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熙鳳的訴訟故事

陝西檢察 發佈 2022-10-11T04:58:15.062967+00:00

鳳姐故意包攬訴訟,既顯示自己神通廣大,又收受他人財物。《紅樓夢》有關訴訟的描寫不少,最為讀者熟知的橋段大概是入選中學課本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但和王熙鳳有關的兩場訴訟也非常精彩,用現代司法理念分析起來,頗有趣味。

  鳳姐故意包攬訴訟,既顯示自己神通廣大,又收受他人財物。她利用其夫家、娘家的社會影響力為他人打贏了不該贏的官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其行為已經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紅樓夢》有關訴訟的描寫不少,最為讀者熟知的橋段大概是入選中學課本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但和王熙鳳有關的兩場訴訟也非常精彩,用現代司法理念分析起來,頗有趣味。

  案例一,鳳姐弄權鐵檻寺。基本案情是這樣的:長安縣張財主女兒金哥,廟裡燒香偶遇府太爺小舅子李衙內,被對方一眼看上硬上門求親。不想金哥已受長安守備公子之聘,守備家不願退聘禮因而成訟,不料被告張家賭氣偏要退親。

  張家上京托關係找到水月庵尼姑,這尼姑便使用激將法讓鳳姐平服了此事。一番激將法,果然激起了鳳姐的「興頭」:「你是素日知道我的,從來不信什麼是陰司地獄報應的,憑是什麼事,我說要行就行。你叫他拿三千銀子來,我就替他出這口氣!」又道:「我比不得他們扯篷拉牽的圖銀子。這三千銀子,不過是給打發說去的小廝做盤纏,使他賺幾個辛苦錢,我一個錢也不要他的。便是三萬兩,我此刻也拿得出來。」

  深閨大院中的鳳姐是如何直通官府的呢?書中寫到她使小廝假託賈璉名義向長安節度老爺「打招呼」。上級「插手過問案件」,案件處理結果可想而知:張家贏了官司,原告守備敗訴收回前聘之物。但案結事未了,張家女兒聽說退親,自縊了,多情的守備公子不負妻義也投河而死,可謂一封休書引發兩個命案。這起人情案、關係案,整個處理過程沒有依據天理、人情、國法,更談不上什麼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此案是《紅樓夢》裡的王熙鳳第一次充當司法掮客,坐享白銀三千兩。此後,她更恣意妄為了。

  《紅樓夢》大約成書於1791年,《大清律例》頒布於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根據當時法律如何評價鳳姐行為暫且不論,如果根據我國現行刑法,鳳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對照犯罪構成要件,從主體上看,金陵王家出身的鳳姐丈夫賈璉為五品同知,雖是捐來的虛職,但有行政編制,是公務員;而叔叔王子騰官至九省檢點,相當於中央巡視組高級幹部,也是國家工作人員,鳳姐是賈璉和王子騰的近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人。從主觀方面看,鳳姐故意包攬訴訟,既能顯示自己神通廣大,又能收受他人財物。從客觀行為和結果上看,她利用其夫家、娘家社會影響力為他人打贏了不該贏的官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顯然已經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個罪名在刑法第八章,屬於職務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鳳姐還算沒有「坑夫」或「坑叔」,如果這事被賈璉或王子騰知情,他們將涉嫌受賄罪的共同犯罪。鳳姐一下子得到白銀三千兩,並造成二人死亡,這該如何量刑?劉姥姥說過,二十兩就夠莊戶人家過一年的,照此測算,三千兩白銀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致二人死亡屬於特別嚴重情節,綜合認定至少應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個案件則是鳳姐一手炮製的,經過大抵是這樣:鳳姐得知丈夫賈璉在外金屋藏嬌偷娶尤二姐,便迅速摸清尤二姐的底細——原來尤二姐曾與張華訂過婚,張華現年19歲,成日在外嫖賭,被父親攆出家。父親受了退親銀子,但張華並不知道。鳳姐使人將張華勾來養活,著他寫狀子告璉二爺「國孝家孝之中,背旨瞞親仗財倚勢,強逼退親,停妻再娶」,「藉此一鬧,大家沒臉」。

  得知官府立了案,鳳姐喚親信拿三百兩銀子打點。都察院收了贓銀虛張聲勢,卻說張華無賴,拖欠賈府銀兩,枉捏虛詞,誣賴良人。鳳姐大鬧寧國府目的達到後,遣人勸說張華拿銀子走人。後恐因此授人以柄,又囑親信設法將張華治死,但張華父子僥倖逃脫。

  這個案件法律關係相當複雜,鳳姐既是受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為什麼這麼說呢?面對丈夫賈璉重婚,鳳姐唯一能想到的辦法就是「藉此一鬧,大家沒臉」。鳳姐既出錢又提供線索攛掇尤二姐的未婚夫張華去告狀,能不能認定為支持起訴呢?對照民事訴訟法,雖然張華沒有工作又無穩定生活來源,屬於「困難弱勢群體」,面對有錢有勢的賈府確實「不敢、不願、不能」起訴,但鳳姐只是自然人,不符合支持起訴是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的主體條件。況且鳳姐讓張華到官府告狀,並不是為了張華,看起來有點像舉報「黑惡勢力」,但鳳姐絕對沒有讓賈璉坐牢的想法,訴訟只是手段,大鬧寧國府發泄怨氣才是她的目的。

  因此,基於這個主觀故意,鳳姐的行為算不上誣告陷害,更談不上虛假訴訟,但她花三百兩白銀打點官府,夠得上行賄犯罪;關鍵是案件結束後,鳳姐為防止事情敗露,意圖治死張華父子,未能達到殺人目的,是因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以應當認定鳳姐涉嫌故意殺人(未遂),與行賄罪數罪併罰。

  文學源於生活,曹雪芹用案例故事塑造出一系列鮮活的藝術形象,對人性的刻畫和社會的揭露入木三分,也在不經意間讓我們窺探到了當時的訴訟狀況。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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