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博覽會︱婚姻與家庭②:社會學的解讀與法學的假定

澎湃新聞 發佈 2022-10-12T12:21:32.177677+00:00

在法律人類學雲端讀書會的組織下,通過線上的方式,邀請各院校各專業的老師從不同學科角度出發,呈現出「婚姻與家庭」話題的更多可能性。

2022年9月23日晚,由法律人類學雲端讀書會主辦的「多學科圖景中的婚姻與家庭」線上對談如期進行。在法律人類學雲端讀書會的組織下,通過線上的方式,邀請各院校各專業的老師從不同學科角度出發,呈現出「婚姻與家庭」話題的更多可能性。此次對談由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李普主持,與談人包括蘭州大學哲學社會學院副教授劉宏濤、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張華、廈門大學社會與人類學院副教授劉子曦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於程遠。四位老師從人類學、歷史學、社會學與法學的不同專業角度切入「婚姻與家庭」中的問題,為我們帶來了一場學術盛宴。因篇幅較長,分為上下篇刊發,下篇中呈現的是社會學和法學的視角。

李普:第三位主講嘉賓是廈門大學社會與人類學院副教授劉子曦,她將從社會學的角度為我們分析「婚姻與家庭」的相關問題。

劉子曦:今天的主題是多學科圖景中的婚姻與家庭。這個主題的豐富性和複雜性超過任何一個學科的知識範圍。我今天來談論這個主題,也不是來提供一個全景式的社會學的解讀。我是希望提出三個有趣的問題,借這個機會跟大家一起聊一聊,一起思考。

第一個問題是。在我們所處的這個時代,我們所表達和體驗到的婚戀焦慮到底是什麼?對於個人和社會而言,如何去理解這種焦慮,並且做出一些調整?之所以提這個問題,是因為現在的婚戀焦慮太普遍了,不管有沒有進入戀愛和婚姻關係,幾乎每個人都有糾結和困惑。

我講一個讓我印象很深刻的訪談。她是一個80後的小姐姐,有過一段九年的婚姻,自己經營一家工作室。人非常漂亮,也很瀟灑。我跟她是在一個公益相親平台的集體活動里認識的,後面我約她出來訪談了大概三四個小時。我們聊了很多她的生活狀態,情感經歷,可以說她是有事業也很健康漂亮,甚至她有一個自己暗暗喜歡的年輕男生。那她為什麼要去相親?是為了更幸福嗎?不是的。我發現她知道相親的成功率很低。她承認自己中意一個90後的合作夥伴,但是她還是決定要去相親,要去結婚。

2022年9月12日,武漢,解放公園相親角掛滿相親者的資料。

以我們從中看到她的行動邏輯,不是一個經濟理性人的效率邏輯,也不是一個浪漫愛情的情感邏輯。甚至也不是說她沒有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是所謂被社會規範捆綁的人,也就是社會學說的過度社會化的邏輯。她想得很清楚,她認為自己需要結婚生孩子,並且把相親這件事情當作一個推動力,推動自己下決心,甚至推動自己死心來接受現實。她說也許到了一個節點就可以找到一個人去結婚生孩子。那麼我很想知道為什麼這個節點那麼重要?這步棋一定要走?

在我們聊過之後,我發現她對婚姻家庭的焦慮,其實是多層次的。她不是一個個體,她是一個典型人物,很多人的想法與感受其實跟她是類似的。第一種焦慮是「親密關係相互糾纏」帶來的焦慮。婚戀本身的收益和體驗可能都沒那麼重要,但是婚戀關係和其他的親密關係深刻地糾纏在一起,這種糾纏隨著年齡的增長越來越複雜。她提到她回到老家去看望她的大姨,她在想,她大姨有她表姐,她媽媽有她,那她自己呢?她老了,以後有誰?她現在過得不錯,也不太缺錢。但她還是會恐慌。她需要去想像以後的人生如何展開。沒有結婚生子就沒有展開親子關係的機會。那這種缺失可能會帶來很多有關老年生活的擔憂,也想不出有什麼替代性的方案。這個是我們每個人都能理解的恐慌感。同時她也想用相親讓母親放心,即使她跟她媽媽的關係沒有那麼融洽,但是去相親的一部分原因是去應付她的母親,證明自己有在推進這件事情。成不成功,保證不了,但是至少在做,就像在做正確的事情一樣。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現實生活中。婚戀焦慮跟其他焦慮是疊加在一起的,就像一大團迷霧一樣。有時候我們對婚戀產生的關切和憂慮是其他問題的投射,比如親子關係,比如養老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糾纏在一起,似乎是無解的。看似有一種綜合解法,就是按照主流的生活方式和社會規範「按部就班地去生活」。我們都聽過這種解法,就是:該戀愛的時候戀愛,該結婚的時候結婚,大家都生孩子的時候生孩子。人們訴諸傳統的人生腳本,也期待有傳統的美滿結局。這似乎是一種比較安全平順的解法。但問題是這種傳統的人生腳本真的存在嗎?它成立的條件是什麼?當我們拿彼此作為參照的時候,如何去對待和理解那些無法預期的生活意外和無法忽視的個體的特殊性,包括我們自身的私人性?比如說離婚的人,比如說喪偶的人,比如找不到另外一個合適的人。遇到這些意外的人,或者人生腳本比較奇特的人,就涉及第二重焦慮。那就是關於「正常的人生」和「人生卡頓」的焦慮。

