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高空作業安全繩被保安解開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發佈 2022-12-17T09:09:57.617127+00:00

安徽合肥,一裝空調的師傅將安全繩系在消防栓上後進行高空作業,小區保安看到後,不吭一聲直接給解了!隨後,在外作業的師傅得知情況後,出於安全考慮返回室內,未造成意外。

「這是殺人?」安徽合肥,一裝空調的師傅將安全繩系在消防栓上後進行高空作業,小區保安看到後,不吭一聲直接給解了!業主及師傅同事看到後,趕緊提醒危險,哪知保安理直氣壯地的說,「誰讓他系在我們的消防栓上!」,再被質疑這種做法就是「害人」後,又叫囂著:「你可以報警!你現在就報警!」



目前,保安報了警,當地公安已經介入調解此事。

物業回應稱,保安的做法欠妥。民警則提醒,消防栓平時沒有用,遇到緊急情況就有用,應當互相理解。

【安律說法】

1、看到這個新聞,很多人認為,保安的做法是把人命當兒戲,不是欠妥,而是殺人未遂!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該如何看待此事呢?保安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2、首先來說,安裝師傅將安全繩綁在消防栓上,保安有權予以制止。

《消防法》第18條、28條的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具體到本案,雖然安裝師傅將安全繩綁在消防栓上,不同於故意打砸行為,還構不成明顯的違法,但是對消防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這種情況下保安作為管理方工作人員出於職責予以制止並無不當。



《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保安出於保護消防栓的目的,解開安全繩,其實就是自力救濟行為!其完全可以採取勸阻、報警等合法方式維權,不吭一聲直接解開繩子,顯然已經超出了自力救濟的範疇!

4、再次,保安解開安全繩,無視危險,是不是就等同於故意殺人?

判斷保安的行為屬不屬於故意殺人,關鍵是看保安的主觀故意如何,主管故意並不好直接判斷,司法實踐中需要結合客觀情況,包括不限於雙方的關係、案發原因、行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行為方式、作案後對結果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具體到本案,保安與安裝師傅之間並無深仇大恨,保安只是出於工作本身解開安全繩,同時雖然說解開安全繩有很大的危險,但是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出現危險。這種情況下要說保安具有殺人的故意,顯然還太勉強。



5、最後,有人就問了,保安如此作為,難道就沒有一點責任?

其實不然!雖然保安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是其解開安全繩解決問題的方式,客觀上威脅到了安裝師傅的人身安全。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來源:安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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