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疑獄集》到《棠陰比事》——《判詞經典》第一季之完結篇

人民法院報 發佈 2021-09-30T23:44:52+00:00

從《疑獄集》到《棠陰比事》——《判詞經典》第一季之完結篇。五代雖短,但也有劃時代的法律著作問世,這就是和凝的《疑獄集》。

從《疑獄集》到《棠陰比事》

——《判詞經典》第一季之完結篇

甘棠圖 高儕鶴 繪

五代雖短,但也有劃時代的法律著作問世,這就是和凝的《疑獄集》。說它劃時代,是因為它應當是現存最早的一部案例彙編。

關於和凝的身世,《舊唐書》本傳記述甚詳,其云:「和凝,字成績,汶陽須昌人也。」「幼而聰敏,姿狀秀拔,神采射人。少好學,書一覽者成達其大義。年十七舉明經,十九登進士第。」和凝不僅有學問,為人亦行俠仗義,《舊唐書》就講述了這樣一則故事:

滑帥賀瑰知其名,辟至幕下。凝善射,時瑰與唐莊宗相拒於河上,戰胡柳陂,瑰軍敗北,惟凝隨之,瑰顧曰:「子勿相隨,當自努力。」凝對曰:「丈夫受人知,有難不報,非素志也,但恨未有死所。」旋有一騎士來逐瑰,凝叱之,不止,遂引弓以射,應弦而斃,瑰獲免。既而謂諸子曰:「昨非和公,無以至此。和公文武全才而有志氣,後必享重位,爾宜謹事之。」遂以女妻之,由是聲望日隆。

和凝日後果真得享重位,《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初為梁義成軍節度從事,唐天成中官翰林學士。唐亡入晉,官至左僕射。晉亡入漢,拜太子太傅,封魯國公。漢亡入周,至顯德二年乃卒。」和凝撰述《疑獄集》的情況本傳並未提及,到了宋初,其子和㠓將父親的舊作進行了續補,其所寫的序言對「父作子述」的過程做了詳細說明:

《易》曰:「先王以明罰敕法。」「君子以折獄致刑。」《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兩造具備,師聽五辭。」是知古之聖賢,慎茲獄訟。念一成而不變,審五聽以求情。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俾無枉濫,以召和平。在上者既能盡心,居下者得以措手。其來尚矣,可略言焉。先相國魯公,嘗采自古以來有爭訟難究、精察得情者,著《疑獄集》二卷,留於篋笥。小子㠓,得遺編而諷讀,認先訓之丁寧,蓋將以用悟後人,流傳永世。足使愚夫增智,聽訟而不敢因循;酷吏斂威,決獄而皆思平允。助國家之政理,為卿士之指南。仁人之言,其利甚博,況當盛世,詎可平沉。㠓伏自天闕策名,宦途結綬,三任親民於劇邑,二年作吏於秋曹。每窮斗訟之源,益慕精詳之理。因敢討尋載籍,附續家編。期滿百條,勒成四軸。上二卷先相國編纂,下二卷小子㠓附續。父作子述,誠有愧於下才;刑清獄平,冀少裨於大化。

由和㠓之上述序文,可以看出其所以編纂《疑獄集》,用意就是發揮判例的指導作用,所謂「用悟後人」「為卿士之指南」。《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亦深刻地認識到這一點,其云:

所記皆平反冤濫、抉摘奸慝之事,俾司憲者觸類旁通,以資啟發。雖人情萬變,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尋故跡,舉一反三,師其意而通之,於治獄亦不無裨益也。

所以說,注重判例的指導作用,亦是中華法制之傳統。在此方面,和氏父子堪稱先驅,功莫大焉。就如杜震所說杜那樣:「亂離之際,乃能以疑獄存心,集為之編。其子和㠓又能成父子之志,終其書以昭後世,固未易得。治獄者苟能家得是書,則疑貳難明之獄盡在目中矣。」

《疑獄集》各篇,率皆短小精悍,其中不少屬於偵查破案、司法鑑定方面的經典案例,《張舉燒豬》就是個中名篇:

張舉,吳人也,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乃詐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詣官訴妻,妻拒而不承。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乃積薪燒之,察殺者口中無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口中,果無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