在我們的對話裡面,她反覆提到「正常的人生」。她有一句話很打動我:為什麼這麼努力了,還是沒過上正常的人生?本來以為自己會結婚買房生小孩賺錢養小孩,但是自己離婚了,離婚的時候還是一無所有。自己讀書的時候也不算差的,人也是比較自立,但是和自己的同學們比起來,他們都有家有孩子,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而她好像還陷入在這種不安穩的流動階段。就如同被離婚這個意外事件甩出了正常人生的軌道,就沒有成功回歸,人生階段卡頓住了,不知道哪一個節點能夠回歸。雖然單身也有很多自由,有閃光的體驗,但是這種美好的細節一遇到這個女性的年齡、生育限制,育兒的經濟基礎等現實問題,就變得微不足道,甚至這些體驗讓她有一種自欺欺人的羞愧感。她為什麼不能和自己暗戀的年輕男孩表白或者在一起?她反覆說的是因為對方太年輕,年紀差距太大,這樣的婚姻不但不會得到對方家庭的祝福,也無法期待對方有撫養小孩的經濟能力。而她這個年紀已經等不起了。即使她不需要好的經濟環境,孩子也需要。這段曖昧的友情無法發展成戀愛關係和婚姻關係,因為它不滿足正常人生的基礎條件,就是年齡和經濟。這些基礎條件在戀愛階段往往不構成什麼嚴重的問題,但是一進入到生育這個環節上似乎就產生了無法迴避的糾結,因為沒有小孩的人生,可能在主流看來不是一個正常的人生,也不足以緩解親密關係相互糾纏帶來的這種焦慮。談情說愛、單身自由構成的快樂在正常人生的這面鏡子下,就變成了一種渾渾噩噩、不負責任、沒有前途的快樂。

所以她還是要去相親,很多人跟她的想法都很相似,馬上找一個可以開展正常人生的人,要匹配各種條件。不過條件上的正常不代表個人品行上的靠譜,更不代表個人魅力。甚至在某一些年齡群組裡面,條件上的正常和個人魅力上的正常,它呈現一種負相關。正常的人生和有魅力的關係之間似乎存在著無法調節的緊張。當這種「作為社會制度的婚姻家庭」和「作為情感動力的親密關係」無法契合的時候,這種緊張會放大人生的一種卡頓感,在女性群體和離異群體裡,這種卡頓感很突出。

在談了這種焦慮之後,我緊接著想提的第二個問題,是個體應對婚戀焦慮的方式有什麼結構性的限制,或者更具體地說,現在這個社交媒體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靠個人積極主動地擴大交往圈,是不是真的能夠提高婚戀幸福的可能性。這個問題涉及婚戀市場結構的變遷,是一個非常社會學的話題。

回到剛才的案例。我和這個小姐姐相識在一次同城相親交友的活動裡面,活動是由一個公益的相親平台組織的。這個平台有自己的網站、公眾號、視頻號, 還有70多個微信群。在這個相親網站上註冊的人數達到了8000多人,瀏覽人次達到兩百多萬次。很難想像這個相親平台基本上就是由一個民間的熱心月老和幾十個志願者在運營,彼此都是通過網絡認識的,沒有任何制度性的組織關係,或者先賦性的社會關係,也不盈利,但是這些人卻通過各種社交媒體構造了一個本地化的相親平台。許多人在上面尋找緣分,也有不少人領證、結婚。

