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與旅行社糾紛案 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濟南市中法院通報6起典型案件

閃電新聞 發佈 2021-08-03T07:54:14.332558+00:00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31日訊 2020年12月31日下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召開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創新舉措新聞發布會,發布6起改革實踐案例。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31日訊 2020年12月31日下午,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召開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創新舉措新聞發布會,發布6起改革實踐案例。

典型案例一 25名旅遊者與北京某旅行社濟南分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疫情+訴前調解+速裁快審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25名旅遊者與北京某旅行社濟南分公司簽訂了出境旅遊合同,旅遊線路及時間為越南芽莊1月31日起5晚6日,費用14.76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後,25名旅遊者隨即支付了全部旅遊費用。受新冠疫情影響,2020年1月24日國務院文化和旅遊部發布了《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即日起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旅遊產品。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對退還旅遊費用的數額遲遲無法達成協議。為解決爭議,25名旅遊者訴至法院。鑒於該批案件為涉疫情案件,市中區法院針對涉疫情案件特點,組成「專家調解員+速裁法官工作專班」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處理。在訴前調解階段,專業調解員認真組織雙方調解,並對雙方無爭議事實予以歸納確認。在調解陷入僵局後,立即將該案速裁法官團隊。速裁法官再次組織雙方細緻溝通,在合理保障各方當事人訴求的前提下,最終以旅遊公司在扣除部分實際損失後退還25名旅遊者共計13.3萬元調解成功,雙方糾紛一次性解決。

典型意義: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在處理涉疫情案件時,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繁簡分流改革規定作用,加大對此類案件的訴前調解力度,調解不成的儘快轉至速裁團隊進行快速處理。本案中,速裁法官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全面、公平認定疫情在案件中對旅遊公司、旅遊者造成的影響,在明確法律關係性質和合同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顧旅遊者權益保護與旅遊產業發展,積極、正面引導旅遊公司和旅遊者協商和解、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最終雙方同意互相理解、共擔損失,案件事了,妥善化解了糾紛。

典型案例二 張某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電子送達+約定選擇小額

基本案情:原、被告於2014年1月25日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被告租賃原告的兩輛轎車,租賃期限為12個月。被告因不能及時支付租金,分別於2014年9月3日和2015年5月14日,針對兩個階段產生的租金向原告出具欠條,金額共計56400元。原告多次催要款項未果後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款。被告辯稱兩張欠條是包含關係,應以後一張欠條數額為準。承辦法官在庭前通過電子送達平台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材料,並引導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程序。在法官的積極引導下,雙方一致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本案。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快速出具一審終審民事判決書,從立案到結案共計五日。

典型意義:根據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意見,糾紛標的額適用範圍提升至10萬元,這對快速解決標的額不大的金錢給付類案件十分有利。本案被告欠款已達五年之久,原告非常希望通過訴訟途徑儘快得到處理結果,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通過法官引導,雙方均同意採用小額訴訟程序,由此增強了當事人選擇意願,縮短了辦案周期,減少了當事人訴累。

典型案例三 吳某某與胡某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關鍵詞:鑑定前置+訴前調解 及時化解糾紛,緩解審判壓力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08日11時20分許,吳某某駕駛一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濟南市市中區魯能領秀城七區西門口時,錯把油門當剎車,撞壞西門口的起落杆,後衝出門口往右,與騎電動二輪車的胡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中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胡某某訴至法院。鑒於原告損失無法確定,專業調解員引導原告在訴前調解階段提出鑑定申請,待鑑定結果出具後,雙方在專業調解員的耐心組織下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法院出具司法調解書,胡某某順利拿到了賠償款,糾紛得以及時化解。

典型意義:近年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呈上升趨勢,大部分案件都需要申請鑑定,導致案件審理周期較長,且有的案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不利於矛盾的及時化解。本案中,事故發生後雙方多次私下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後,法院在訴前調解階段組織鑑定、調解,並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出具民事調解書,原告及時拿到賠償款項,使矛盾得以在訴前階段順利化解,為當事人節約了時間,降低了訴訟成本,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

典型案例四 某物業公司與張某等物業糾紛類案件

關鍵詞:簡式文書+類案同判+一審終審

基本案情:孫某等人是市中區魯能領秀城大型社區居民,以物業公司服務不達標、服務質量有瑕疵等為由,長期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網上立案,訴至法院。在訴前調解階段,訴調對接員在承辦法官的輔助下,督促雙方協商解決問題,部分業主與物業公司達成一致後繳納物業費,但仍有部分業主堅持拒交。鑒於這些案件標的額均為5萬元以下,根據繁簡分流改革文件規定,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承辦法官在庭審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庭審中,對個別堅持拒交物業費的業主明確告知其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的後果及意義。庭審結束後,當庭宣判、當場製作表格式判決書並送達。

