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關係如何銜接,這裡全說清啦!

易朵兒 發佈 2020-05-05T04:31:58+00:00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分兩種情形: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分兩種情形: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

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

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二、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

1、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2、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

3、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三、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的

1、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2、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四、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五、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個人帳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以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相關規定執行;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係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後,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 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 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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