這種姻緣的生產方式給我帶來了蠻大的震撼。可以說傳統的婚姻市場是依託親緣和地緣關係展開的,它建立在無數個以個體為中心,範圍較為固定且狹小的社會關係網上,相當碎片化,它的組織化程度是很低的。婚姻市場中的中介基本上也是親友圈子中的熟人,人際關係、人際交往和人際信任,構成了主要的中介機制。在單位制盛行的階段,有一些單位組織或者地方性的工會,也成了婚戀市場中的中介。但是他們組織的範圍其實是很有限的,也是比較封閉化的,基本只面向本單位的職工,是一種體制內部的身份福利。不過我們當下面對的這個婚戀市場,它經歷的結構性的變遷是很大的,就像我剛剛提到的,中介活動可以依託於移動通信技術,獨立於人際關係和組織關係存在,它生產出了一種新的姻緣形態,就是由平台作為中介構造出的姻緣。這個平台可以是中介,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商業運營的,也可以是自然人與法人運營的,甚至很多時候,自然人與法人,平台和個人帳號之間存在著複雜的嵌套和傳播鏈條。我們能夠遇到誰能夠產生什麼樣的緣分部分取決於平台的結構、算法和傳播實踐。

2022年8月4日,北京,東直門街道舉辦「浪漫盛夏,幸福有約」單身青年交友聯誼會。

我在這裡借用一下項飆老師對於關聯性的思考,我們會發現,婚戀關係成了一個被信息化的、被數據化的,同時又可以被第三方管理的社會關係。緣分是一個由技術數據、人機互動構造出的可能性,其中可以穿插非常多複雜的環節和產品還有人員。比如心理情感諮詢、線下約會見面服務、虛擬社群等等。理論上,如果一個人足夠積極、充分地利用所有能夠利用的信息平台和產品,他的緣分幾乎可以無限延展。在線上可以遇到超級多的人,每天都可以獲得一些配對,甚至如果他願意付費,這些配對會更精確,數量也更多,就像tinder宣稱的那樣,每天發生大約十六億次滑動,已經達成550億個配對。但是我們從直觀上也可以看到,由技術作為中介機制構造的婚姻市場,雖然是高度組織化的,甚至可以根據大數據看到它的圖像,但是無論是個人還是社會,婚戀焦慮和婚戀困難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改善。甚至因為每個人都更加積極而產生了一個集體性的困境,比如信任的普遍缺乏。技術的精密化沒有辦法取代人和人之間基於日常生活互動產生的社會價值意義上的信任。甚至技術帶來的便捷性、無邊界性和虛擬性造成了許多交往風險。比如自我形象整飾的普遍流行、難以甄別的虛假個人信息、防不勝防的殺豬盤,海王養魚和被養魚等等。這些風險和問題可能在其他語境下不是很突出,但是放在婚姻家庭這個語境下,可以說是極為關鍵的。比如傳統上交友戀愛結婚,可能是一個連續的人際交往過程。但現在不同的環節可能分化成不同的場域和玩家。比如:泛交友平台、在線約會平台、相親平台等等。不同平台有各自的商業模式,它孵化和營造的也是不同類型和風格的親密關係。那這些平台產生的交往有多少能夠最後並軌到婚姻這個模式裡面?不得而知。同時,缺乏交友過程的相親、缺乏婚姻願景的約會、缺乏長期信任的交友,這些新型的婚戀互動模式在資本和商業的策劃下,其實已經成為很普遍的社會事實。那麼這對婚姻則又意味著什麼?對於社會關係的形成和生長,意味著什麼?如果我們按照馬克思的視角,把人看成社會關係的總和,那就能理解技術和婚戀焦慮之間可能存在著一些複雜的悖論關係。

第三個問題,我想提的是當下的婚戀市場孕育著怎樣的情感文化?這種情感文化又如何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情感生活方式?甚至包括人們對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理解和追求。

有一位以色列的社會學家叫易洛斯,她有一本書叫《冷親密》,這本書裡面提到了情感資本主義這個概念。那什麼是情感資本主義?她認為資本主義在家庭、職場和自我的場域內,培養出了一種強烈的情感文化:經濟關係是深刻情感化的。而親密關係越來越由討價還價,交易和公平構成的政治經濟學模型所定義。這種情感關係和經濟關係之間彼此定義和塑造的雙重過程,就是情感資本主義。

當下的婚姻市場的結構和機制,其實與其他商品市場,甚至資本市場的底層邏輯是一致的,它推崇的這種精準匹配、效率優先、投資成交、自我賦權等等的價值觀其實和新自由主義對於效率、理性競爭的理解別無二致。只是運用的框架話語和知識體系略有不同,但是從思維方式上。我們大概知道它是大同小異的,是同一套思維方式的不同的變體。比如社交軟體soul宣稱通過完成30秒的靈魂測試就能找到心靈相通的小夥伴;良緣說加入單身相親群第三天就可以找到男朋友……這種多快好省貨比三家的理念,其實已經深深地滲透到了當代人的情感生活之中。看起來一系列的標籤和測試可以幫助我們尋找到那個獨一無二的與自我精準相配的人,然後馬上去享受戀愛的甜、婚姻的美,節省尋找真愛的路途上可能浪費掉的時間精力,迴避掉戀愛失敗的痛苦,減少遇到奇葩的概率。但是這種多快好省,不吃虧也不付出的愛情是不是一種足夠深刻的情感關係?能夠形成雙方共享的一個精神利益嗎?我的態度可能比較悲觀。雖然我不認為戀愛、婚姻、家庭必然跟浪漫有什麼聯繫,但是這樣如商品一般購買的婚戀,我想也並不構成一種深刻的精神追求。

