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伊犁分行違法遭罰 違反徵信管理相關規定

中經網財經 發佈 2019-12-31T08:27:13+00:00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罰字〔2019〕第3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存在違反徵信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支行近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伊銀)罰字〔2019〕第3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存在違反徵信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合計人民幣6萬元,對相關責任人員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經理呂某和客戶經理劉某各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個人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越權查詢個人信用資料庫的;

(四)將查詢結果用於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

(六)違反本辦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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