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責任與國際秩序

中國社會科學網 發佈 2024-01-15T20:08:54.086510+00:00

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相互聯繫的理性個體,只要「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關係中,擁有權力就要負相應的責任」。與此同時,隨著全球公共問題的增多,全球治理需要主權國家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並日漸對主權國家的責任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相互聯繫的理性個體,只要「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關係中,(國家)擁有權力就要負相應的責任」。與此同時,隨著全球公共問題的增多,全球治理需要主權國家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並日漸對主權國家的責任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全球階級社會的歷史背景下,權力的不平等必然會引致責任的不平等,從而使得國家責任呈現出一般責任和特殊責任之分。其中,一般責任是指一個特定社會秩序(如現代國際體系)中所有成員應遵守的責任,而特殊責任則是指一個社會秩序中的特定成員遵守的責任,如大國負有建構和維繫國際秩序的重大責任等。

  大國責任與國際秩序的內在聯繫

  在這個維度上,大國責任在根本上是問題導向的,現實問題的解決必然要以大國的物質性和觀念性力量作為保障,故而大國責任在本質上就是對國家實力的運用,它直觀地表現為對國家利益的滿足。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實力可能直接或間接地作用於大國的自身利益和他者利益兩個主要維度,並分別側重於責任的利己性和利他性,而在兩者的交融地帶則形成了互利性的共同利益。其中,對自身利益的滿足形成了大國的國內責任,對他者利益的滿足形成了大國的國際責任,而對共同利益的滿足則形成了國家間的共同責任。

  與此同時,由於大國在國家實力方面具有非對稱性的優勢,其在國際秩序中享有與普通國家不同的分配地位,這種差異性主要集中於以下三個維度:(1)大國往往需要更大的成本來履行自身的國內責任,無論這種履行針對的是國內利益還是海外利益;(2)大國往往更有餘力來支援和幫助普通國家維護其利益,這在本質上是大國在全球範圍內對資源的再分配;(3)由於大國的國內變化更容易影響世界,而大國通常有餘力發揮全球性作用,所以共同責任就成為大國責任發揮效用的重要媒介。在這個層面上,國際秩序的建構與維繫恰恰是大國履行共同責任以維護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的關鍵內容。

  赫德利·布爾認為,秩序是指導致某種特定結果的格局,是一種旨在實現特定目標或價值的社會生活安排。斯坦利·霍夫曼指出,世界秩序是國家間建立和睦關係的一種理想化模式,是國家間友好共處的重要條件和規範行為的規章準則,是合理解決爭端衝突、開展國際合作以求共同發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序狀態。門洪華認為,國際秩序是國際社會中主要行為體進行權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觀念分配的結果,而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全球性國際制度的創立與運行。可以說,建構和維繫國際秩序之所以成為大國責任的組成部分,恰恰是由於大國在權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觀念分配方面具有其優勢地位和特殊邏輯。

  國際秩序建構中的大國責任邏輯

  就權力分配而言,大國之所以能夠為國際秩序作出貢獻,是因為構成國際體系的國家擁有的權力是不平等的。國際關係的無政府狀態決定了國際秩序涉及的權力分配不是某種組織性或管制性的分配,而是源於國家興衰與戰略選擇的內生性和自發性資源流動。因此,權力分配在實質上始終是變動的——普通國家對此天然敏感(甚至脆弱),大國則由於自身的資源稟賦可以在絕對變動的過程中呈現出相對穩定的姿態,從而成為國際體系中權力結構的框架支撐點。在這個層面上,大國本身的權力優勢構成了權力分配的剛性基礎,大國是否願意讓渡權力則構成了權力分配的彈性空間,而後者恰恰正是大國責任導向的直觀體現。

  就利益分配而言,權力的天平會為大國帶來獲取特殊權益的機遇。但如果大國不履行特殊職責,它們也不能期望自己的特殊權益會被承認。可以說,利益分配通常由主權國家或國家集團來實現,其中既有操作性國家,也有適應性國家。儘管包括大國在內的所有國家都可能兼具操作性和適應性,但大國更有可能成為利益分配中趨於操作性的角色:大國可以基於權力優勢初步確定利益分配的議題、原則和程序,從而影響普通國家發揮操作性的限度;大國又需要保留自身的適應性以在利益分配過程中具備妥協的能力,從而激勵普通國家採取適應性的選擇。可以說,上述利益分配的操作和適應共同支撐起大國責任的價值,缺一不可。

  就觀念分配而言,大國在價值體系和觀念導向層面的示範性,會引起普通國家產生某種程度的通約性。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言,物質利益直接支配著人們的行為,但往往是觀念決定著受利益驅使之行動的軌跡。觀念分配的關鍵並不在於獲得部分的多少與好壞,而是關乎某個主體或事件涉及的善惡與對錯。在這一過程中,大國的軟權力優勢會使得部分普通國家予以效仿或追隨,從而建構出契合大國文化傳統和意識形態的觀念氛圍。故而,大國責任要求它必須通過自我調適來強化自身的通約性(包括遵循與貫徹符合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價值觀念;尊重與包容其他國家的觀念要素等),從而使其反饋為更具普遍意義的示範性。

  綜合大國責任在權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觀念分配層面的體現可以看出,權力分配構成了大國建構與維繫國際秩序的原點性假設和結構性要件,而利益分配和觀念分配則在權力分配基礎上分別呈現出大國在物質領域與觀念領域的具體表現,此三者構成了國際秩序建構與維繫的基礎框架。與此同時,以大國責任為代表的國家責任作為社會性的上層建築,主要基於權力分配的經濟基礎並在利益分配和責任分配過程中發揮作用。在這個層面上,大國責任的實質就成為對大國能夠滿足利益與引領價值以及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會性期許;而責任分配也成為國際秩序建構與維繫過程中重要的介入性變量。

  大國責任回應制度塑造及變遷

  在此基礎上,國際制度就成為穩定以上四種分配的重要公共物品,而大國則對其構建與供給具有「共同而有差別的」權益與責任。羅伯特·基歐漢指出,設計全球治理的可接受制度,需要將責任感納入規則制定和規則實施的機制之中。事實上,大國在國際制度的創設與運行過程中,既要基於自身的國內責任確保制度實施不會背離國家的核心利益,還要在制度設計中充分展現「妥協的美德」與「付出的精神」,從而允許普通國家以同質而不同量的妥協和付出作為條件來「搭便車」。與此同時,正如赫德利·布爾所言,一個大國想要合法地扮演管理者的角色,就不能無視世界上某些公正變革的要求。大國的行動空間據此而受到了「責任」的限制——制度變遷的必然性促使大國必須積極回應國際制度的改革要求,並在權力分配流變的基礎上調整利益分配、觀念分配和責任分配的原則與實踐,從而將制度塑造為構建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的基礎與核心力量。

  在這個意義上,國際秩序有賴於大國發揮積極作用才能保持穩定,全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良性互動有賴於大國擔當引領角色,承擔大國責任是國際社會對大國的要求。在這一過程中,大國在國際秩序的建構與維繫中擔當著至為關鍵的角色,這就使得大國在履行國內責任、國際責任和共同責任時,必須始終以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與共同價值為基礎,以責任意識穩定權力分配,以責任分配夯實利益分配與觀念分配,基於權責平衡的導向將權力優勢轉化為制度優勢,將國家實力的先進生產方式引入國際秩序的先進生產方式,致力於實現全球範圍內的普遍發展與長期和平,從而真正意義上成為促動國際秩序良性變革的「負責任大國」。

  (作者單位:同濟大學中國戰略研究院)

作者:劉笑陽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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