李普:劉子曦老師的分享從社會學角度出發,和我們討論了現在年輕人非常關注的「婚戀觀」的問題,我也非常贊同劉老師所講的在婚戀家庭關係中,不能把這種戀愛關係過度等同於一種買賣的金錢交易的觀點。第四位分享人是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於程遠,他將從法學的角度為我們分析「婚姻與家庭」的相關問題。

於程遠:今天給大家分享一些我從法學的視角上對婚姻家庭的一些看法。如果說從本質上討論婚姻是什麼?家庭是什麼?這可能是一個太過深刻的話題,可能今天沒法太過深入。所以我從三個方面,針對一直以來在教學工作包括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大家普遍對於婚姻、家庭關係或者概念存在的一些誤解稍微做一點澄清。第一個是針對婚姻的永久存續假定。這個原則可能在我們現實的日常生活中,包括婚姻法中,講得越來越少了。但實際上這種永久存續假定是婚姻法暗含的非常重要的邏輯起點和基礎,也影響著婚姻法的方方面面。第二個,當然也是我們可能最關注的婚姻中的夫妻財產關係,我主要想講的是在這樣一個關係中,它的離散化趨勢是越來越明顯的。最後是一個特別敏感的話題,婚姻中的女性保護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婚姻,從法律的規則以及立法者的基本的價值取向上看,實際上是被假定永久存續的。我們的《婚姻法》,包括現在《民法典》的婚姻編,並沒有把婚姻的永久存續作為一個基本原則進行明文規定。但實際上,這樣一種立場是不言而喻的。德國的婚姻法教科書就明確地指出婚姻是一個為永久存續而設立的團體,所以永久存續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價值立場。就好像我們在婚禮上主持人會問你,是不是無論貧窮或富有、疾病或健康、美貌或失色、順利或失意都愛她、安慰她、尊敬她、保護她,那當時我們回答「是」。這個到底是一個承諾?還是謊言?在婚姻關係的穩定性越來越差,離婚率越來越高的今天,有很多人開玩笑地說婚姻就是一場徹頭徹尾的謊言。但是無論如何,從婚姻法的基本立場上來講,永久存續的假定是不可忽視的。

在我們的生活認知和法律的規範之間存在一個非常明顯的割裂。大家可能經常會在生活中聽到這樣一種抱怨:現在離婚太難了,明明我過得這麼不幸福,明明我們的感情都已經天天打架打成這樣了,法院還不讓離婚。法院不讓離婚,是不是國家為了提高結婚率,降低離婚率,或者為了提高生育率做出的一些不可告人的嘗試?實際上不是的。婚姻法假定婚姻一旦成立之後是要永久存續的,所以說離婚一定是相對而言不容易的。婚姻法上認定夫妻在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才可以離婚。這是1079條針對訴訟離婚法院何時可以判決離婚的一個規定。

夫妻離婚

它規定的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在訴訟中最難的問題就是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實際上作為法官是沒有任何辦法去探知夫妻雙方的感情是不是破裂了。其實大家在這個年紀可能已經有經驗,你的閨蜜或者你的兄弟,如果說他們跟他們的男朋友或者女朋友之間鬧了矛盾的話,大家經常會說勸和不勸分。為什麼?你勸他們分開之後,你會發現可能過倆禮拜兩個人又在一起了,他們兩個人和好如初之後,你自己可能里外不是人。從外人來講,可能你覺得他太過分了,這個人一定是人渣,一定不能跟他在一起,但是人家未必這麼看。所以很多時候,即便說夫妻雙方可能到法院去主張去舉證,說他們的感情已經走到了末路,天天打架,非常不幸,但是真的是這樣嗎?其實法官是判斷不了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態度一定是非常審慎、非常保守的。法律也只是提供了一系列針對非常嚴重的,婚內的重大過錯的事由才允許單方面退出婚姻的規定。如果說你們兩個人都商量好了,都同意離婚,那麼這個時候,去登記離婚協議離婚就可以了,走到法院這一步的,一定是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或者雖然雙方可能都想離婚,但是對於怎麼離,孩子歸誰撫養,財產怎麼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前段時間發生了一個案子,夫妻雙方訴到法院,倆人都想離婚,但問題在於在他們有一個八九歲的孩子,誰都不想撫養這個孩子。最後法官判決不准離婚,要他們回去商量好,到底孩子歸誰。所以你會發現,當法院面對這樣一個問題的時候,他考慮得不是那麼簡單,問你們是不是天天打架?這是不是一個美好的關係?你們是不是還依舊甜如蜜?一起共同努力奔向美好的生活?這法官無從判斷。那你去舉證說,我們天天打架,他每天早上擠牙膏都從中間擠,不從後邊兒擠,我們天天早上打一架,這對於你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其實沒有什麼太大意義。相對於你一開始做出的,無論疾病健康,無論貧窮富有的承諾而言,這都不算什麼。

