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全國多地開展「居住權」登記,實現以房養老還需暢通後續渠道

紅星新聞 發佈 2022-05-13T15:02:23.698342+00:00

在去年實施的《民法典》中,新設了一項重要權利——居住權,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為什麼要新設一種用益物權,將占有、使用住宅的用益權利從所有權中剝離開來呢?

居住權已從法條走進現實。在去年實施的《民法典》中,新設了一項重要權利——居住權,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據報導,《民法典》實施後,居住權登記工作已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展。

↑4月19日,成都市民肖女士從成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領取了不動產居住權登記證明,這是四川省頒發的第一本居住權登記證明。圖據紅星新聞

對於這項重要的用益物權,可能很多人還不太理解:明明法律對住宅這種不動產,都設立了所有權,房產所有人對住宅自然而然地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四大」權益,為什麼還要新設一種用益物權,將占有、使用住宅的用益權利從所有權中剝離開來呢?

立法的動力,來自現實的需要。《民法典》之所以新設居住權,是因為住宅的單一產權,已不能滿足社會生活所需。在現實中,一些人想將房產遺留給某人,但還有必須照顧、使之居有定所的人,就可以通過居住權的設立,將住宅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權從所有權中剝離出來,可以實現一項不動產物權惠及多個群體、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特別是對於「黃昏戀」的老人,有了居住權,就可以實現子女與續配「老來伴」之間的利益平衡,更好地維繫家庭穩定。

居住權的出現,還不僅是讓特定群體居有定所。對於失獨老人等為代表的社會特殊群體,缺乏養老資金,唯有一套自己居住的房屋,賣掉的話又會顛沛流離。居住權的設立,就為這部分老年群體提供了「以房養老」契機。老人可以為自己設立並登記居住權,再將名下房屋出售。如此,他們就可以拿著這筆收入輕鬆實現「以房養老」。而對於其他老人來說,居住權的出現,讓他們養老生活又多了一道堅實的物質屏障,也是利大於弊。

據統計,2021年,我國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總量超2.67億,「十四五」期間預計將超過3億。面對如此龐大的老齡群體,設立居住權,從分解房屋所有權入手,盤活繫著在房屋產權上的資金,釋放出經濟活力,也成為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強有力的輔助措施。

雖然設立居住權,帶來了諸多好處,但要用好這項用益物權,也要遵守最基本的「遊戲規則」。比如,設立居住權有嚴格的程序性,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並及時申請登記。對於不動產,登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而《民法典》也規定了,「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再比如,居住權因人而設,故而不得用於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不得轉讓、繼承、抵押,沒有事先約定,不能將住宅出租,等等。守住了這些底線,居住權才能更好地惠澤公民,造福社會。

當然,對於居住權這一新事物,還有繼續提升優化的空間。在網上,也有不少人擔心,設置了居住權的房屋,大都是老人獨居多年,本身就是老舊房,再加上「延期交付」這個因素,估摸著大家不願意購買。因而在現實操作層面,還需要為居住權設立、取消、銜接等暢通渠道,增強吸引力,讓老人「以房養老」更安心。

立法進步讓社會更美好。新時代的《民法典》,賦予了居住權以更多人本與法治的基因。隨著各地陸續開展居住權登記,新用益物權已經照進了現實,也將在應對老齡化、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不容低估的作用。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陽晨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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