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發現告訴你:秦始皇統一後「老秦人」的地位有多高?

劉三解 發佈 2019-12-22T05:52:17+00:00

也就是說,「新黔首」是秦帝國的「新國民」,相對於秦制施行已久的內史與十二郡,這些新設郡縣出現了諸多的新問題,比如「吏」的缺員,文化、文字、語言的差異等等。所以,秦朝中央下達了一系列的專門指令,來對這些區域進行洗刷同化,比如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新黔首挾兵令》:新黔首公乘以上挾毋過三

在「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有一個新名詞反覆出現,早就引起了學術界的注意,那就是「新黔首」。

當然,「新黔首」對應的不是「老秦人」,而是秦發動統一戰爭之前「行秦法」的舊疆,在斷代為秦昭襄王末年至秦始皇統一前後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指為「內史、十二郡」,也就是「秦國法律適用區」,這一片區域長期被秦國統治,儘管「老秦人」的說法只是《大秦帝國》小說里自造的概念,與事實相去甚遠,為便於讀者理解,也可暫借一用

也就是說,「新黔首」是秦帝國的「新國民」,相對於秦制施行已久的內史與十二郡,這些新設郡縣出現了諸多的新問題,比如「吏」的缺員,文化、文字、語言的差異等等。所以,秦朝中央下達了一系列的專門指令,來對這些區域進行洗刷同化,比如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新黔首挾兵令》:

新黔首公乘以上挾毋過三劍,公大夫、官大夫得帶劍者,挾毋過各二劍,大夫以下得帶劍者,毋過一劍,皆毋得挾它兵,過令者,以新黔首挾兵令論之。十一。

翻譯過來就是,新黔首爵位在公乘以上的擁有劍不得超過三把,公大夫、官大夫被允許佩劍者,擁有劍不得超過二把,大夫以下被允許佩劍的,不能超過一把,並不允許持有任何其他兵器,違反令文規定者,將用新黔首挾兵令問罪。

這段簡文透露的信息很多:

其一,「新黔首」雖然是「被征服者」群體,仍舊擁有「公乘」以上的「秦軍功爵」,而「公乘」以上的「五大夫」爵已經是「琅琊刻石」上跟隨秦始皇在身邊的「高爵」人物了;

其二,「新黔首」中存在著整個「軍功爵制」中的各種爵位,自然不可能是在秦統一之後通過「戰功」和「捕盜」或是「賜民爵」而得來的身份,假設這些「新黔首」均為統一後從頭做起,其「爵位」應該非常集中;

其三,「公乘」爵以上者,均可「帶劍」,也就是沒有「得帶劍者」的修飾詞,就說明,「帶劍」並非是絕對的爵位特權,而是只有「高爵封君」才不需特許,「公大夫」雖然已經是劉邦口中「令丞與亢禮」的「高爵」,仍有「不允許帶劍者」存在;

其四,《史記》中記載的秦始皇收繳天下兵器的政令是切實存在的。

在確定了上述事實之後,再來看考古發現,就會明晰,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後,並沒有採取某些人臆想的「革命性措施」,對「六國舊貴族」進行「剝奪」,反而認可了「新黔首」在新朝的貴族身份,否則,這一系列的「秦爵」就和「新黔首」沒有一毛錢關聯了。

事實上,這也是秦制的傳統,只是很多人不知道罷了。

見《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及秦惠王並巴中,以巴氏為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

這是說秦國屯並巴中之後,認可蠻人巴氏的蠻夷君長身份,其世代娶秦女為妻,其民享受秦人「不更」爵位的待遇,也就是所謂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毋憂案」中敘述的蠻夷待遇:

有君長,歲出賨錢,以當徭賦,即復也。

「不更」的最大特權就是「不徭」,所以才有「其民爵比不更」之說,當然,這裡是「比」,也就是今天所說的「享受同等待遇」,而「睡虎地秦墓竹簡」另有記錄: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

臣邦就是蠻夷屬國,他們的「君長」爵位等同於「上造」之上,享受的法律待遇也諸多優免。

也就透露了秦制對於「身份」的尊重,哪怕你只是蠻夷戎狄的部落君長,也是大秦認可的「貴族」,自然不能和低賤的低爵黔首混同,哪怕你是世代的秦民,也比「貴族」低一頭。

對蠻夷尚且如此,「新黔首」固然是後進入統治的人群,其中的「貴族」同屬「諸夏」,當然比蠻夷君長高貴,更何況這些「舊貴族」的高貴血統不見得比秦王室的血脈歷史短,那麼,大秦沒有理由不予以認可和納入秦爵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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