女主播被扣倆月薪酬,合作公司稱其違約在先,新興行業工作者更應提高法律意識

大河報洛陽新聞 發佈 2024-05-09T05:19:30.939078+00:00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高菊 近年來,網絡主播成了一個新興職業,時間自由報酬高的工作讓不少人對網絡主播趨之若鶩。洛陽市的小麗(化名)就是一名網絡主播,但是最近她因2萬多元的報酬被經紀公司扣發而苦惱不已,對此,她通過今日頭條的幫辦欄目進行了求助。

大河報·豫視頻記者 高菊

近年來,網絡主播成了一個新興職業,時間自由報酬高的工作讓不少人對網絡主播趨之若鶩。洛陽市的小麗(化名)就是一名網絡主播,但是最近她因2萬多元的報酬被經紀公司扣發而苦惱不已,對此,她通過今日頭條的幫辦欄目進行了求助。

自述:已離開公司,2萬餘元報酬被扣遲遲不發

近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通過電話聯繫到了小麗。據其介紹,她是在2021年6月,經朋友介紹到洛陽市洛寧縣一文化傳播公司做起網絡主播,主要工作是在某秀平台上直播唱歌、跳舞等。

「我之前在其他網絡平台上直播過,有經驗,當天下午就上播了。」小麗說。當時雙方都未提及簽訂合同事宜,而是口頭約定了支付報酬的方式和規定。據小麗回憶,上班一個月後,經公司相關負責人同意,她離開公司回到家裡進行直播,但是工作內容還和在公司直播間直播時相同,每個月公司也會按時,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為她發放上一個月的工資。

一直到2022年7月,小麗無意中了解到,像她這種在家裡直播的主播應該能夠享受線上主播的待遇。「我的工資是公司每個月從直播平台提現以後,按照比例分成計算再扣掉12%的稅以後發給我的,那時我才知道線上主播是有補助的,並且稅點是6%,不是12%。我找公司負責人商量提高報酬的事,他們一直不見我,反而開始催促我補簽合同。」小麗說。

小麗說,她查看合同後,認為合同里很多條款不合理,就一直沒有簽,就這樣拖到了2022年12月。「2022年12月底,公司直播平台玩家少,直播間沒人,收入少,我每個月還有房租水電費等開銷,公司又不給補貼,我開始在兩個平台直播(其中一個平台是三方平台),播了三天,公司發現,我就停播了。公司提前把她11月、12月的後台報酬提現到了公司帳戶,但是並沒有按照比例把這兩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她,而是把她踢出了每日報到的工作微信群。」

「公司扣我22200元的工資,多次協商都不給,要求我必須補簽合同並且簽訂保證書才能給。而合同里很多內容有點霸王條款。例如,離職後三年內不能從事主播行業的工作,一旦簽了合同,任何平台都播不了。」小麗說。

公司回應: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違約在先

2月14日至15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多次聯繫洛寧這家文化傳播公司的負責人未果。2月15日,記者聯繫到該公司的一位張姓管理人員。據其介紹,小麗違約在先,所以被公司扣發了兩個月的工資。

「我們是經紀公司,直播平台委託我們去培訓主播,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直播環境,培養扶持宣傳他們,公司給的推流、熱門等都需要花費精力和人力,有專門的團隊去做推廣。公司和主播們簽署的不是勞務合同,只是一個協議,公司規定在合同期內,主播不能到三方平台進行直播,她違規了。」張姓管理人員告訴記者。

這名管理人員還說,主播和公司解除合同後三年內不能再做直播行業,如果想做主播,公司依然會歡迎他們回來。因為小麗到其他平台進行直播,可能會帶走一部分粉絲,她還在直播間發表不當言論,都對公司造成影響,平台也有可能會追究她的法律責任。「正常情況下,工資都是按時發放的。公司是掛靠在家族裡面的,發工資的事我們做不了主,是家族和平台來決定的。我只是公司的一名管理者,有些東西是接觸不到的。」他說。

針對小麗為何與公司遲遲沒有簽訂合同,該管理人員說,一開始忘記了,後來是她不配合。「我當時也開導她,幫她出過主意,公司把一個人培養起來他就跳槽,放在誰身上都覺得不舒服。」

律師建議: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針對小麗遇到的這種情況,記者諮詢了河南麗恆律師事務所徐要魁律師,徐律師說,如果小麗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卻發生了實際的工作關係,小麗不僅可以要求公司正常發放工資,還應當補償她一年工資的雙倍金額。

但是,通過了解發現,小麗與公司之間應當是一種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準確的說是一種經紀合同關係。小麗的身份應系合作藝人。雙方之間也未形成緊密的用工管理關係以及人身隸屬關係。小麗網絡主播的收入來源於粉絲的「打賞」,並非公司發放的工資。雙方約定收益分成,更多體現一種民事合作關係,非傳統的勞動關係中的工資。因此,雙方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以網絡傳播平台為媒介進行演播的合作關係、經紀合同關係,雙方之間形成的主播經紀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區別於一般的勞動合同。故小麗無權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的請求。

雖然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經紀合同,但小麗已經與公司之間形成事實上的經紀合同關係,所以,小麗依據已經與公司之間形成事實上的經紀合同關係,其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口頭約定支付剩餘報酬22200元。

至於小麗擅自在三方平台直播的行為,徐律師認為,因為小麗與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經紀合同,因此,小麗或者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口頭合同。小麗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為是用行動向公司表明,小麗已經要求解除口頭合同。至於公司能否追究小麗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的違約行為,由於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無法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如果想追究小麗的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不能以此來拒付小麗剩餘的22200元報酬。公司如果拒付,小麗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延申:當主播更需要懂得法律知識

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成為了屏幕上的網絡主播,那麼,網絡主播和MCN之間,到底該如何確定利益關係,在一般人看來似乎理不清楚。大河報·豫視頻記者諮詢了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李曉佳,據其介紹,網絡主播和MCN機構之間常見的主要有三種關係:一種是勞務合同,一種是勞動合同,一種是經濟合作。如果MCN機構不承擔主播的社保和工資,給主播的勞務報酬按照計件或者按照天來計算,那麼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係。

如果根據《勞動法》的規定,MCN機構對員工有明確的勞動管理制度管理,為主播繳納五險一金等,按時發放工資,工資不是靠打賞而來,那麼雙方應該是勞動合同關係。如果MCN機構對主播進行培訓,負責對主播的培訓,提供商業資源,帳號創作和粉絲管理,主播負責進行直播,主播的工資不是MCN發的,而是靠網友打賞等而來,雙方是合作關係,就是經濟合作關係。

「網絡主播也要懂得法律知識,在決定從事直播行業時候,要提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了解行業情況。主播在和MCN機構簽署協議或者合同時,應該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個明確的約定,如果協議內容出現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情況或者不合理的條款,網絡主播和MCN機構都有權利調整協議內容。也就是說,在簽署協議以前,一定要明確協議中對於自己權利和義務的約定,看清楚協議的每一條條款,尤其要看清楚加黑加粗有下劃線的部分,也可以隨時求助於律師等專業人士了解條款背後的含義。但是簽署了協議以後,就應該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規範雙方的行為。」她說。

另外,李法官也提醒到,隨著近年來網絡主播行業的興起,主播帶貨或者代言的商品,主播自己必須了解清楚商品的質量和安全等情況,也是對自己和公眾負責。因為,一旦出現了質量問題被追責的時候,代言者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主播和MCN機構的行為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因此,在不管是網絡主播還是廣大網友,在做出行為決定之前都應當了解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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