更多的則是以例說明如何原情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承天情斷》就是一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的典範。有意思的是,這個案件本身就是運用了先例裁判的方法:

宋何承天為行軍參軍時,鄢陵縣吏孫滿射鳥,誤中直帥,雖不傷,處棄市。承天議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有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以犯蹕罪罰金。何者?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不以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中人也。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

《疑獄集》影響深遠,以之為藍本增廣演繹者不乏其人。南宋鄭克所撰《折獄龜鑑》就是其中較為知名者。鄭克之里貫仕履,朱緒曾考之甚詳,其於《開有益齋讀書志》卷四《棠陰比事跋》中曾謂:

客問撰《折獄龜鑑》之鄭克,余應之曰:元劉壎《隱居通議》雲,高宗紹興三年降旨恤刑,戒敕中外,俾務哀矜。時有承直郎鄭克明為湖州提刑司干官,因閱和凝《疑獄集》,易舊名曰《折獄龜鑑》。劉起潛稱為鄭克明,知克字克明。《呂成公方元恪墓誌》「女孫壻迪功郎建康府上元縣尉鄭克」,是曾由縣尉而為干官。其本貫開封人,南渡因徙家焉。客喜而退。

關於《折獄龜鑑》之與《疑獄集》的淵源關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有云:

《折獄龜鑑》八卷,宋鄭克撰。是書《宋志》作二十卷。晁公武《讀書志》、陳振孫《直錄解題》俱題作《決獄龜鑑》,蓋一書而異名者也。大旨以五代和凝《疑獄集》及其子㠓所續均未詳盡,因採摭舊文,補苴其闕,分二十門。……所輯故實,務求廣博,多有出於正史之外者……究悉物情,用以廣見聞而資觸發,較和氏父子之書,特為賅備。

比之《疑獄集》,《折獄龜鑑》不僅條數更多,體例亦更整備,《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援引晁公武的話說:「其依劉向《晏子春秋》,舉其綱要為之目錄,體例井然,亦可謂有條不紊者矣。」更具新意的是,鄭克在每一案例之後都附上一段按語,就像是「裁判要旨」的提煉,寥寥數筆,常能點出要害之處,「如龜決疑,如鑒燭物」。我們且以開卷第一篇《孫登比丸》為例。孫登是三國時吳國大帝孫權長子,立為太子後,未及即位而卒。《孫登比丸》記錄的就是與他有關的折獄故事:

吳太子孫登,嘗乘馬出,有彈圓過。左右求之,適見一人,操彈佩圓,咸以為是。辭對不服,從者欲捶之,登不聽。使求過圓,比之非類,乃見釋。

鄭克所作的按語是:「人之負冤,多因疑似。聽者不能審謹,忿然作威,遂至枉濫。此事雖小,可以喻大,故首著焉。」

再看一篇《胡向科杖》。案情是:「胡向少卿,初為袁州司理參軍。有人竊食,而主者擊殺之,郡論以死。向爭之曰:『法當杖。』郡將不聽。至請於朝,乃如向議。」鄭克所作按語為:

此以名分言之,則被擊者竊食之盜也,擊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則與凡人相毆擊異矣。登時擊殺,罪不至死也。然須擊者本無殺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絕時,或殘毀,則是意在於殺,法所不許也。又當原其情理,豈可一概科斷?盡心君子亦宜察焉。

這類情事我們今天常常遇見,裁判結果卻常常不盡如人意。為什麼?就是因為我們在斷案時少了鄭克所說的這幾個面向的考量,或只執其一,或顧此失彼,就難以做到平允。此外要說的是,將「名分」列於首位,是鄭克一貫的做法,「名分」是「大者」,是前提,不將名分搞清楚,專在細枝末節上做文章,雖然條條款款都看似合法,但在根本上就錯了。此類案例可以說說《陳奉古咎法》,案情如下:

陳奉古主客通判貝州時,有卒執盜者,其母欲前取盜,卒拒不與,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屬吏,論為棄市。奉古議曰:「主盜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當得捍。捍而死,乃以斗論,是守者不得主盜也。殘一不辜,而剽奪生事,法非是。」因以聞。報至,杖卒。人稱服之。