典型意義:今年以來,受新冠疫情影響,部分行業從業人員收入波動,思想情緒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這影響到生活的各個方面乃至物業費的收繳,市中區法院受理的物業糾紛類案件激增。我院在努力做好該類案件調解工作、盡最大努力將矛盾化解在訴前調解階段的同時,對於個別無理堅持拒交物業費的業主,在確保維護其正當權益的前提下,堅持類案必須同判的裁判標準,特別是針對該小區此類案件已存在二審生效文書的情況,推行採用令狀式+表格式判決書等多種簡式文書,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當庭宣判並送達判決書,在堅決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最大程度的將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

典型案例五 馬某某等3人與被告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系列案

關鍵詞:雲調解+特邀調解

基本案情:2017年6月至10月間,馬某某等多人與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購房者繳納了總房款30%的定金。在簽訂預約合同時,樓盤的銷售人員向購房者口頭承諾最晚於2019年9月份取得樓盤的預售許可證,但該置業公司至2019年11月底仍未取得全部樓盤的預售許可證,購房者多次與開發商協商未果,遂訴至本院要求解除預約合同,退還購房款項。

本案涉及購房者人數眾多,關係購房者切身利益。為早日化解糾紛,維護購房者及開發企業的合法權益,市中法院及時與雙方取得了聯繫,宣傳不見面的「雲調解」的特點與優勢,取得當事人的認可及認同。本院利用「雲調解」平台的 「一鍵推送」功能將案件信息和相關材料推送至具有對同類案件有豐富調解經驗的特邀調解員名下,委派特邀調解員在「雲調解」平台上發揮自身專長,運用平台網絡調解、電話調解等多種方式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並在平台上及時反饋結果,法官通過「雲調解」及時進行協調指導。最終,3名當事人均與置業公司達成訴前調解協議,雙方解除預約合同,置業公司限期退還大部分購房款項。案件訴前調解耗時不到30日,當事人不交納任何費用,且調解協議上傳至「雲調解」平台以確保履行,其他觀望的購房者也紛紛採取類似方式與置業公司進行了調解,高效保障了眾多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提速,國家對購房政策的宏觀調控不斷變化,導致法院受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件呈幾何數量增長。這類糾紛往往涉及購房者的切身利益,且購房者人數眾多,開發商囿於政策及自身資金情況,再加上案件的示範效應,此類案件往往難以調解,很多案件進入上訴程序,無形中增加了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會成本。此次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擴大了調解組織的範圍,將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納入訴前調解的委派範圍,體現了繁簡分流改革核心精神之一,即注重訴訟源頭治理。另外,改革也強調以現代信息化方式作保障,有效提升調解的速度和成功率。市中法院有效利用網際網路「雲調解」平台,利用「一鍵推送」等功能,大大提高了調解環節的材料流轉效率,保證了結果反饋、法官指導的即時性和高效性,為案件成功調解、快速調解奠定了信息化基礎。市中法院將兩種工作方式創新性進行了結合,形成了「隨時調解、隨處調解、專業調解、免費調解」的新模式,避免了以往調解費時費力且成本高昂的情況,為在訴前大量類似糾紛化解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新路徑。

典型案例六:原告王某某等與被告濟南某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示範裁判+司法確認

基本案情:業主購買了濟南某地產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房屋,雙反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窗戶為三層玻璃,但交房時購房人發現交付的房屋為兩層窗戶,與合同約定不符,為此雙方之間產生糾紛,整個地塊涉及的類似情況業戶有500餘戶。購房人要求更換合同約定的窗戶,地產主張合同系筆誤,且更換玻璃破壞整體樓宇外牆保溫等,會造成其他不利影響。1、我院受理第一起該糾紛案件後,經審委會研究做出判決,判決地產公司按照鑑定確定的差價賠償給購房人兩層玻璃和三層玻璃的差價款。該案判決後地產公司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2、判決生效後,為及時化解糾紛,實現訴訟源頭治理,減少訴訟成本,我院及時與地產公司溝通,通過地產公司張貼公告的形式告知業主可以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解決糾紛,地產公司願意按照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標準給予業戶賠償款。為了快速便捷化解糾紛,我院經與地產溝通,主動提供上門處理司法確認事宜的司法服務,確定好日期後由地產公司發布公告,我院審判法官帶領調解員和審判團隊在公告確定的地產公司辦公地點提供現場服務,從早上9點到下午4點,共現場處理24戶糾紛,均通過司法確認方式解決,當事人在現場辦理完全部手續,地產公司按照約定時間支付賠償款。

典型意義:通過認真細緻的處理,將第一件訴訟案件辦紮實,其必將產生示範效果。在案件處理結果確定以後,讓其他業主知曉判決結果,有初步的心理預判,利於下一步工作的開展。在得知部分業主接收該處理意見,希望儘快解決糾紛的情況下,提供現場辦公和一站式服務,讓當事人少跑路少辦手續,將案件一次辦成。達成調解協議後,由法院及時進行司法確認,不僅快速、有效化解當事人的糾紛,使原告及時拿到賠償款,而且不收取任何費用,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閃電新聞記者 曹寧 通訊員 梁偉 李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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