所以有時候我們會看到,即便在生活中可能會覺得這個人沒法要了,我這個感情沒法要了,我這個婚姻沒法要了,但到了法院來講,這都不叫事兒。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發現生活的感知和真正到了法院的裁判,它怎麼差別這麼大,這是因為我們的基礎假定和邏輯起點是不一樣的。

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離婚自由是有不同的路徑的,如果兩個人對於離婚毫無爭議,對於其他所有事項毫無爭議,那就去協議離婚,全都商量好了去登記,登記成功,這婚就離了。一旦有爭議,就要走訴訟程序。到訴訟中法官就要去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所以說,如果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法院是不會判你離婚的,儘管可能確實非常影響感情。而且夫妻雙方真正想離婚的話,因為出軌、家暴等這樣一些重大過錯離婚的,其實並不多,至少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多。只有一些真正的法定事由,以及與這些法定事由同等程度的一些重大情形,才能推定你的感情破裂了,才允許你離婚。

對於協議離婚大家可能比較關注的一點,就是離婚冷靜期。首先,對於協議離婚,1078條明確規定了要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次加了一個離婚冷靜期的制度,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可以撤回。期限屆滿之後再算30天,雙方應該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才發給離婚證,如果沒有去申請的話,視為撤回。實際上這是一個30又30的構造。

離婚冷靜期出台之後,受到了社會上的廣泛批評,大家都很反對,認為這極大地限制了婚姻自由,認為是對個人權利的一種侵犯。還有很多人主張說,離婚這麼大的事兒,我還不冷靜嗎?我還能不夠冷靜嗎?我早就受夠了,非常冷靜!也有人說,離婚不需要冷靜期,結婚才需要冷靜期,包括還有一些對於離婚冷靜期期間,繼續發生家暴、轉移財產等等的擔憂。

對於這一點,首先,離婚冷靜期和婚姻自由之間是否真的存在緊張關係,或者說即便存在緊張關係,是怎樣的一個緊張關係?其實這個緊張關係沒有大家一開始想得那麼嚴重,因為在這樣的一個制度之下,沒有人真正干涉你的意思自治。它實際上是要通過兩次申請的形式對你的意思進行一個確認,法律上才發生效力。與之很類似的,如書寫遺囑需要遵循法定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各種不同類型的遺囑,要滿足不同類型遺囑下的法定形式,否則你的表示是不構成遺囑的。這是很類似的所謂的限制和要式。兩次申請貌似給我們的表意帶來了一些障礙,因為可能我們原本說出話就算數,現在得申請兩次才算數,或者得按照法律形式做成「遺囑」,它才算數。但從另一個側面來講,也保證了我們意思的充分自治。

為什麼這麼說?比如在遺囑方面,我經常舉的一個例子,有的老人,比如一個老大爺,他的兒子對他不好,但是,他的兒媳婦很孝順。於是這個老大爺,天天在所有的地方,見著熟人就說,我兒子不孝,媳婦好,以後全部的財產我都留給兒媳婦,我一分錢都不給兒子留。老大爺周圍的親戚朋友全都知道他這個事兒,平時樓底下一起遛彎兒的打拳的老頭老太太也都知道這個事情,村裡邊的其他村民全都知道,這個老頭早就說過了他以後的錢全都給兒媳婦。但是老頭至死沒有立下任何遺囑,那麼問這個兒媳婦能不能夠因為老大爺之前說過的話,就繼承他的全部財產?就剝奪這個兒子的繼承權?這個恐怕是不能的。因為法律在這種時候做出的一個基本判斷是:你日常說出的話,是隨意的表達,我沒有辦法去斷定這是不是你真正想要讓它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或者說是不是真的。你平時跟兒媳婦說我以後的錢全都給你,兒媳婦聽了這個話,只要她能舉出證據來,你的所有財產死後就都歸她了。這實際上是需要以一種正式的形式對你的意思進行確認,反而是真正對你意思自由的一個保障。離婚冷靜期很大程度上也是這樣的。你第一次表達的時候讓你慎重地去考慮,第二次你再表達確認,沒有說不讓你離,而是確認一下,這婚就離成了。它和意思自治之間,能有多大的衝突?在我看來,即便說有衝突,也不明顯。可能真正最大的一個限制,就是原來離婚,請一次假就行,現在可能得請兩次假了。但這在理論上實際上沒有什麼真正的矛盾衝突。

