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前期黃老無為而治的特點——政無為而法有為

野叟雜談 發佈 2020-02-05T03:52:23+00:00

取得政權後劉邦他們很快就發現「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就命令「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之後還曾命叔孫通加以補充成《傍章律》。

西漢前期人們在總結秦不二世而亡的歷史經驗的時候,幾乎一致地都把秦亡的原因歸結為殘暴的法家政治實踐。這樣在西漢初年的「過秦」思潮中法家成了人們攻擊的對象。於是我們談起西漢初年的政治總是首先想到所謂黃老思想指導下的無為而治,可是我們又可以發現一些完全相反的記載,好象西漢初年的無為政治與我們通常的理解有一定的距離。取得政權後劉邦他們很快就發現「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就命令「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之後還曾命叔孫通加以補充成《傍章律》。呂后打擊政敵的手段之殘酷也很難讓人與「無為」聯繫到一起。史書中稱漢文帝省刑薄賦,但也有他「好刑名之言」以及「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的記載。而且史書中關於漢文帝廢除肉刑、腹誹和株連的記載恰恰證明了在此以前法令的嚴酷。仔細研究西漢初年的政治就會發現所謂的無為而治實際是對秦王朝的法家政治的某種修正,西漢的政治家們在拋棄法家刻薄寡恩作風的同時也保留了法家的基本精神給法家政治披上了一件道家的外衣。

西漢初年的黃老政治,對先秦的法家有著明顯的繼承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家維護絕對皇權的思想被完整地繼承下來並被進一步加強。比如在出土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就對矯詔、矯制、不敬等侵犯皇權的行為都制定了嚴厲打擊的措施。矯詔就是詐稱皇帝詔書、詔令的行為,對矯詔絕對是嚴懲不貸,《賊律》中規定:「偽寫皇帝信璽、皇帝行璽腰斬以勻(徇)。」對於偽寫官印也要受到嚴懲,「偽寫徹侯印,棄市;小官印,完為城旦舂」。與矯詔近似的還有一種行為「矯制」,就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違反,對於這種行為視後果給予不同的懲罰,「矯制,害者,棄市;不害,罰金四兩。」任何對皇帝不敬的行為也要受到處罰,《賊律》中規定:「諸上書及有言而謾,完為城旦舂。其誤不審,罰金四兩。」

其次,法家維護專制統治秩序的思想被繼承下來並制度化。西漢初年法家強調專制統治秩序的思想被統治者所繼承。《史記·儒林列傳》記載在漢景帝時代表當權的黃老派的黃生和代表在野的儒家的轅固在皇帝面前就湯武革命的問題展開了辯論。「黃生曰:『湯武非受命,乃弒也。』轅固生曰:『不然。夫桀紂虐亂,天下之心皆歸湯武,湯武與天下之心而誅桀紂,桀紂之民不為之使而歸湯武,湯武不得已而立,非受命為何?』黃生曰:『冠雖敝,必加於首;履雖新,必關於足。何者,上下之分也。今桀紂雖失道,然君上也;湯武雖聖,臣下也。夫主有失行,臣不能正言匡過以尊天子,反因過而誅之,代立踐南面,非弒而何也?』轅固生曰:『必若所云,是高帝代秦即天子位,非邪?』於是景帝曰:『食肉不食馬肝,不為不知味;學者不言湯武受命,不為愚。』遂罷。」從中可以看出,西漢初年對法家所強調統治秩序思想的繼承。同時為了鞏固統治秩序,西漢初年還繼承了秦朝所確立的三公九卿的政治制度和二十等爵制,並有所完善。

再次,先秦法家所確立的法治主義思想得到了繼承和發展。在先秦法家思想家們主張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並且能夠認真貫徹執行。他們認為法律一旦制定出來就應當維護它的客觀性和權威性,不能隨意違反。這在先秦法家的典籍中都有充分的體現,這裡就不贅述了。先秦法家的這一思想在西漢初年也得到了繼承。《史記·張釋之列傳》中就記載了這麼兩則故事,「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為行已過,即出,見乘輿車騎,即走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文帝怒曰:『此人驚吾車馬,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人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撣宗廟服御物者為奏,奏當棄市。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后言之,乃許廷尉當。」這就體現出法家所強調的法乃天下之公器的思想。晁錯也認為應該:「奉法不容私,盡力不敢矜」。他認為如果能夠得到重用就應該:「其立法也,非以苦民傷眾而為之機陷也,以之興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亂也。其行賞也,非虛取民財妄與人也,以勸天下之忠孝而明其功也。故功多者賞厚,功少者賞薄。如此,斂民財以顧其功而民不恨者,知與而安己也。其行罰也,非以忿怒妄誅而從暴心也,以禁天下不忠不孝而害國者也。故辠大者罰重,辠小者罰輕。如此民雖伏罪至死而不怨者知罪罰之至,自取之也。」也就是要求以公心立法以公心執法就可以致太平。同時法家還極力倡導公正廉潔的風氣,這在西漢初年的著名酷吏郅都身上有充分的體現,《史記》稱:「都為人勇,有氣力,公廉,不發私書,問遺不所受,請寄無所聽。常自稱曰:『已倍親而仕,身固當奉職死節官下,終不顧妻子矣。』」

