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問題涉及到銀行和P2P行業,但你們關注過這些問題嗎?

壹家媒 發佈 2024-01-23T07:53:58.386749+00:00

近些年來,不管是負債的年輕人還是他們的親屬好友,不管是已經還清貸款的受害者還是和他們有關聯的人,都在一直遭受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利用虛擬撥號軟體和106簡訊運營商提供的通信信息傳輸服務非法侵害,而這種侵害行為對於我們生活的這個法治社會危害極其之大,這種危害甚至於影響到了我們生活的這個

近些年來,不管是負債的年輕人還是他們的親屬好友,不管是已經還清貸款的受害者還是和他們有關聯的人,都在一直遭受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利用虛擬撥號軟體和106簡訊運營商提供的通信信息傳輸服務非法侵害,而這種侵害行為對於我們生活的這個法治社會危害極其之大,這種危害甚至於影響到了我們生活的這個法治社會發展和法治社會的建設,一度成為了社會年輕人的「噩夢」。

客觀的來講,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在利用虛擬撥號軟體打電話的過程中不斷的自稱為是受到了各個銀行或P2P平台委託,但基於委託的關係對於逾期的債務進行催收,但是,當接到他們電話的年輕人要求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證實他們和各個銀行或網貸平台之間存在的關係時,卻遭到了這些犯罪分子的拒絕,說白了就是,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無法證明他們之間的關係,而他們還在電話中自稱為自己是合法的催收,而到底合法不合法也不是他們在利用虛擬撥號軟體給年輕人打電話時自己說的,是要提供完善的身份證明和相關依據核實的,如果就連自己合法的身份這些身份不明人員都無法證實的話,請問一下,誰能證明他們合法呢?

除此之外,在中國這個法治社會,不管說話做事講究的就是真憑實據,不是接到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電話就意味著接到電話的年輕人就欠錢了,就比如說,我隨意撥打一個號碼就說他們欠了我的錢,我還不用提供任何的證據證明,甚至於我還可以在電話中說,我能給你打電話就證明你欠了錢,難道這就能成為事實嗎?

很顯然,現在社會上的很多事已經偏離了正確的軌道,就比如說一些仲裁機構違背仲裁需雙方自願的基本原則違規仲裁行為,比如說仲裁機構在仲裁的過程中為逃避法律責任未履行到告知被仲裁人的義務,比如說,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P2P網貸案件的過程中,基於P2P平台的經營行為,不適用相關的法律條款就定性P2P平台系信息中介機構,而在這些P2P平台所屬公司的經營範圍中並未找到相關的經營項目,反而我國相關法律條款對於信息中介的要求是非常明確的,地方法院的這種判定P2P平台系信息中介機構很明顯不符合法律程序。

上述的這些都還是其次,最關鍵的是,一些村鎮銀行利用P2P平台違規發放異地貸款,一些銀行的利滾利行為,一些所謂的律師事務所「為虎作倀」的行為,一些地方法院適用法律不準確的行為,一些相關部門對於虛擬撥號軟體的監管不作為,一些相關部門對於106簡訊運營商的「監管不力」,都形成了對於中國公民的侵害行為。

其實,我們一直都在想,這些P2P平台真的如一些地方法院所判定是信息中介嗎?出借人通過P2P平台發放貸款真的和這些P2P平台沒有關係嗎?如果這些和P2P平台沒有關係的話,那麼借款人每個月都繳納保險費和擔保費的意義是什麼,繳納的這些擔保費和保險費都去哪了,最關鍵的是,當一個上市的頭部P2P平台被立案後,難道他們真的沒有錢嗎?試問一下,這些頭部P2P平台的錢真的都發放給借款人了嗎?這一切問題難道不都是P2P行業的未解之謎嗎?

從客觀的來講,銀行和P2P行業的這些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國家的主體,因為隨著老齡化社會越來越嚴重,建設國家主體法治社會的基礎就是這些年輕人,說白了,中國沒有這些年輕人建設的話,僅僅依靠這些銀行和P2P平台能建設出文明和誠信社會嗎?

說實話,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其實一直侵害的是國之根本,如果一直持續下去的話,社會的誠信度和信譽度都會在下降,而建立法治社會的基礎是公民相信的力量,如果就連行政執法機關都無法做到公正公開公平的六字基本原則的話,那麼何談讓老百姓去遵守這樣的法律條款呢?

對於現在的老百姓而言,法律到底適用不適用其實和他們息息相關,如果當法律維繫不了老百姓權益的時候,甚至出現了地方法院的適用法律不準確和對於現已實施的法律條款不適用的情況,還存在一些地方經偵部門在未通知和提供證據給相關權益人時,通過自身「權利」凍結權益人的微信支付寶,試問一下,如果這樣做的後果導致權益人經濟困難或生病住院無法維繫生存的話,這些所謂的經偵部門負的了責任嗎?

地方經偵部門凍結微信支付寶的情況大部分都出現在逾期的借款人身上,而其中值得關注的是,這些凍結權益人微信支付寶的地方經偵部門核實過這些權益人的債務嗎?他們是否真的還欠這些非法P2P平台的錢呢?凍結微信支付寶的程序合規嗎?這些問題目前都需要給公眾一個合理的解釋,但至今為止,我們沒有看到任何相關的信息,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都說公民對於行政機關有著監督的權利,而當我們要求凍結權益人微信支付寶的地方經偵部門公示凍結的理由和相關的適用法律條款,為什麼沒有人理會這些依法監督的中國公民呢?

其實,對於這些問題來說極其的複雜,被凍結微信支付寶的權益人別說要求這些地方的法院或經偵部門給予合理的解釋了,能聯繫上他們都已經很不錯了,更何況,這些權益人真的能聯繫上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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