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解讀丨總是收到騷擾簡訊?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上游新聞 發佈 2020-05-25T08:18:09+00:00

《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一規定給大眾帶來哪些利好?

騷擾簡訊、電話推銷幾乎是每個人遇到的問題。《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一規定給大眾帶來哪些利好?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忠對此進行了解讀。

案例:

2014年3月,重慶市聚英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武漢驪馳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移動群發簡訊合同》,聚英公司為能夠直接向自己的潛在客戶群推送簡訊廣告先後兩次向驪馳源公司支付共計10500元,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由驪馳源公司提供2014級重慶初高中畢業生家長的手機號碼並通過簡訊群發平台發送廣告簡訊。後聚英公司以對方提供的潛在客戶群比例過少且不準確而將對方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驪馳源公司違約並退還10500元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移動群發短息合同》的目的是通過非法買賣第三方的個人信息進行廣告推銷牟利,違反了網絡信息保護規定,侵害他人隱私、損害第三人利益,應屬無效合同,因此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

解讀: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的迅速發展,個人信息的價值日益凸顯。與此同時,個人信息的安全也面臨著巨大挑戰。」 黃忠說,2019年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與就業白皮書》就指出,個人信息作為數字經濟的核心和基礎,因缺乏應有保護而面臨巨大風險。本案所涉及到的就是家長手機號碼的非法交易。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發展數字經濟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科學界定個人信息的內涵則是保護個人信息的基礎。

為此,《民法典(草案)》順應時代潮流,回應社會需求,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本條不僅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基本內涵,而且還確立了個人信息的基本保護模式,從而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堅實基礎。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 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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