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談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滯期費保證金的期限

翟東衛物流律師 發佈 2022-06-17T10:46:59.566578+00:00

【該文章是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原創作品,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於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貨代、供應鏈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02餘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在大新華輪船(煙臺)有限公司(貨方、承租人)訴江蘇嘉仕和航運有限公司(

【該文章是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原創作品,翟東衛物流律師團隊專注於海事海商、陸路運輸、航空貨代、供應鏈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協會的法律顧問,402餘家物流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團隊公眾號:珠三角物流律師】

在大新華輪船(煙臺)有限公司(貨方、承租人)訴江蘇嘉仕和航運有限公司(船方、出租人)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中【(2017)津民終598號】中,雙方當事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這樣訂立了「違約責任」:

「承租人應於船舶抵達裝貨港錨地48小時內辦好貨物報港手續,若貨物落空,承租人需支付30%運費作為違約金。48小時沒有靠泊計劃,需按天支付滯期費(如未滯期,則沖抵運費),如未支付,出租人有權取消本航次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在這個案例中,作為承租人一方的大新華輪船(煙臺)有限公司未能在船舶抵達48小時內辦好貨物報港手續,使貨物落空,也沒有靠泊計劃。在這48小時之間,承租人既未披露貨物的實際情況,也沒有如是告知備貨的情況,基本屬於無通知、無告知的狀態,唯一做的是在期限屆滿後的第二天支付了滯期費。

但在這個時候,出租人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雙方產生了爭議,而爭議的關鍵就涉及到這個滯期費保證金的繳納時間、方式以及它是否可以阻礙出租人解除合同。

編者認為,由於雙方當事人在締結租約之時對這唯一一條的「違約責任」把握的太過寬鬆,所以單從這個條款來看它解決不了上述所提及的幾個問題,比如需案天支付滯期費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48小時屆滿之當日?還是次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更加支持的是出租人的一方,認為他可以解除合同,其判決的核心觀點,


編者進行了歸納,供實務人士予以參考:

1、承租人如果不能按期裝貨,在裝貨屆滿期前一定要與船方(出租人)進行充分的告知、說明,並進一步的協商支付滯期費保證金的期限。在本案中,作為承租人的大新華公司有一個比較大的失誤就是在這48小時之內欠缺與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的溝通和協商,也沒有進一步的確定這個期限問題。所以導致在租約並未約定明確之下,自身完全不知道應該什麼時候支付滯期費保證金以避免出租人就這樣解除了合同。這就使得在二審判決中,法官就認為他在這塊有著非常多不周到之處。

2、支付滯期費保證金的期限屆滿與否將關係到出租人是否可以當然的解除合同。在這個案子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指出:「大新華公司雖明確復函拒絕解除合同,但其仍(1)未如實告知備貨的相關情況,大新華公司(2)未能在嘉仕和公司寬限的滯期費保證金支付時間即7月11日內支付,已經喪失以支付滯期費保證金的方式阻卻嘉仕和公司行使解除權的權利。」據此,如果承租人不告知實際的情況,外加寬限期內未能交付滯期費保證金,出租人即可單方面的解除合同。

總的來說,支付滯期費保證金的期限可以通過租約確定,租約不能確定的,承租人如發現約定裝貨期限已不能完成任務就要再行與出租人進行協商,都未能明確的,承租人最好就在屆滿的當日立即支付這筆款項,儘量不要拖到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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