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致財產受損,物業是否擔責?

山東高法 發佈 2023-12-24T04:51:15.324067+00:00

韓某購買了某小區樓房一套並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物業公司要對樓房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等公共設備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養護、服務,若不遵守,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魯法案例【2023】277

衛生間下水管道堵塞

污水外溢致業主家中家具衣物泡損

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業主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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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圖源網絡侵刪)

基本案情

韓某購買了某小區樓房一套並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物業公司要對樓房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等公共設備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修、養護、服務,若不遵守,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2022年1月30日晚,韓某回家發現其房屋衛生間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物業公司於當晚派人疏通後,污水排出。但次日早,該衛生間下水管道又發生堵塞,物業公司維修人員在地下室彎管處發現有衛生紙等異物。外溢污水將韓某家中部分裝修及家具衣物等浸泡,經評估損失為51038元。

法院審理

郯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排污管道系公共管道,除特殊情況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積聚形成的。在出現污水倒溢的情況之前,會發生下水不暢等異常現象,此時如果及時發現並處理,一般不會造成嚴重損失。由於排污管道均鋪設在業主家中,一旦某戶因管道堵塞發生污水倒溢,除該戶業主外,外人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異常。韓某作為業主,對自己的房產負有審慎的管理、維護義務;對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暢、是否能正常使用應當予以積極關注。事發當日污水溢出,至韓某當晚回家後才發現,韓某對於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錯。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負有對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的義務。物業公司在接到韓某通知後雖採取措施疏通了管道,但第二天又發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物業公司採取的維護措施並非切實有效,存有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按3:7為宜,遂判決該物業集團賠償韓某經濟損失35726.60元。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是接受全體業主委託的小區共有設施的實際管理人,理應對公共設施負有維護義務。對於位於業主家室內的穿牆立管等排水管道,因該類設施上下貫通不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且系業主共同使用也不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若堵塞則影響整個單元的排水,故應屬於共用設施。對於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應當根據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各自義務及過錯和原因力大小來確定。物業公司應注意到高層住宅存在住戶人數多、內部設施結構複雜的特點,應在提示警醒、巡查整改等預防工作方面加強防範,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類似情況的發生。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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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王義祥 謝培

來源: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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