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公司運營總監同意藝人解除經紀合同的請求,合同能否解除?

汐溟版權律師 發佈 2022-09-28T05:03:10.033658+00:00

#頭號周刊#【原創】文/汐溟藝人與經紀公司合作會簽訂書面合同,解約時也需簽訂解除協議。若藝人向經紀公司發出解約請求,經紀公司的管理人員作出同意解除的允諾。該表示是否對經紀公司有效?合同能否解除?藝人乙與經紀公司甲簽訂經紀合同後欲解除合同。

【原創】文/汐溟

藝人與經紀公司合作會簽訂書面合同,解約時也需簽訂解除協議。若藝人向經紀公司發出解約請求,經紀公司的管理人員作出同意解除的允諾。該表示是否對經紀公司有效?合同能否解除?

藝人乙與經紀公司甲簽訂經紀合同後欲解除合同。某日,乙通過微信向「杜某」(經紀公司職員)發送信息「我下周來公司解約」,杜某回復「賠償3000,解約」,「會給你簽一個解約協議,確保之前的合同失效,然後你拿著這份協議離開」。此後,乙到甲處,乙向杜某送消息「今天財務有在公司沒」,杜某回復稱「財務不在,老闆在,可以和老闆聊聊」。乙未與甲公司負責人商談,也未簽訂解除協議,但認為既然杜某已經同意,因此其僅需賠償3000元即可解除合同,亦即甲乙合同協議解除,條件是乙支付3000元賠償金。杜某是經紀公司股東,職務為運營總監,工作內容為招募主播。雙方之間是否已經協議解除合同?

乙得出甲同意解除合同的依據是甲職員杜某在微信中「賠償3000,解約」的表示。杜某表示是否可以代表經紀公司甲,對甲產生法律拘束力?

判斷杜某的行為是否對甲產生效力,取決於杜某是否構成職務代理。職務代理,是代理人根據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所擔任職務,依據其職權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職務代理的法律後果是職員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產生法律效力。職務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三: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代理人實施的是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職員以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杜某是甲公司職員,具備職員身份,所作表示也是以甲名義作出,並非其個人意思。但是,甲所作表示顯然超出其職權範圍。杜某雖然是甲股東,但其職務是運營總監,所負責的事項是招募主播而非解聘主播,所以解聘藝人顯然超出杜某的職權範圍。如杜某職務為負責人事的崗位,負責錄用與解聘,則或可能具備相關職權。但即便如此,乙並非甲職員,而是甲合作的藝人。雙方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也非勞務關係,而是合作關係。公司內部人事處理權與外部合作決定權之間仍有本質差別。即便杜某有前述權限,作出該表示仍然超出職權範圍。

另外,根據交易習慣,既然乙與甲合作簽署了書面合同,那麼解約也應該簽署書面合同。即便杜某有職權作出同意解約的表示,也應該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即仍有簽訂解除協議的必要。實際上,杜某在微信中確實有簽訂解除協議的表示。而且,同樣按照習慣,藝人是經紀公司重要資源,其解約對經紀公司有重要影響,基於其重要性,一般情形下其決定權應屬於公司法定代表人。除法定代表人外作出解除合同的表示均超出職權。


本文改編自《協議解除還是單方解除?》,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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