從立法的角度上來講,對於離婚自由的價值衝擊比較大的,或者說直接和它產生緊張關係的,是關於什麼時候婚姻無效的規定。這是真正直接限制當事人離婚或者結婚的婚姻自由的規定。

在這些情形下,即便說想結婚,法律基於各種各樣的理由——公共利益的理由,優生優育的理由等等,不允許你結婚,這是真正直面婚姻自由的價值的問題。

現在永久存續的假定在我們生活中,其實很多時候會被忽視。可能越來越多的是社會上的呼聲希望讓婚姻變得輕鬆一些,不給我們帶來太多的壓力和負擔。希望它不管是進入機制還是退出機制,都能夠簡單、便捷,讓婚姻變得容易。這樣的一種觀點,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在我們的立法變化中。

從夫妻財產關係上我們可以看到,在相對比較早期的時候,可能會更多地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立場上去觀察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債務關係,會認為結婚之前可能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歸各自所有,由各自負擔,結婚之後,財產是共同所有,債務共同負擔都成為共同債務。但是現在我們會發現特別是在共同債務上,實際上已經發生了一個相對比較明顯的變化,我們一點一點來看。

首先看1062條,它規定了什麼情況下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像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等,都是共同財產。它確立了一個什麼原則?婚後所得共同制。婚後所得,不管是你們共同經營所得,還是各自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等,原則上來講,都是共同財產。甚至我們的法律規定中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裡面不存在任何的夫妻協議,不存在任何的共同性,原則上都給認定為共同財產。實際上共同財產囊括的範圍已經很廣泛了。

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我們看到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什麼叫平等處理權?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有這種誤解,平等處理權就是你可以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我也可以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是一種純粹按需分配的結構。實際上不是這樣的。所謂平等處理權恰恰意味著一個限制,就是任何生活中的大額處分都需要雙方一致同意才能夠進行,這是一個基本原則。當然經常會有一方不同意的情況,怎麼辦?實際上,即便你心裡不願意,但是至少從你的表意上或者說從你的行為上還是容忍了的時候,你們之間還是達成了一致。只有分歧走到極端,才會導致婚姻的解體。

所以說婚姻的邏輯是在婚姻內部夫妻雙方一定要對任何的事情達成一致,如果最終不能達成一致,婚姻就解體了。對於共同財產而言,並不是說按需分配,雙方都可以隨意去用。因為我們是平等的,任何的大額處分都需要對方的同意才能夠進行。生活中還有一種觀點是結婚之後,我花我的錢,我每個月把它全花了,花我自己掙的錢天經地義。結婚之後,這種情況就不是天經地義的了,特別在法定財產制之下,你掙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時候雙方都要基於平等處理權,去平等協商財產的使用,而不能任意去使用。

我們現在的夫妻共同債務,這兩年經歷了非常大的變革。

我們看1064條,現在形成的制度,它實際上分為了三個層次:首先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債務是共同債務;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付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第三個,如果說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不屬於共同債務,是個人債務。但是大家要注意這裡的但書,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大家可以看到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三層次的結構,因為這樣一個規則可能相對而言比較適合我們沒有學過婚姻法甚至不懂法的人去理解。我們看第一層。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後追認是共同債務。這一句其實在婚姻法上意義有限。比如同學之間你們兩個人如果共同簽字了,這是不是也是共同債務?這是基於你的意思表示共同負擔一個債務,不管是在一開始共同簽名,還是在事後加入這個債務。實際上對陌生人和夫妻之間,它沒有什麼不一樣。

對於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叫日常家事代理。這種情況下的共同債務,它本身也不需要在共同債務這部分單獨規定,因為我們有單獨的法條規定了日常家事代理。而且日常家事代理一開始也不是用來解決共同債務的,這個制度主要在分別財產制中發揮作用。分別財產之下會產生一個問題,比如男性出去工作,女性在家裡面當家庭婦女,她可能甚至沒有個人財產,那麼這時候理論上來講她都沒有足夠的財產保障締約能力——連個人財產都沒有怎麼去買麵包?去交水電費?沒有個人財產,怎麼去訂立合同?所以說日常家事代理,它最主要的功能在於保障婚姻之中操持家務又沒有財產能力的一方組織家庭生活的行動能力和財產能力。這一定是共同債務,所以這一條也是不需要在共同債務部分特別規定的。

