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行與女友發生關係獲刑3年!女友卻說:等你出來我嫁給你?

景德鎮南河公安 發佈 2021-08-03T07:41:34.899126+00:00

歡迎大家閱讀「景德鎮南河公安」頭條號。如果您喜歡本頭條號發布的文章,還可點擊左上角關注我的頭條號,每天都有精彩文章推薦。小祝和自己的女友小孟時候相親認識的,兩人年紀也差不多,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年紀。

歡迎大家閱讀「景德鎮南河公安」頭條號。如果您喜歡本頭條號發布的文章,還可點擊左上角關注我的頭條號,每天都有精彩文章推薦


小祝和自己的女友小孟時候相親認識的,兩人年紀也差不多,也到了談婚論嫁的年紀。
平時交往中,兩人也很合得來,相親時,小孟也了解到小祝家庭條件還不錯,並且自己也有房有車有學歷的人,這個條件也讓小孟對小祝感覺到很滿意,所以兩人的發展的也挺好。

兩人相親之後很快就確定了關係,戀愛也談得非常甜蜜,但是小孟也沒想到之後小祝會這樣對自己。
事發當天,小祝和小孟晚上約會看完電影之後,就開車送小孟回家,但是在經過一個沒有什麼人的馬路時,小祝就想和小孟親熱一下,甚至還想和小孟發生關係,但是小孟表示自己是個很傳統的人,不希望兩人沒結婚就發生關係,但是小祝卻不幹了,想著兩人都準備結婚了,有什麼關係,於是就強行與小孟發生了關係,之後小孟就直接報警了,等到警察到達現場之後,就將小祝帶回調查,最後小祝因為犯了強姦罪被判刑了3年。
得知小祝被判刑後,小孟卻表示:「如果他三年之後還來找我,那我還是願意嫁給他的。」

有不少人會認為,如果雙方已是情侶,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發生關係都是理所當然,為什麼算強姦呢?
但是其實無論是在戀愛期間甚至是登記結婚了, 也依然會出現「婚內強暴」。
有研究顯示,10%-14%的已婚或同居女性至少經歷過一次來自伴侶的強姦企圖,而這個數據應該是大大低於實際值的,因為很多女性並不會把婚內強姦當作強姦的一種,她們甚至會認為滿足伴侶的每一次性需求是「妻子的責任」。
一方對配偶實施性方面的傷害,程度較輕者構成家庭暴力,嚴重者構成虐待
侵犯者通常會使用一定的策略來使被侵犯者就範,婚內強姦可能是暴力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比如妻子的「屈從」。
在非暴力類型的婚內強姦中,丈夫通常會用語言上的脅迫使妻子「同意」進行性行為,通過所謂「妻子的責任」這樣的話術或自己在這段關係中壓倒性的權力來使伴侶就範。

甚至無論在哪個國家,婚內強暴都絕非個例,婚內強暴其實在法理上一直存在爭議,之前看到有網友發帖提問「丈夫也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嗎?」
有人認為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因為夫妻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承諾,而且這種肯定性承諾如同夫妻關係的確立一樣,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合法程序不會自動消失。
有人認為丈夫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因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平等關係應當包括夫妻之間性權利的平等性,而我國強姦罪,並未排除以妻子作為強姦對象的強姦罪,因而強姦罪的主體自然包括丈夫。
也有人認為,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而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也就是說,性權利是女性的基本權利,但是基於婚姻關係的存在,司法機關在認定上存在很大的難度。
雖然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
但與此同時,也會考慮到婚姻對性行為具有一定的承認力,即婚姻對性行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護作用。比如妻子心情不好時被迫發生性行為,但事後並沒有完全責怪丈夫,並且又發生了性行為等等,在這些情況下就不宜認定為強姦行為。
這裡補充一下,目前國內立法機關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姦犯主體,也就是說婚內強姦是可以被認定的。
司法實踐操作中,在婚姻關係的非正常階段,例如辦離婚手續或打離婚官司期間,如果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被認定為強姦罪的可能性會更大。(早年河南信陽確實有過因為婚內強暴,丈夫被判刑6年的案例,丈夫強行把妻子綁回家裡,多次與其發生關係)

同時遭遇婚內強暴的女性很少真正地對施暴者進行反抗。
有研究發現,比起非婚內性暴力的受害者,婚內強姦的受害者實施反抗的機率要低68%。即使反抗,更多地也只是採取語言上的反抗。
聖約瑟夫大學的社會學教授拉奎爾·甘迺迪·卑爾根(Raquel Kennedy Bergen)對家暴受害者庇護所中的40名女性進行了深入的質化研究,她發現,這些深受婚內強姦之害的受害者們,受到傷害時絕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都不是尋求幫助或者離開丈夫,她們會一直忍到暴行加重到實在無法忍受的時候才離開。
她們這樣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害怕被報復、覺得羞恥或者自我責怪等。
其實,即使結婚,妻子依然是獨立個體,她的性權利依然不可侵犯。在我國,也已經有了多個婚內強姦的有罪判例。
只要是違背對方意願發生的行為,就是強姦,無論這個人是不是你的女友還是妻子。
說了「Yes, I do」以後的「No」,依舊代表著No。



(來源:江蘇勤輝律師事務所張智律師)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