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照顧重病弟弟,領取他工資卡內20萬元,被弟媳起訴!法院判了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發佈 2024-03-03T16:45:15.050932+00:00

廣西南寧,女子弟弟重病以後,生活無法自理,弟媳提出還要上班,無法一直照顧。弟媳將她告上法院,說她在照顧自己丈夫期間,冒領了丈夫的工資、公積金20萬元,屬於不當得利,要求必須退還給她和婆婆,讓她們繼承、分割。

廣西南寧,女子弟弟重病以後,生活無法自理,弟媳提出還要上班,無法一直照顧。女子遂出面照顧弟弟,兩年後,弟弟去世。弟媳將她告上法院,說她在照顧自己丈夫期間,冒領了丈夫的工資、公積金20萬元,屬於不當得利,要求必須退還給她和婆婆,讓她們繼承、分割。女子十分委屈,說自己照顧弟弟兩年,出錢出力,花的比20萬多多了,取的錢都是給弟弟花了,而且還有票據,怎麼就屬於不當得利了?



剛開始的時候,小凱的妻子小芬也是盡心盡力。雖然全家給小凱請了護工,在醫院陪護小凱,但她也一直在給小凱送飯、陪伴、辦理轉院手續,日常照顧基本都是她在忙,小凱的工資卡也掌握在她手裡。

一年多以後,小芬每天單位、醫院兩頭跑,覺得實在忙不過來了,就找到公婆,提出自己也要工作,不能一直這樣兩頭跑。

但當時小芬的公婆年齡也很大了,公公身體還有病,根本不可能親自照顧小凱,就召集全家開了個會,大家商量好,讓已經退休的麗姐照顧小凱,小凱的工資卡也讓麗姐拿著,平時支出從裡面付。

兩年後,小凱的父親去世,一個月後,小凱也去世了。小芬就與麗姐打起了官司。

被告上法庭後,麗姐拿出醫療費發票,還算了護工費,說這都花了多少錢?20萬元一點都不多。

小芬則改口說,當初公公說護工費他負責,麗姐完全沒必要用小凱的錢。

一、誰該照顧小凱?

這個案件里,只說小凱生活不能自理,沒有提到小凱重病以後,還有沒有意識,具不具備行為能力。但從整個過程來看,大概率是已經喪失意識,不具備行為能力了。



作為監護人,其「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那麼,除了照顧小凱以外,她有權管理小凱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小凱的工資卡里的錢。

但是,這也意味著,給小凱請護工、支付醫療費都是小芬的義務。因為監護在法律上來說,更多的是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

退一步來說,就算小凱有意識,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小芬對小凱也有扶養義務。

所以,照顧小凱本來應該是小芬的義務,而小凱的父母、姐姐在小凱已婚的情況下,並沒有照顧小凱的法定義務,更何況小凱父母年事已高,有病在身,客觀上也沒有照顧小凱的能力。



這個案件里,小芬起訴麗姐,是認為麗姐構成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說,小芬認為麗姐獲得了小凱的錢款,而且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一方面,當初麗姐是在全家開會以後,決定由麗姐照顧小凱,而且工資卡也是小芬自願交給麗姐,由麗姐使用的。可以認為,是小芬委託麗姐照護小凱,也是小凱委託麗姐管理、使用小凱的工資,並非沒有合法根據。另一方面,麗姐也提交了醫療費發票,也確實支付了護工費用,算下來20萬元都已經花完,而且花的也是合情合理,麗姐並沒有從中獲利。

所以,麗姐不存在不當得利,自然不需要返還了。

至於小芬說的公公答應小凱的護工費由他支付,但她證明不了這一點。再說,父母對於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並沒有撫養的法定義務,再說小芬的公公年事已高,後期自身患有重病,也不具備這樣的能力。

更何況從法律上來說,就算小芬的公公確實答應支付這筆費用,這也屬于贈與,而一般的贈與在沒有實際履行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不需要理由就可以不再贈與。而且《民法典》也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在小芬公公重病花費不少錢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所以,最終法院駁回了小芬的訴訟請求。

來源:家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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