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起訴欠貸款人還送他一個媳婦

無名老律師陳維國 發佈 2023-11-15T14:54:03.165609+00:00

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經常發生儲戶存款被銀行員工盜取的怪事,還經常發生銀行員工內外勾結以他人名義貸款的奇聞。每當這種案件發生,銀行往往首先推脫責任,用冷臉惡語對待儲戶,當儲戶被迫啟動司法程序時,銀行在法律面前只能承認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一些商業銀行經常發生儲戶存款被銀行員工盜取的怪事,還經常發生銀行員工內外勾結以他人名義貸款的奇聞。每當這種案件發生,銀行往往首先推脫責任,用冷臉惡語對待儲戶,當儲戶被迫啟動司法程序時,銀行在法律面前只能承認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廣州一男子楊某被某銀行起訴到法院,銀行起訴聲稱:「楊某和妻子廖某在該銀行貸款178萬元購買房產,並用購買的房產設定了抵押。貸款178萬元一直沒有償還並逾期,請法院判令楊某夫妻還款付息。」

楊某接到法院的傳票和銀行的起訴狀卻愣住了,自己從來沒有向銀行貸過款,自己也沒有姓廖的媳婦啊!

法庭上,銀行聲稱:「2019年6月,廖某到原告的銀行,申請貸款178萬元買套房子。在貸款申請表上,廖某和配偶楊某均簽名確認,並在抵押合同上簽名。一個月後,銀行向廖某和楊某發放了貸款,貸款購買的房子也辦了抵押登記,原告銀行是抵押權人。因廖某沒有依照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現起訴廖某和楊某,請法院判令廖某和楊某償還所欠貸款178萬元及約定的利息。」

銀行的訴訟代理人向法院出示了有廖某和楊某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共同還款承諾書,上面也都簽有廖某和楊某的名字,還捺了手印。銀行還提供了廖某和楊某的結婚證複印件。

楊某查驗了銀行的證據,抗辯道:「我和廖某根本不是夫妻關係,廖某是我公司的一個客戶,廖某到我公司辦理業務時,公司讓我和廖某拍了個照片,當時廖某還給我付了佣金,剩下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楊某當即向法院申請對貸款合同、還款承諾書上的楊某簽名進行筆跡鑑定,鑑定結果證明:銀行提供的證據上所有楊某的簽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簽。法院向婚姻登記處發函調查廖某和楊某的結婚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答覆:「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廖某和楊某的登記記錄,銀行提交給法院的那個楊某和廖某的結婚證,不是婚姻登記處頒發的。」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楊某並沒有在銀行出示的貸款手續上簽字,楊某和廖某不是夫妻關係。廖某購買並抵押貸款的那套房子與楊某無關,銀行為廖某發放的貸款顯然是銀行工作人員失誤或失職造成的損失,商業銀行能出這麼大的紕漏,顯然是不正常的,銀行不能用員工的粗心大意或工作失誤來解釋。楊某在被起訴的時候,又被銀行送來一個媳婦,確實有點搞笑,只是楊某的這個「婚姻」被蒙在鼓裡而已。

在這起案件里,楊某對廖某在辦理貸款時,曾經由就職的公司安排他和廖某一起拍合影照,楊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對此有所判斷,何況,在這件事情上他還拿了廖某的佣金。但銀行無法證明楊某確實去銀行與廖某一起辦理了貸款,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銀行不能證明楊某參與了廖某的貸款業務,則楊某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

由於銀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為依據起訴的楊某和廖某,要求二人承擔連帶還款付息的義務,法院不可能僅憑銀行的起訴請求作出判決。因為法院能否判決楊某與廖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則必須查明銀行與楊某和廖某之間是否存在貸款合同關係。也就是說,銀行對本案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由於司法鑑定確認,銀行提交給法院的貸款合同及還款承諾書等材料上的簽名,都不是楊某本人所簽。銀行訴稱楊某是廖某的共同貸款人,應該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顯然證據不足,法院很難判決楊某與廖某一起償還貸款給付利息。

最後,法院判決廖某獨自承擔還款付息的責任,銀行有權以抵押的房產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楊某不承擔還款付息的責任。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案例,因為在廣州購買商品房對單身有所限制,經常發生一些人假與別人有婚姻關係而貸款購買商品房的事情。如果貸款人能夠及時還款,這種事情還不會暴露。貸款一旦清償,冒名貸款的人因不知情,也不會發生糾紛。廖某貸款購房是真實的,她借楊某的身份,假冒與楊某有婚姻關係,以騙買的方式購買了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只是一般的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民事糾紛得到解決後,廖某不至於受到法律制裁。

廣州居民購買商品房的信息是全市通用的,楊某被冒名購買商品房的信息可以查到,以後楊某如果要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商品房,就可能受到廖某假借楊某姓名購房貸款信息的影響而無法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最近,廣州、長沙都發生過被冒名購房人在實際購買商品房被拒絕的情形,被拒絕的原因是他們可以享受購買商品房的資格,已經被別人以假冒婚姻關係用完了。於是,就引發出許多名譽侵權的訴訟糾紛。

如果廖某在辦理貸款的時候,與銀行內部人員有串通行為,故意使用假資料辦理貸款,則構成了騙取貸款的行為。本案的抵押物是新購買的商品房,廖某的身份是真實的,廖某和銀行人員串通騙取貸款的行為,只是一般性違法,不構成犯罪。因為,銀行已經獲得法院可以拍賣抵押房產優先受償的判決,銀行不會有損失,廖某隻構成一般性的欺詐行為。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借用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銀行貸款的案件,也經常發生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商品房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明知別人借用自己的身份向銀行貸款,即使自己沒有使用貸款,也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也有可能構成了騙取銀行貸款的刑事責任。所以,公民一定要記住,個人的身份絕對不能出借,不管借用人借他人身份辦理什麼事情,都可能涉嫌違法,出借人在很多情況下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如果有人冒用自己的身份貸款或辦理某種業務,這是侵權行為,被冒用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冒用人停止侵權,因冒用自己名義登記的各種業務都可以由法院確認無效,也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被冒用身份的人發現了冒用的事項而未及時主張權利,則屬於默認冒用身份的情形,如果發生了這種情形,被冒用名義的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