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設計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藝術創作高度成為衡量標準

十堰長安 發佈 2019-12-31T10:19:27+00:00

此前,梵華家具在「明日世界」場館發現了與自己產品近似設計的產品,於是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認為對方侵害了美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

一款家具,往往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但是,家具是否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

此前,梵華家具在「明日世界」場館發現了與自己產品近似設計的產品,於是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認為對方侵害了美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審理了這起著作權侵權案。

多款家具造型設計相似

原告梵華公司系一家經營家具的公司,通過與西班牙設計師所在的公司簽訂《家具設計著作權許可協議書》,獲得該西班牙設計師家具設計圖紙及設計方案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授權產品清單包括涉案15件家具。

西班牙設計師陸續將包括涉案15件家具在內的若干家具設計圖紙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原告,原告向該設計師支付款項。

上述家具的主要設計要點在於採用幾何形組合的方式,有的由大量三角形、多邊形塊面折邊拼接而成,有的由大量條形堆疊而成,有的由不同的圓形組合而成。

兩被告共同經營「明日世界」品牌家具及「明日世界設計中心」場館。該場館內陳列有大量家具,其中包括原告主張兩被告侵權的15件家具。

▲原告家具餐桌

▲被告家具餐桌

經比對,上述家具除與原告的ARANYA餐椅、書架及CIRCLES茶几略有區別外,其餘造型設計與原告的相應家具基本相同。

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而被告辯稱,原告主張權利的家具不構成作品。被告的家具與原告的家具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部分家具受著作權法保護

關於家具立體造型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浦東法院認為,實用藝術品中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必須能夠相互獨立。因著作權法並不保護實用功能,故只有當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成分能夠獨立於其實用功能而存在時,著作權法才對該藝術成分加以保護。

實用藝術品的藝術設計部分應當達到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才具備美術作品應具備的獨創性要求。

在涉案的15件家具中,其中有5件的設計體現出設計師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藝術理念,並且其美感達到了較高的藝術水準,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以上兩張圖為不構成美術作品的家具,上面是原告設計產品,下面是被告產品

而剩餘10件的造型設計較為簡單,並沒有體現出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所需要的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故無論是其整體造型,還是原告所主張的藝術設計部分,均不構成美術作品。

綜上,兩被告生產、銷售5件侵權家具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

浦東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對涉案5個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4.1萬元。

後,原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知產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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