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紅「湯屋」被沒收,違建不一定要限期拆除!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發佈 2023-02-09T13:19:11.221665+00:00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據多家媒體2月8日報導,此前曾備受輿論關注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景區內一「網紅打卡地」,外形被認為酷似動畫電影《千與千尋》中「湯屋」的建築物,已於近日被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為違建並依法沒收,目前暫由其所在村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據多家媒體2月8日報導,此前曾備受輿論關注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景區內一「網紅打卡地」,外形被認為酷似動畫電影《千與千尋》中「湯屋」的建築物,已於近日被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為違建並依法沒收,目前暫由其所在村負責管理和維護。相關負責人表示鑑於這處建築受到網友及遊客們的喜愛,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用沒收處罰的條件,「湯屋」未來將不會被拆除,具體的用途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那麼,「湯屋」被沒收這件事中究竟有哪些涉及違建查處領域的法律問題值得大家了解和思考呢?

在明律師認為,儘管這處建築物從外觀上與動畫電影中的「湯屋」存在相當的差異,但其建築結構的確不同於泛濫成災的「火柴盒」式房屋。當地政府能夠順應民意決定將其保留下來而不是「一刀切」地予以限期拆除,本身就是值得點讚的。

畢竟,「慎拆」是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中應當被充分考慮的一種「觀念」,個別網友們「是違建就應當一律拆除,否則就是不公平」的觀念不僅落後、情緒化,也完全不符合行政法領域的「比例原則」。

從媒體報導中,在明律師覺得違建查處過程中的以下3件事值得大家不斷加強認知和理解:

1.違建不一定要限期拆除。報導指出,涉案「湯屋」的違建部分面積達500多平方米,其集體土地使用權問題不大,屬於典型的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違建。

而城鄉規劃、違建處置領域的法律法規早已明文規定,該類型違建是允許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下給予沒收處罰的。

《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第12條規定,拆除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所列違法建築,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依法處以罰款。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築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向社會公示,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據此,違建可給予沒收的行政處罰是法律法規所明文規定的,而不是什麼「法外施恩」「特殊情況特殊對待」。老百姓概念里的「是違建都要一拆了之」關鍵在於解氣,而不是一種客觀理性的認知。

譬如此前曾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的海南海花島39棟違建高樓,最終就得以保留。

2.「部分違建,全部拆除」不對,「全部沒收」也不對。那麼具體到「湯屋」這處違建,是否僅僅因為它外觀「可可愛愛」,頗受網友青睞就得以倖免呢?事實當然並非如此。

報導指出,當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早在2022年11月就曾對外通報稱,涉案建築有一部分是合法的,其系在原有村集體房屋基礎上大規模加建形成的,加蓋的部分才是違法建築。

鑑於其加蓋時工程結構複雜,對違建部分予以拆除將無法保障原有合法部分的安全,所以杭州市有關方面才依法決定對其予以保留,給予沒收的行政處罰。

《杭州市市區違法建築處置辦法》第12條規定,對依法應當拆除但拆除後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物的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築,由城管執法部門沒收違法建築或者違法收入,依法處以罰款。

這就是在明律師經常提及的「部分違建,不得全部拆除」,對一處建築物的合法與違法部分應當做到區分處置,而不能簡單地混為一談。

不過,也有網友在評論區提出質疑:既然涉案建築部分系合法,那麼街道辦決定「全部沒收」又是否合適呢?原有的合法部分也要沒收嗎?

筆者認為,從報導中看這處建築在1998年出租前即有23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產權或歸村集體所有。街道目前所沒收的部分也應當僅指違法加建部分,並不包括原有的合法部分。

至於日後怎樣一體使用,街道辦事處完全可與村集體進行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但當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則只能依法沒收違法的部分,而不得將合法的部分也一併沒收。

換言之,「部分違建,全部沒收」同樣是不被允許的。

3.對違建處罰決定不服,當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報導指出,本案中當地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擬沒收該建築的情況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間當事人並未提出異議。目前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已作出,當事人尚未提起複議或者訴訟,而對非限期拆除類處罰決定而言,複議、訴訟是不停止執行的。

但在明律師需要強調的是,若當事人對鄉鎮街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則一定要在60日內申請複議或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

此時的複議、訴訟能夠基於《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產生暫停強制執行的效果,即在複議、訴訟結果未出前有關部門不得進一步推動對涉案建築的拆除行動。

就本案而言,目前「湯屋」的建造者仍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違建處罰決定的救濟渠道始終都是明確而暢通的,當事人一定要牢牢記住法律賦予自己的這項權利,在本不屬於違建的房屋被錯誤定性成違建的情況下敢於向行政違法行為「亮劍」,以捍衛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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