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溧陽民警民訴卷宗里「加料」被處理 承包商被反訴承擔工程款一審敗訴

上游新聞 發佈 2022-06-13T22:57:33.744629+00:00

6月1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江蘇省、常州市等多個權威渠道獲悉,經核查確認溧陽市公安局在案件辦理中存在錯誤,並對辦案民警作出了處理。

認為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公安將不屬於民事訴訟卷宗範圍的刑事卷宗提交給法院,後又兩次跨省干預辦案,上海商人姜法忠等人公開向紀檢監察部門進行了舉報。6月10日,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從江蘇省、常州市等多個權威渠道獲悉,經核查確認溧陽市公安局在案件辦理中存在錯誤,並對辦案民警作出了處理。

但事情並沒有結束,與此事相關的官司還在繼續。「工程施工方朱國才狀告龍海集團討要工程款案子勝訴後,我又被龍海集團反訴,認為我是承包人應該為此龍海集團的敗訴承擔責任,此案一審在溧陽市法院開庭,我敗訴。近日二審將在常州市中院開庭。」姜法忠說。

溧陽公安被認定民警工作有誤

據上游新聞此前《民事訴訟法院申請調取刑事卷宗 江蘇溧陽公安擅自「加料」成被告》報導顯示,2011年1月,姜法忠以個人名義與江蘇龍海建設集團(以下稱龍海集團)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龍海集團上海分公司由姜法忠承包經營。2011年6月24日,龍海集團與內蒙古一公司簽訂了關於一處廠房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將該工程轉包給朱國才施工。隨後,龍海集團將該工程交由姜法忠負責管理。

因龍海集團始終未向朱國才支付剩餘1690萬元工程款,2019年6月,朱國才將龍海集團及第三人姜法忠在內蒙古達拉特旗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後,龍海集團以姜法忠私刻公章用於該場訴訟為由,向溧陽市公安局報案,朱國才、姜法忠被溧陽公安立案調查。2020年5月18日,內蒙古達拉特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上訴。二審中,鄂爾多斯法院作出了龍海集團需支付朱國才工程款1690萬元及利息的判決。目前案件已執行完畢。

但姜法忠和朱國才表示,在這起民事糾紛法庭調查中,溧陽市公安局不僅將與民事訴訟無關的刑事案調查卷宗提交給了一審法院,還兩次跨省前往鄂爾多斯市干預辦案。為此,兩人公開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6月1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江蘇省、常州市多個權威渠道證實,經調查,溧陽市公安局辦案民警存在鑑定文書中案件情況摘要描述內容錯誤的問題,但系民警工作不認真導致,近日已對該情況進行了內部通報,並作出了相應處理。

姜法忠表示,希望案件能得到公正判決。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承包商一審敗訴要賠1594萬工程款

針對姜法忠、朱國才因私刻公章被立案一事,相關部門要求溧陽市公安局加快依法辦案,並及時將情況告知當事人。本以為該案件已就此結束,但姜法忠卻在2021年3月,被龍海集團以合同糾紛提起了訴訟,2021年5月、2021年6月、2022年1月該案3次公開開庭審理。

據溧陽市人民法院(2021)蘇0481民初238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龍海集團稱,姜法忠原掛靠該公司承包上海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雙方約定姜法忠在承包期內對所承接或施工工程的債務糾紛等承擔全部法律及經濟責任。2011年,姜法忠承包經營的上海分公司承攬了達拉特旗的一廠房施工項目,並以龍海集團的名義與發包方簽訂了施工合同。隨後,朱國才掛靠上海分公司進行施工。後因工程款問題,姜法忠與朱國才以龍海公司名義起訴發包方,後由姜法忠作主與發包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此後,朱國才又起訴龍海集團支付工程款1690萬元工程款及利息303萬元,鄂爾多斯法院支持了朱國才全部訴求。龍海集團認為,根據約定應由姜法忠對該公司承擔龍海集團已支付給朱國才的款項,並賠償利息損失。

但姜法忠並不認可該說法,認為與龍海集團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僅限於姜法忠自行承接和施工的工程,而內蒙古該項目系龍海公司承接的項目,總承包合同為龍海集團與發包方簽訂,因此不適用《內部承包合同》。且轉包合同也系龍海集團簽訂,且加蓋了法定代表人印章。起訴發包方工程款問題系龍海集團的法人行為,案件也是龍海集團委託的律師,相關法律文書上均有龍海集團法定代表人蓋章和簽字,此前在法院的起訴和調解行為均是龍海公司自主決定的,且雙方調解後的工程款和抵押房屋均為龍海集團擁有。因此,相關損失與其無關,應由龍海公司自己承擔。

法院結合相關證據審理後,並未採信姜法忠的說法,法院認為朱國才是通過姜法忠與龍海集團建立聯繫並承接相關工程,該項目屬於姜法忠內部承包的業務範圍,並於3月28日,作出了姜法忠賠償龍海集團15947371元及利息的判決。

姜法忠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沒有對損失事實和責任作出認定,且適用法律錯誤,已經提出上訴。此案近日將在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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