真正說共同債務這部分,比較重要的一個規定反而是在最後才體現出來。首先,它確立了一個原則,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付出里超出不屬於前面兩種情形的這樣一個債務,它原則上是個人債務。但是如果說債權人能夠證明這個債務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或者基於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一個規範之下,如果說我們假定一切的證據都是清晰的,都能夠證明的話,這個時候實質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就是這個債務的用途。借款人是不是借了錢之後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中?這才是一個核心標準。原來的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條,規定得很好,開篇第一句就是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說得非常清楚,直接揭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典1064條的規定,有一個特殊的變化——舉證責任的分配。原本在實踐中,如果說夫妻一方對外舉債,那他的配偶實際上想要證明這不是共同債務,我不幫他還債,通常是要由這個配偶來證明這個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現在法律明確規定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如果說債權人主張你老公或者你老婆借了錢,你也要一起還債的話,這個時候他要去證明這筆錢被這個人借走之後,用於了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這個時候在共同債務里最麻煩的,真正會產生糾結的,就是舉證責任。有的時候,特別對於我們一些比較粗心的同學來說,讓你舉證你三個月前或者半年之前某一筆錢花在哪兒了,你怎麼證明?很多時候都不一定能證明得了。當然現在在刷卡等電子交易越來越普遍的今天,可能相對而言容易一些,但是在實踐中普遍的情況是這個舉證責任分配給誰,誰都是舉證不能的——你一個債權人,怎麼去證明人家小兩口把錢花在哪兒了?

所以說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這筆借款的用途而言,你讓誰證明可能都證明不了,更早的時候為了保護債權人,司法解釋把它分配給了希望能夠不負債務的配偶一方。後來在實踐中出了一系列極端案例,因為有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夫妻兩個人結婚之後,丈夫就消失了,等過幾個月回來貸了二百萬的債,那這個妻子要不要承擔?還有比如說農村的夫妻兩個人,丈夫進城務工,然後他就另結新歡了。妻子在家裡面,帶孩子伺候公婆,然後她丈夫在外邊欠了債,結果債主找到了家裡,問妻子要不要還。像這樣的事情引發了很多的憤慨。還比如在實踐中,丈夫沉迷賭博,妻子會說我讓他簽了保證書,讓他不再賭博,他也保證了以後有什麼事情自己擔著,但是從法律上來講,你們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在外部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是不能夠對抗他的。所以說,妻子在這種情況下面對債主時十分無力,她沒有什麼辦法去保護自己的利益。

所以為什麼法條特意規定雙方共同簽字、雙方的意思表示,實際上就是基於實踐中的這樣一個呼聲。但是從專業的角度或者技術的角度來講,這樣一個條款其實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因為像我剛才說過了陌生人之間,你們共債共簽,你們共同簽字了,這也是你們的共同債務,它沒有體現出婚姻關係的特殊性。當然這個規定從回應民意的角度上來講,也是有它的積極意義的。

我們可以看到,通過這樣一個舉證責任的轉移,現在就變成了婚後所得原則上是共同的,但是債務原則上自擔的一個財產制度了。所以在婚姻中,夫妻結合的緊密性,在財產制度上可以看到,是越來越鬆散了。

最後談一個稍微敏感一點兒的問題,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保護。對於婚姻的一些問題,每一個人的判斷都是基於自己的生活經驗以及自己有限的對於社會生活的認知,它肯定是片面的,所以還請大家對於各種觀點能夠多多包容理解。

首先,當我們談到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保護的時候,我們腦海中會冒出來很多制度,或者說一些概念,比如說家庭暴力的問題、家務勞動的補償、無過錯方的多分財產、重大過錯情形下的損害賠償等。然而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一個真正的、純粹的女性保護制度。當你認為這樣的一些制度是女性保護的時候,實際上你在無形中就給女性都施加了一個所謂的「弱者」假定、「受害者」假定、「奉獻者」假定和「無辜者」假定。其實保護女性、保護弱者和保護受害者不一定是一個問題。就好像家庭暴力,包括經濟控制其實既可以是男性對女性施加,也可以是女性對男性施加。當然從我們整個社會環境上來看,還是男性向女性施暴要更多。但為婚姻多付出的那些家務勞動的補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男性獲得家務勞動補償的,也開始出現了。包括保護女性和保護無過錯方,也不是說永遠是重合在一起的。我們的法律會允許無過錯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候多分。對於違反忠實義務的重大過錯,比如說重婚,比如說與他人同居等等,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這樣的一些保護,其實都不是一個真正純粹性別視角下的女性保護。所以這些問題本質上是性別中立的問題。只是可能在我們現在的社會環境之下,更多體現為女性保護的問題。

