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筆小新」遭遇煩心事

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佈 2024-05-09T18:05:20.507737+00:00

有業內人士表示,影視作品中卡通形象受到法律的多重保護,如果想生產、銷售卡通形象的周邊衍生品,或在宣傳推廣活動中使用相關卡通形象,應該先取得合法授權,否則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下稱天河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知名卡通形象「蠟筆小新」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兩家公司因在對外宣傳及經營中擅自使用「蠟筆小新」形象,被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並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50萬元。
  熱門卡通形象是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近年來,因擅自複製、發行、展覽知名卡通形象而引起的侵權糾紛時有發生。有業內人士表示,影視作品中卡通形象受到法律的多重保護,如果想生產、銷售卡通形象的周邊衍生品,或在宣傳推廣活動中使用相關卡通形象,應該先取得合法授權,否則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蠟筆小新」遇糾紛
  1992年出品至今仍在播出的家庭搞笑動畫片《蠟筆小新》陪伴了無數小朋友的成長,這部由同名漫畫作品改編的動畫片成功塑造了一個性格熱情的主人公「小新」形象,受到了大家的喜愛。
  2020年3月起,艾影(上海) 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艾影公司)經授權取得「蠟筆小新」等動漫卡通形象的名稱、標記、設計、標識、商標、肖像、視覺表現等推廣和商品化權利,並獲准在其認為有必要時,於授權地域內採取任何行動以保護和行使上述權利。
  同年,艾影公司發現,廣州杏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杏記公司)與廣州紫竹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紫竹公司)在宣傳推廣其「小新丸茶」品牌時,在各自的微信公眾號、微博中以及授權加盟的店鋪中多次使用「蠟筆小新」形象。艾影公司認為二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隨即將兩家公司訴至天河法院,並索賠205萬元。
  二公司認為艾影公司並不是「蠟筆小新」形象的著作權人,其使用的品牌形象圖案與「蠟筆小新」形象差別巨大,不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天河法院判決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艾影公司共計15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艾影公司代理人、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譚耀文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採訪時表示,天河法院將被控侵權圖案與「蠟筆小新」形象細緻對比,準確認定在「蠟筆小新」形象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兩者構成近似,此次判決增強了權利人維權的信心。
  本報就該案聯繫杏記公司與紫竹公司,截至發稿時,未收到回復。
  合法授權免爭議
  像「蠟筆小新」這樣備受歡迎的熱門卡通形象通常自帶流量,然而在生產經營中,個別人為了吸引眼球、烘托氣氛,或擅自在服裝、糕點、玩具上印刷卡通形象,或將卡通形象製作成毛絨玩具,或使用卡通形象進行宣傳推廣,或將卡通形象作為文案配圖等等,由此引發了智慧財產權糾紛。

  2022年,天津一公司未經許可在展銷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頭強」「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飾品擺件,被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認定構成著作權侵權,並賠償著作權人3.4萬元。
  從此類案件的判決可知,未經許可在商業宣傳中使用他人美術作品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事實上,當美術作品凝結了一定的商譽,對其進行商業性使用並導致公眾對於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關聯關係混淆誤認時,該使用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那麼,權利人該如何有效保護此類卡通形象,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
  在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阮開欣看來,對知名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而言,應該時刻警惕此類侵權行為,在必要時可以提起侵權訴訟,可以同時主張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兩項訴由。

  對於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卡通形象時一定要審慎。「像杏記公司、紫竹公司此類的經營者,應當避免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美術作品用於商業宣傳。這樣的『搭便車』行為會使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經營者是經過授權使用的商業標識,在權利人通知後也應當適當審查標識使用的合法性,在發現侵權後及時合理地停止相關使用行為。」阮開欣表示。
  黃志帥認為,杏記公司、紫竹公司均擁有合法註冊商標,但是在企業宣傳時使用「蠟筆小新」卡通形象,顯然有故意為之的嫌疑,故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企業在運營過程中不僅要擁有合法註冊的商標,還需要在企業宣傳或展示時避開未授權的卡通形象或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只有這樣才可以避免產生侵權風險。若遭遇訴訟時,對是否侵權不確定時,也應先行下架處理,尋找專業律師分析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避免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甚至產生懲罰性賠償。
  (趙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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