鄭克就此案寫了很長的按語,詳細解說此間的法理:「古之議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執之盜也。母雖親,不得輒取也。此拒不與者,執盜之主也。卒雖弱,不得輒與也。前取之情在於奪,不與之情在於捍。奪而捍焉,其狀似斗,而實非斗。若以斗論,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末了鄭克還說:「奉古謂『法非是』,不曰『法當得捍』,夫奈何歸咎於法?蓋用法者繆耳。」確實如此,世間的許多冤錯案件,並非因了法有問題,根源還在於用法者出了問題,「深文峻法,務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所以,無論是「正名分」,還是「原情理」,最基礎的工作還是要明乎法意。《殷仲堪原情》就提供了一個「用法忠恕」的範例。案情是這樣的:

晉殷仲堪,為荊州刺史。有桂陽人黃欽生,二親久沒,詐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依律棄市。仲堪曰:「原此法意,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於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欽生徒有誕妄之過耳。」遂活之。

鄭克的按語云:「昔人稱郭躬『推己以議物,舍狀以探情』。夫推己以議物者,恕也;舍狀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幾焉。苟非用法忠恕,欽生棄市決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舍狀」與「探情」,是兩種方法的對立,前者只看表象,後者則是透過表象看本質。「俗吏」之所以為「俗」,就在於目光短淺,只看到表面那些東西。鄭克的按語就是如此文約義豐,啟人心智。正如法史學家何勤華所言:「如果說這些案例本身還不具備判例法學的性質的話,那麼,鄭克的按語部分,則是地地道道的判例法研究理論成果或判例法學的表述。」

《折獄龜鑑》之後,尚有清代胡文柄《折獄龜鑑補》,真可謂餘音裊裊,續貂者眾。我們要說的卻是宋代的另一部演繹之作,喚作《棠陰比事》。說到「比事」,你可能馬上會聯想到董仲舒的「決事比」,兩者確實是有淵源在內的。清代道光年間朱緒曾為重刊宋本《棠陰比事》寫的序言開頭便說:「比事屬辭,《春秋》之教。漢人以經決獄,董江都著《決事比》,《崇文總目》載之。宋四明桂夢協《棠陰比事》蓋取此義。」那「棠陰」又是什麼意思呢?這就要說到《詩經》的《甘棠》。《甘棠》一詩,收入在《詩經·國風·召南》,其云:

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

蔽芾甘棠,勿翦勿敗,召伯所憩。

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說。

詩中所說的「召伯」,是指召伯奭,又作召公奭,系周文王之庶子,周武王之弟。姬姓,名奭,因食采於召,是稱召公。因與周公旦分陝而治,為當時之二伯,故又稱召伯。召公有德政,《史記·燕召公世家》云:

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鄉邑,有棠樹,決獄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無失職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公之政,懷棠樹不敢伐,歌詠之,作《甘棠》詩。

因了這首《甘棠》詩,後世便將「棠陰」喻作決獄斷案之地。《棠陰比事》的作者桂萬榮,自己也是有棠陰之下決獄斷案經歷的。他是南宋時慈谿人,字夢協,慶元二年進士。《慈谿縣誌》本傳,有三事給人印象最深。一是,「授餘干尉。邑多豪右,一以紀律繩之。馭小民以慈愛,子弟獲訓迪者,恥為不善。秩滿,民為乞留。」二是,通判平江,「時守朱在政尚嚴刻,以鹽課拘系甚眾。萬榮具書告,在不從。乃挾行床,與所拘人同寢。在愧,即委縱遣焉。」三是,「進直秘閣,遷尚書右郎。屢疏乞老,奉祠崇禧。築室東山之麓,號『石坡書院』,讀書其中。……年九十卒。」

桂萬榮亦曾自述《棠陰比事》與《疑獄集》《折獄龜鑑》的傳承關係:「遂於暇日,取和魯公父子《疑獄集》,參以開封鄭公《折獄龜鑑》,比事屬辭,聯成七十二韻,號曰『棠陰比事』。」此語也道出《棠陰比事》在文體上「所以有異於和、鄭之書也」,那就是比事屬辭,聯韻而成。所謂「比事」「聯韻」,就是將兩道相類或相反的案例放在一起,聯成一韻。「使事必相比,易於觸類引伸」。試舉其中「杜鎬毀像 次翁戮男」,以為例示:

