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時代,須防名譽侵權

華聲在線 發佈 2020-06-15T11:35:11+00:00

如今,依託網際網路平台,朋友圈、微信群已成為人們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網絡文學作品改變了讀者的閱讀習慣。

網際網路時代,須防名譽侵權

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何金燕

如今,依託網際網路平台,朋友圈、微信群已成為人們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網絡文學作品改變了讀者的閱讀習慣。但同時,網際網路平台上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案也越來越多。

怎樣把握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6月12日,記者採訪了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肖芝樂和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法官李亞飛,結合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解讀網際網路時代如何捍衛名譽權。

【原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

2019年6月,長沙市民朱某與趙某在幾百人的業主微信群發生爭執,朱某辱罵趙某「狗男女」,趙某以朱某侵害名譽權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朱某停止侵權,並在小區公告欄、微信群向趙某公開道歉,賠償趙某損失1500元。

2020年2月,一名作者微博發布同人文章《下墜》最新章連載,並附上網頁連結。該文章及其衍生作品以90後明星肖某為原型,將肖某「女性化」,影射其「從事賣淫行為」,抹黑和貶低肖某。該「同人小說」,或將構成名譽權侵權。

【解讀】

三思而行,以免「禍從口出」、筆下生「非」

「『名譽』究竟是什麼?大家可能概念比較模糊。」李亞飛法官分析說,民法典新增對「名譽」的解釋,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將其含義具體化,更直觀、更好理解。案例一中,朱某使用「狗男女」等言論,就是對趙某品德的一種貶低,損害了趙某的名譽,對趙某及其家人造成了不良影響,導致其他微信群成員對趙某產生不良評價。因此,朱某構成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外,民法典擴大了對名譽權保護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名譽權。」李亞飛指出,微信已成為人們聯絡、社交、支付的重要生活工具,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發布信息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理性文明。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論貶損他人,極易對他人及家人造成影響,甚至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構成侵權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肖芝樂法官指出,司法實踐中,因文學作品創作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糾紛日益增多。在民法典未出台之前,我國無專門的文學作品侵權責任立法。此次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名譽權進行了首次系統性立法,詳細規定了文學、藝術作品侵害名譽權的認定與例外。

肖芝樂認為,雖然文學作品具有虛構的本質特徵,但不能否認某些作者通過文學作品損害他人名譽權的現實問題。如果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對象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等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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