第四,法家重農抑商的思想被繼承下來成為西漢初年重要的經濟指導政策。在先秦韓非就認為商賈是對農業經濟最大的破壞力量,他認為「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財,蓄積待時,而侔農夫之利」,他提出的措施是「夫明王治國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務而舍末作」。西漢初年重農抑商的政策得到了繼承,「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西漢初年工商普遍被認為是末業,只能使人「形佚樂而心縣愆,志苟得而行淫侈」,對於鞏固統治、增強國力沒有用處,應當給以一定的限制。文帝時賈誼就主張:「驅民而歸之農,皆著於本,則天下各食於力。末技游食之民轉而緣南畝,則民安性勸業而無縣愆之心,無苟得之志,行恭儉蓄積而人樂其所矣。」而西漢前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晁錯就提出了更為具體的主張。他認為商人們不僅是造成農民貧困的重要因素,而且商人們「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是統治秩序的重要破壞因素。所以他主張使游食之民都回歸到農業上去,具體的辦法就是向國家交納糧食可以得到爵位,犯罪也可以交納糧食來贖罪,這樣就會使農業得到重視,國家的積蓄得以增加,而一般農民的負擔也可以得到減輕。漢文帝採納了他的這一建議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漢家的三十而稅一被歷代的史家當作美談,這和法家的重農抑商主張是有著很大的關係的。

第五,法家所強調的郡縣體制被最終確定下來。西漢立國之初,劉邦為了戰勝項羽而分封了若干異姓諸侯王,這些異姓諸侯的存在是對中央政權的嚴重威脅,所以在戰勝了項羽之後不久劉邦就先後解決了幾個力量強大的異姓諸侯王。但在當時地方上的分裂勢力還比較大,中央政府的統治力量還不足以實現對全國的直接控制,在這種情況底下劉邦也就分封了一些同姓諸侯王來填補異姓諸侯王所留下的空缺。但這只是權宜之計,這些同姓的諸侯王在力量強大以後也紛紛走向了與中央對抗之路。所以西漢初年的有識之士都主張積極地解決這一問題。比如賈誼就主張採取強硬的手段來處理諸侯王。態度最堅決的是景帝時的晁錯。他主張不斷尋找藉口來削減諸侯王的封地,認為如果不這樣就會「天子不尊,宗廟不安」。雖然他為這一政策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但是打擊諸侯王的卻沒有因此而停頓,並在武帝時獲得了最終的解決。從此後的諸侯王國也就與郡縣沒有了實質上的區別。郡縣制在西漢初年雖說遇到了一些挫折,但是最終得以確立成為此後兩千年間的主要行政體制。這個過程中以晁錯為代表的法家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而且法家從來都是對打擊地方勢力不遺餘力的,《史記·酷吏列傳》記載濟南有個瞯姓大族,地方官員一直奈何不得,等到郅都做了濟南太守,他「至則族滅瞯氏首惡,余皆股慄」。

第六,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制度,繼承了秦王朝的殘酷刑罰制度。劉邦初入關的時候為了取得民心而約法三章,但是當情況穩定下來之後就發現「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就命令「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之後還曾命叔孫通加以補充成《傍章律》。前些年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使我們對西漢初年的法律有了一個更直接的認識,《二年律令》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相應地西漢初年也建立了一套十分嚴厲的刑罰制度,見於記載的有族誅、棄市、要斬、肉刑、笞刑、徒刑等。從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出西漢初年刑罰的殘酷,就連以寬仁著稱的漢文帝也「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到漢景帝時晁錯也為西漢法律的完善做出了貢獻,史稱他對當時法令「多所更定」。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韓非都成為專制刑罰的犧牲品,西漢初年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晁錯也受酷刑而死。本來晁錯一片忠心為漢政權的長遠利益考慮而主張採取強硬措施處理諸侯王對中央的威脅,但是在這些措施迫使諸侯王們採取武裝對抗中央的時候,漢景帝希望能夠以妥協換取片刻的安寧,就決定犧牲晁錯。這樣忠心耿耿的晁錯就被朝衣要斬於市,而且還「父母妻子同產無長少皆棄市」。西漢刑罰制度的慘烈於此可見一斑。同樣是為打擊地方諸侯王立下大功的周亞夫被加的罪名是「君侯縱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