杜鎬侍郎之兄仕江南為法官。嘗有子毀父畫像,為近親所訟者。疑其法,未能決。鎬幼,輒曰:「僧、道之毀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遂用此為斷。

黃霸,字次翁,漢宣帝時為相。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女,因生一子。及欲分離,各爭其子,遂訟於台,請霸斷之。霸曰:「非同人類,當以禽獸處之。」遂戮三男,其子還母。

按:荀子云:「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若夫黃霸戮三男,王尊殺假子,蓋舉其事之類耳。法不禁禽獸聚麀,然人殺禽獸無罪,則戮之可也。

這種形式就是所謂「比事」,而所言之事恰又涉及法律上的類比。於今看來,黃霸輒戮三男,確實霸氣了一些,但其適用法律的方法卻有值得玩味之處。除了類比,還有「大處著眼」的意思在內。倘若只是著眼於辨子認父,甚至搞起親子鑑定之類的勾當,那就是「小處著眼」了。小節看似合法,大節終是不合法,此俗吏所為也。

《棠陰比事》當年還得到理宗皇帝垂覽,「天語褒嘉,書遂盛行於世」。桂萬榮對此有「識」記之:

端明改元七月乙卯,萬榮以尚右郎蒙恩陛對,首奏守一心之正,以謹治原;次奏懲群吏之貪,以固邦本。天威咫尺,薦賜褒嘉。既而玉音巽發,謂:「朕嘗見卿所編《棠陰比事》,知卿聽訟決能審克。」萬榮即恭奏:「臣昨調建康司理右掾,待次日久,因編此以資聞見。豈料天侈其逢,誤關乙覽,容臣下殿躬謝。」既出禁門,便有力求此本者。

明清之間,代有刊布,惟明代吳訥有畫蛇添足之舉,蓋「病其聲韻對偶,以為序次無義,刪去其相類復出者,僅存八十條,別以刑獄輕重為先後」。幸有大藏書家黃丕烈於嘉慶戊辰秋日「出番餅十四枚」購得傳是樓所藏宋刻,「俾見廬山真面目」。道光年間,金陵朱緒曾又以此本影刻重刊。朱氏《重刊宋本〈棠陰比事〉序》中對於三書之異同代比較可謂知論:

和氏之《疑獄》,掎摭故實,乃法家之成案;鄭氏之《龜鑑》,辯論精審,乃成案之讞語;桂氏之《比事》,依類連貫,乃成案、讞語之比例。三書不可缺一,皆仁人君子之用心也。

《棠陰比事》不僅一直是宋元明清歷代司法官的枕邊書,也在日本、韓國產生了很大影響。1956年,荷蘭漢學家高羅佩還將其譯成英文出版,並把它譽為中國舊式案例書的典範之作。在英文版卷首的長篇解說中,高羅佩還特意提到《棠陰比事》的文學價值,認為它不僅本身具有一種高雅的古風,也成為明代以後公案小說取之不盡的案例來源。其實,高羅佩自己的「大唐狄公案」小說系列,也頗為得益於《棠陰比事》。他在《狄仁傑奇案》自序中這樣說:

前清末年,英國柯南道爾所著福爾摩斯之偵探小說譯成華文,一時膾炙人口;是後此類外國小說即遍流國內,甚至現代人士多認為:除英美法德四國所出以外,全無此類述作。果爾,中國歷代循吏名公,豈非含屈於九泉之下?蓋宋有棠陰比事,明有龍圖等案,清有狄彭施李諸公奇案;足知中土往時賢明縣尹,雖未有指紋攝影以及其他新學之技,其訪案之細。破案之神,卻不亞於福爾摩斯也。

而在他的自傳稿中,他更為清晰地表白了《棠陰比事》如何為他的狄公小說提供「情節」:

當我為自己的頭三部狄公小說找「情節」時,我參考了古老的中國公案文學。由此我找到了一部十三世紀的法學偵破手冊,即《棠陰比事》。鑑於我的藏書都被儲存起來了,我無法進行深入的漢學研究,但對這本書的研究卻可以在不參考其他資料的情況下進行,我選擇了它作為研究對象。該書在1956年出版。

一個外國人,尚能深深地感知《棠陰比事》的不凡價值,我們自己又有什麼理由不去珍視呢?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李廣宇丨編輯:陶羽黛 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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