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賀律師
混淆數字簽名、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三者的概念,這份認證報告虛假
對證據2「CA數字驗證報告(《***787_武漢某某銀行個人借款合同電子.pdf》數字簽名驗證報告)」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證據資格、證明力、證明目的,李大賀律師均有異議。1、關聯性。(1)內容無關聯。
這家銀行自己出具銀行流水,謊稱是向借款人貸款的證據,純屬造假
1、從該證據材料的內容來看,該證據材料是被上訴人自己製作的,完全欠缺客觀真實性;開戶行這一最基本的信息其中都沒有,這嚴重違背銀行流水出具常識;且出具時間是2022年9月21日,恰恰是在本案二審第一次法庭調查活動過後的第一天,不排除被上訴人根據最新掌握的庭審信息而故意違背客觀事實、
用保險單冒充投保單,聊天記錄暴露保險公司欺詐借款人的真相
無投保即無承保,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的前提是有人進行了投保,在無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具保單的行為僅是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不成立,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行為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