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家庭主婦能否獲得誤工費賠償?

咸陽檢察 發佈 2020-03-19T21:11:14+00:00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無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以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如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則無權請求誤工費的賠償。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婦、無業人員等兩類。對家庭主婦而言,雖然其雖無收入,但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婦受害後,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失公平。對於無業人員而言,雖然其暫時無收入,但仍有機會就業並獲得收入,因侵權人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這種利益獲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時期內將無法實現。所以對其賠償符合利益喪失說的立場,也較為公平合理。由此可見,對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收入受害人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公平的價值觀。

裁判案例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4民終903號

三、誤工費。陳思雨沒有穩定的職業及穩定收入,無法提供誤工收入,一審法院據此未予支持誤工費存在不當。《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城鎮家庭主婦和無業人員的誤工費標準如何確定?應按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標準確定誤工費。」因陳思雨無穩定工作及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應以城鎮家庭主婦和無業人員的誤工費標準予以保護,故對陳思雨要求賠償誤工費的請求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關於誤工費的具體數額,陳思雨誤工費應按2018年吉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陳思雨誤工費數額應為(42,265.00元/年÷365天)×125天(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29日)=14,473.75元。

扶餘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379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據此規定,誤工費的賠償應當以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如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則無權請求誤工費的賠償。有勞動能力但無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婦、無業人員等兩類。對家庭主婦而言,雖然其無收入,但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婦受害後,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僅以其無收入而對其不予賠償,顯失公平。對於無業人員而言,雖然其暫時無收入,但仍有機會就業並獲得收入,因侵權人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這種利益獲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時期內將無法實現。由此可見,對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收入受害人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公平的價值觀。本案中,王阿利雖系年滿60周歲的農民,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對其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再審稱本案系因王阿利的嚴重過錯而發生,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不符,原審法院判處申請人承擔主要責任,符合本案事實。原判關於訴訟費和鑑定費的分擔,符合法律規定。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1民終3590號

本院認為,關於人保福州分公司提出的誤工費問題,經查,陳春梅雖然沒有務工收入,但其並非沒有勞動能力,其系家庭主婦,承擔的家務勞動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故一審判決參照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是合理的,同時根據其傷情,參考《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的規定確定其誤工期為180天亦屬合理範圍。


來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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