那麼漢初的政治與秦代是否沒有區別呢?顯然也不是,漢初的無為而治是在繼承了法家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進行了某種程度的修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對法家的修正首先體現在對「術」的運用。「術」本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法家的忠實實踐者秦始皇和李斯卻更多地強調了刑罰的作用。在西漢初年經歷了秦末的戰亂,統治階層的統治力量受到巨大的削弱,所以不得不有所退讓,使法家「術」的思想受到重視。晁錯就強調說:「人主所以尊顯功名揚於後世者,以知術數也。故人主知所以制臨臣下而治其眾,則群臣畏服矣;知所以聽言受事,則不欺蔽矣;知所以安利萬民,則海內必從矣;知所以忠孝事上,則臣子之行備矣。……竊觀上世之君,不能奉其宗廟而劫殺於其臣者,皆不知術數者也。」所以晁錯認為對太子進行術數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所謂的「術」也就是有進有退的君人南面之術,當然也有人把它應用於日常的生活之中,比如敢於彈劾太子和梁王的漢初另一位重要的法家代表人物張釋之就和「善為黃老言」的王生上演了一出雙簧,王生故意讓張釋之在大庭廣眾之下為他結襪,王生說:「吾老且賤,自度終無益於張廷尉。張廷尉方今天下名臣,吾故聊辱廷尉,使跪結襪,欲以重之」,果然收到了「諸公聞之,賢王生而重張廷尉」的效果。以至於西漢末年當東平思王向朝廷要《史記》看時大將軍王鳳說:「《太史公書》有戰國縱橫權譎之謀,漢興之初謀臣奇策,天官災異,地形阸塞,皆不宜在諸侯王」,這樣翔實記載了漢初歷史的《史記》也被看做不可輕易示人的秘籍了。

其次,西漢初年的無為而治也吸收借鑑了一些儒家的思想。西漢初年在思想史上是一個不同流派之間充分吸收融合的階段,這一時期法家也吸收借鑑其它學派的合理思想。這一時期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晁錯在儒家經典《尚書》的傳播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那麼他就不可能不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首先,他吸收儒家重視歷史傳統的作風,給自己所倡導的法治尋找歷史依據。先秦法家是十分強調「察今」,反對法古。晁錯則借鑑儒家重視歷史傳統的作風,把傳說中的先王改造成法家的理想統治者,使自己所倡導的法治獲得了歷史依據。其次,他吸收借鑑了儒家所暢想的所謂「三代」的理想目標,當然先秦法家本身也有自己的理想社會,但是不如儒家的社會理想那麼高遠於是吸引力也就不大。晁錯認同了儒家所倡導的社會理想,但他認為要達到這樣的理想社會的途徑卻是要強調法治。他還吸收儒家關於禮治的思想,給法治尋找倫理依據。儒家認為禮是聖人根據人情而製作的,禮與人是不相孛的。晁錯則進一步發揮認為法也是神人根據人情而制定的。他說:「臣聞三王臣主俱賢,故合謀相輔,計安天下,莫不本於人情。人情莫不欲壽,三王生而不傷也;人情莫不欲富,三王厚而不困也;人情莫不欲逸,三王筋其力而不盡也。其為法令也,合於人情而後行之;其動眾使民也,本於人事然後為之」。而且由於秦不二世而亡的教訓,所以西漢初年的法家拋棄了嚴刑峻法的主張,所以晁錯說:「絕秦之跡,除其亂法;躬親本事,廢去淫末;除苛解嬈;寬大愛人,肉刑不用,辠人亡帑;非謗不治,鑄錢者除;通關去塞,不孽諸侯;賓禮長老,愛恤少孤;辠人有期,後宮出嫁……」這與先秦韓非的口氣完全不一樣。

綜上所述,西漢初年的法家思想在繼承先秦的基礎上又有所修正,在西漢初年的政治生活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由於秦因專任法治而忘所以漢人行法之實而不願居法之名,所以西漢初年就搬出了所謂的黃老思想做門面。直到漢武帝「罷黜百家,表彰六經」以後不過是給法穿上了另一件外衣而已。

註:本文首發於2010年《華北水電學院學報》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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