真正純粹視角上的女性保護需求首先體現在身體健康上,體現為男女生育成本的差異。生育這個事情,對於女性,不管身體也好,其他方面也罷,它的傷害是比男性要大的,在這樣的事情上女性確實要承擔更高的成本。

在社會觀念上,同樣地也體現為這樣三個方面,第一是再婚的難度,我們可以從我們周圍看到的一些事例上感知到,同樣是離婚,女性再婚的難度可能要略微大於男性,當然我們在這強調堅決反對這種陳舊的社會觀念,這也正在改變。

第二是基於可能我們對於有限的社會生活的觀察,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男女雙方面臨的這種婚戀的時間壓力不同。男性相對而言在婚戀面前沒有那麼著急,而女性相對而言會覺得在一定的年紀我一定要把自己嫁出去。當然我們也是反對的,就是說咱們女性不結婚,同樣也過得很好,這個是我非常贊同的。

第三是從職業發展上,在我們現在傳統的社會觀念下,可能更多的女性還是會更自覺地——至少比男性要更自覺——願意犧牲自己的事業去照顧家庭。所以說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之下,在職業發展上,女性因為婚姻家庭特別因為生育,在職業發展上受到的損失,還是要大於男性的。我們當然也反對這種陳舊的社會觀念。婦女能頂半邊天,肯定在職業上現在也同樣都有很好的發展。但是從我們有限的社會觀察上看,會存在這樣的一些差異或者說保護的需求。

書店裡的《婚姻法》區域

我們現在的《民法典》婚姻編中,對女性這樣一種純粹性別視角下的保護,可能體現在哪些方面?第一,對於孕期女性的一個特別保護,我們看到1082條就規定了女性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還有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這是直接剝奪了男性的訴權,就是你不能夠去法院起訴,你起訴的話,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如果女性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二,兩歲以下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離婚爭奪撫養權的時候,他是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比如母親的條件實在是不適合撫養的話,特別是有重大疾病時,可能會由男方來撫養。從本質上來講,還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第三是離婚的時候財產上也會有傾向性分割。大家可以注意1087條,這裡我們明確規定了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所方的權益判決,這裡單獨規定了,要照顧女方,所以說也是對女方的一個單獨關照。

當然,這樣的一些保障,可能對於婚內的女性來講還是不足的,因為剛才我們講到有這麼多的現實保護需求,但是實際上我們的法律沒有能夠一一去回饋。比方說女性職業發展上,如果做出了犧牲的話,我們沒有一個職業發展的補償。甚至沒有比如說女性如果因為照顧孩子照顧家庭辭職了,離婚之後她要再就業,對於這樣一段空白期,我們沒有一個扶養請求權之類的特別救濟。包括對於女性的職業上的損失的一些沉默成本,我們沒有金錢上的補償,還有直接的生育補償等等。

現在對於職業發展的補償,很多時候會在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權的正當性裡面分析這個問題。很多人會主張,女性照顧家裡比較多,為了從事家務勞動犧牲了自己的事業,因此要對家務勞動進行一個特殊補償。但實際上在我看來,這樣的觀點是不可取的。因為首先,要注意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一定不會太高。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在我們婚姻法時期,只在分別財產制之下存在。而在法定共同財產之下,原來是沒有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為什麼這樣?因為通常認為家務勞動和外出掙錢具有同等價值。如果說是等值的話,在共同財產之下,你在家裡面做家務,就已經能夠基於法定共同財產制去分得對方的對外勞動收入的一半,這個時候實際上家務勞動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補償。基於這樣的一個思路,只有在分別財產之下才存在家務勞動補償——我做了家務然後你外出掙錢了,但是因為分別財產制,你掙的錢是你的,我幹了半天家務活什麼都沒得著,那這不行。但是後來發現,我們法定財產制還是比較普遍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在分別財產制的限制之下幾乎沒有什麼用。而現實生活中即便是雙職工家庭,女性可能依舊從事更多的家務勞動,對自己的事業確實造成了影響。這個時候通過家務勞動給她補償,這便是對家務勞動的一個特殊補償。

但是回到我們剛才說的,為什麼我說不應該在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下論證職業機會損失?因為職業機會損失比較大,這不是說家務勞動能補償得了的。這樣的一個問題實際上應該通過法律單獨賦予它一個結婚後的扶養請求權來解決的。當然在我們沒有這個法條的情況下,可能更多的會傾向於在家務勞動之下論證它的正當性,但實際上在我看來,這兩者是合併不到一起去的。最後還是希望法律能夠為我們美好的愛情和婚姻保駕護航,不要給愛情和婚姻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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