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時進一步檢查"的結節未告知,保險公司拒賠,打官司終獲賠

理賠加 發佈 2020-08-09T18:29:25+00:00

甲狀腺癌呢,往往是重疾險的理賠大戶,兩者的糾結,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在沒有告知甲狀腺結節的情況下,發生甲狀腺癌,是否能夠成功獲賠。

甲狀腺結節在沿海地區高發,通常又不需要治療。甲狀腺癌呢,往往是重疾險的理賠大戶,兩者的糾結,產生一個問題,就是在沒有告知甲狀腺結節的情況下,發生甲狀腺癌,是否能夠成功獲賠。

案情

某女士投保前3年檢查出有甲狀腺結節,從未治療。投保重疾險後因甲狀腺癌出險,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盡告知義務為由拒賠。

結果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0萬元

基本案情

徐某於2016年3月在某某醫院進行單位體檢,其中甲狀腺經超聲波檢查診斷:雙側甲狀腺結節伴鈣化,必要時進一步檢查。那麼,徐某有沒有進行檢查呢,根據徐某口述,當時就問過體檢醫生,是否需要專門治療,醫生口頭回答不用管它。

2017年7月,徐某根據單位體檢安排,在另一家醫院體檢,其中甲狀腺經超聲波檢查診斷:右葉甲狀腺結節(TI-RADS分類:4a類);左葉甲狀腺結節(TI-RADS分類:4b類)。

2018年5月,徐某在某某醫院進行體檢,未對甲狀腺進行超聲波檢查。原因是單位此次的體檢內容里,沒有安排對甲狀腺結節的檢查。

2018年9月徐某通過某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梁某某向該公司投保人身保險,保額30萬。徐某在人身保險投保書(電子版)中詢問事項第05項"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第08項G欄"內分泌、血液系統疾病,例如:糖尿病、痛風、甲狀腺或甲狀腺旁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均勾選了"否"。

徐某在當年進行體檢時,醫生認為此時其甲狀腺不太好,建議檢查。

12月,徐某在上海某醫院確診為雙側甲狀腺癌,並進行了雙側甲狀腺癌根治術手術。

後徐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並要求理賠。

保險公司於2020年1月向徐某送達《理賠決定通知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存在疾病病史為由拒賠,並解除了該保險合同。


之後,徐某經人介紹,找到理賠加的合作律師,要求我們為其處理這件事。

爭議焦點

徐某在形式上未告知存在甲狀腺結節的事實是否構成保險法上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處理方向

經過投保過程的了解、案件材料的研究,我們認為案件的處理應當從保險公司是否按照投保單要求詢問以及保險公司的詢問內容是否涉及甲狀腺結節兩方面入手。

一、投保人如實告知的前提是保險人應詢問在先。本案投保單中關於"詢問事項"欄下項目較多,關於詢問後投保人回答是或否一欄,均為列印至投保單上,並非由投保人書寫。在勾選時保險人的業務員就上述情況是否進行了詢問,雙方存在爭議。

二、當時的電子投保單都是保險公司務員填寫的,而且只是進行了非常籠統地詢問,沒有詳細的詢問,也根本沒有問及甲狀腺疾病;而且業務員在勾選完後讓徐某簽字時,徐某是看不到前面內容的。保險公司當時不僅沒有提示,也沒有履行過說明義務。

三、徐某作為一般人,不知道甲狀腺結節與詢問的白血病等有關聯,不具有這個常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醫院的報告顯示是2016年必要時進一步檢查,2017年無,2018年徐某都沒有進行相關的檢查,說明其根本沒有把甲狀腺結節當回事情。在徐某的認知里甲狀腺結節不屬於保險公司詢問中的甲狀腺疾病。



啟示

無論是投保時的告知,還是保險公司的提示,是誠信問題的兩個方面。要求投保人進行明確的告知義務,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嚴格地按照保險法的要求,進行具體而明確的詢問。投保時泛泛而問,理賠時主張你沒有告知,怎麼可以這樣。

理賠加在此提醒各位,投保時,都應該問清楚,說清楚。否則理賠時,要想順利獲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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