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疫情財」的虛假宣傳理當嚴懲

寧波江北檢察 發佈 2020-02-24T20:33:52+00:00

史奉楚  據媒體報導,近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相繼查處了一批虛「情」假「疫」違法廣告。根據廣告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或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虛假、誇大、誤導性內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

來源:浙江法制報


 如果信口開河,隨意蹭預防疫情的流量,發布與疫情有關的虛假廣告,顯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史奉楚

  據媒體報導,近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相繼查處了一批虛「情」假「疫」違法廣告。如河北圓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抗新型冠形病毒」「產品殺滅體內有害菌群,對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樣的「本元草方」產品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罰款100萬元。浙江省臨海市金某在其淘寶網店「ULG 島叔眼鏡工作室」發布「專家鍾南山推薦超大框防風鏡防飛濺口水唾沫男女擋菸灰汽車護目鏡」等內容,已被立案調查。

  在疫情防控情勢依然嚴峻,全體民眾均關注如何有效防控疫情的大背景下,任何有助預防、抑制新冠肺炎的藥物、保健品、食品、醫療器械都可能吸引公眾眼球,甚至引發搶購潮。因而,不乏商家搭上預防新冠肺炎的順風車,誇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購買使用大發「疫情財」。對此,監管部門須及時查處並嚴肅處理,讓謀取不義之財且間接「謀財害命」的商家嘗到苦果。

  當前,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的藥物有待研發,現有的藥物是否具有療效,療效如何,則有待醫療專家根據臨床結果做出判定。因此,在沒有權威證據證實以前,誰也不能擅自發布任何藥品或者其他產品能否預防或抑制新冠肺炎的論調。這既是對疫情防控、社會秩序、公眾知情權的負責,也是對自我的負責。如果信口開河,隨意蹭預防疫情的流量,發布與疫情有關的虛假廣告,顯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廣告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或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虛假、誇大、誤導性內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由此可見,在沒有科學數據支撐的情況下,就隨意打出預防新冠肺炎的廣告,甚至打出「鍾南山推薦」的旗號,顯然是虛假廣告無疑。這樣的虛假廣告是在拖疫情防控的後腿,給疫情防控添堵添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屬於「謀財害命」。試想,如果有消費者受到欺詐後購買使用了這些原本不具備預防功能的口罩或護目鏡,進而「放心」外出,反而增加了感染風險。

  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普通人不能像醫護人員那樣沖向抗疫一線,但至少可以不為疫情防控添亂。作為商家,其賺取利潤無可厚非,但打著預防新冠肺炎的旗號給自己的產品貼金就是不厚道的既惡又壞,再拉上毫不知情的專家鍾南山為其背書,則更會讓無辜的專家名譽受損,讓不知情的消費者受騙。

  當所有人都期望疫情儘快結束,特效藥儘快問世時,這些假借抗擊疫情的虛假廣告就顯得格外刺眼又醜陋。根據廣告法等相關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醫療機構發布虛假廣告的,還可吊銷診療科目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此外,違法商家還應對受到欺騙的消費者承擔退一賠三或退一賠十的賠償責任。作為監管部門,特殊時期當以更加嚴格的監管和更加嚴厲的處罰懲戒這些頂風作案,破壞抗疫大局,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抗新冠肺炎」廣告。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