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每月20號發工資:員工申請仲裁獲賠償8萬多元

創造夢想的造夢人 發佈 2022-09-18T18:00:17.091680+00:00

在深圳大多數工資都是每月20號之前發放,但是也有很多小公司和生產性企業迫於生存壓力在20號或者20號以後發放,其實這麼做是違法勞動法規定的。

在深圳大多數工資都是每月20號之前發放,但是也有很多小公司和生產性企業迫於生存壓力在20號或者20號以後發放,其實這麼做是違法勞動法規定的。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章

第十條 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加班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一條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滿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首個工資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日合併支付,具體由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確定。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期超過五日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從以上深圳市政府發布的支付工資條例可以看出,首先我們都是按照月薪領取工資的,正常情況下是在每月的5號支付工資的,拖延工資是需要徵求員工同意的,但是沒有企業這麼做,屬於常態化現象。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5日。也就是說如果15日以後支付工資就屬於違反勞動法行為了。

小王所在的深圳某家公司從業了5年之久,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小王離職後去當地所屬的勞動仲裁機構以「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機構在小王提供的工資發放記錄以及勞動關係確認證明等相關資料下,裁決單位支付小王經濟補償金共計8萬多元。公司收到小王的仲裁結果後很不服氣,就上訴到了法院。經過漫長的等待法院依然判定「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成立。公司需要在十日內支付小王經濟補償金8萬多元。

公司是不到黃河不死心,繼續上訴到廣東高院,認為公司本身就經營困難,每月20號準時發放工資,並沒有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然而廣東高院的判決結果和之前的判決都是一樣,廣東高院屬於終審。法官還耐心地給老闆普法。告知老闆作為企業承受利益的同時也面臨著風險。根據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公司的確是違反了,應該給予小王經濟補償金。

最終公司支付了小王的8萬多元經濟補償金。不要認為20日支付工資是很正常的,事實卻是違法的,很多員工也是理解公司的困難,只要20號能夠及時足額的支付也就罷了,再有不管去仲裁還是法院,都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很少人願意去折騰。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