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資訊時代不該容不下「微信請假」

東方網 發佈 2020-05-14T16:01:54+00:00

作者:郭元鵬 選稿:桑怡   懷孕女職工因被診斷先兆流產需休養,在微信向上司請假後,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僱。5月12日,新快報記者從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約22萬元賠償金。

作者:郭元鵬 選稿:桑怡

  懷孕女職工因被診斷先兆流產需休養,在微信向上司請假後,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僱。5月12日,新快報記者從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最終認定,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約22萬元賠償金。(5月13日《新快報》)

  羅女士原是廣州某汽車運輸公司的員工,主要負責勞動人事工作。她懷孕被診斷為先兆流產,醫生出具醫囑讓其休養一周,因擔心隨意走動對胎兒不利,羅女士就通過微信把診斷證明書發給了直屬上司劉經理,並在微信上向其申請請假一周。上司劉經理收到羅女士的微信後,表示同意。但是,沒有想到的是就是因為「微信請假」,公司竟然以「曠工多日」的理由將她開除了。

  這裡需要關注的是「微信請假」算不算「正規請假」。在這家公司看來,「微信請假」是不行的,不是「正規請假」。「正規請假」需要「當面請假」,需要按照程序書寫紙質請假條,需要領導層層審批之後,才能是「領導同意」。

  如果放在幾十年前來看,強調「必須有紙質請假條」是合適的。那個時候信息落後,我們很多工作,很多程序,只能依靠「紙質的東西留存證據」。可是,放在眼下來看,如果一家企業容不下「微信請假」,說小點是教條主義,是沒有與時俱進。說大點就是故意找茬了。

  想起最近看的一則新聞:「微信證據」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微信上的交流,QQ上的交流,都可以作為證據,只要將證據固定了,證明證據是真實的,在法院審理環節「微信證據」就能被採納。應該說,這是司法工作的與時俱進。資訊時代到來了,理應給「電子證據」更多寬廣的空間。那麼,既然「微信證據」都能成為被法律認可的「呈堂證供」,為何就不能寬容「微信請假」呢?

  「微信請假」是資訊時代帶來的便利。比如,有的時候,我們會給領導打個電話請假,「電話請假」就是電話普及之後帶來的便利。那麼,資訊時代之後,請假的方式就應該更加多元化了。

  不是只有「當面請假」才是請假,「紙質請假」不該是唯一的請假方式。世界多元化,載體多樣化,請假的方式也應該能容得下一個「微信請假」,因為「微信請假」也是請假,其也能通過微信表達請假的訴求,在微信里也能進行請假的審批,而且有的時候情況緊急,不適合教條的採用「紙質請假」的辦法,就像報導中提及的這位女職工,她就情況比較特殊,不適合跑到單位「當面請假」。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判決維護了「微信請假」的權益。從這起事件里,我們需要反思的是「微信請假」的合法性如何明確和落實,而不能成為教條方式的藉口。

  「微信請假」,理應成為請假的一種新方式。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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