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多寫3個字,賠公司2.9萬元!

職場老王聊管理 發佈 2023-01-28T02:39:41.400506+00:00

一場離職,有人「賺了」,有人「賠了」,看似「差不多」的離職文書,在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最近,就有小夥伴因離職「賠了」,相關話題一度衝上熱搜榜。

一場離職,有人「賺了」,有人「賠了」,看似「差不多」的離職文書,在維權時卻會帶來「差很多」的結果,最近,就有小夥伴因離職「賠了」,相關話題一度衝上熱搜榜。


3月彭某因企業五年未漲工資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


同年4月23日,彭某打包辦公用品離開企業,讓他意想不到的是,5月20日當天,他收到了法院傳票:企業狀告其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彭某真的算曠工嗎?

「請批示」這三個字有什麼問題呢?

賠償合不合法?


經審理,法院認為,彭某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某的行為屬於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看到這裡,不禁感嘆,我都要辭職了,還在乎你同不同意???本以為這一件事足以讓人震驚了,然而同時上熱搜的還有另一情況。一家高新企業的員工王某因企業未繳納社保,且拖欠兩個月工資6400元,向企業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而,該通知書是從網上下載的模板,其中並未寫明離職具體原因。最終,在法院調解下,王某隻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資。


這年頭,離職的坑都這麼避無可避了嗎?

那是你沒搞清楚,目前法律是怎麼規定勞動者離職的!


關於彭某的案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者享有離職的權利,只需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雙方簽訂服務期,勞動者應遵守約定,在服務期內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否則可能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而王某的案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勞動者在離職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離職文書,寫清楚離職原因,慎用「申請」「批示」等字眼,別一不留神掉進「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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