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紀初,法蘭西國王特許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北齋talk 發佈 2024-03-13T19:23:16.077825+00:00

#歷史開講#1200年國王特許狀相當規範,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嚴厲懲罰施暴者1200年國王特許狀的第一條內容就是嚴厲地懲罰施暴者。該特許狀規定:「當時,因為湯姆斯拒不承認事實,判他無期徒刑,嚴加禁閉,給他最壞的食物,一直到其死亡為止。除非他自願在巴黎經受探水神裁法。

1200年國王特許狀相當規範,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嚴厲懲罰施暴者

1200年國王特許狀的第一條內容就是嚴厲地懲罰施暴者。該特許狀規定:「當時,因為湯姆斯拒不承認事實,判他無期徒刑,嚴加禁閉,給他最壞的食物,一直到其死亡為止。除非他自願在巴黎經受探水神裁法。」

但是,即使他通過了考驗,今後也永遠不能在巴黎或法蘭西王國其他地方再從事獄警或法警職務也不能再進入巴黎。重罰參與暴動的城市居民,除非巴黎學人共同體替他們求情,否則絕不予以寬容。巴黎教區主教被判終身監禁,這是依據一個頗為奇特的條款,即教師指控的殺人兇手可以選擇自首,並自願承受水刑。

如果沒有自首而被審判有罪的話,他們將受到更加嚴厲的絞刑懲罰。如果被裁定無罪,則改判為逐出巴黎城。僥倖逃脫法律制裁的罪犯,其房屋將被夷為平地,幫凶若被捕則面臨與主教同樣的命運,除非他們能夠成功說服受害者為他們開脫,由此便可獲得寬大處理。

針對此問題,巴黎教師們顯示出了異常寬大的胸襟,他們並不希望所有罪犯受到終身監禁,請求將罪犯帶到學校,並以學者的方式對他們進行鞭笞。但是,學者的請求不利於王室特許權而遭到拒絕。

教會司法權

一旦學者被拘捕,要把學者立刻移交給教會法庭,不受巴黎市長和世俗法庭審判。其實,巴黎學者享有教會司法權,這種特許權早於巴黎大學出現之前,也無需世俗權威或宗教權威的官方認證。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法蘭西教堂學校的所有教師和學生被視為神職人員,他們享有神職人員所擁有的教會特許權,自然而然地享有教會司法審判權。

但是由於教師年紀尚輕且缺乏法律經驗,教師司法審判權無法實現,最終分崩離析,教會法庭取代教師司法審判權,1200年國王特許狀把該項特許權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作為官方文告,該特許狀把巴黎學人共同體直接置於教會司法權之下,不受巴黎市長和世俗法庭的審判,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能由教會法庭審判。其實,這也是變相地承認巴黎大學學人擁有神職人員身份,而無論他們在現實中是否是普通的平信徒。此外,教會司法權不僅屬於巴黎學人共同體,也屬於他們的僕人。此項特許權對巴黎大學學人是極大的寬容。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巴黎教士團的成員擁有教士身份,但是無法享有教會司法權。

1200年國王特許狀明確規定:「巴黎教士團的成員及其僕人不包括在享有教會司法權的範圍之內。」無疑,教會司法權是巴黎大學學者及其服務人員獨享的特許權。此外,如果學者沒有犯罪還被市民傷害了,巴黎市府要對學者做出相應的賠償。1200年國王特許狀明確規定:「如果學者沒有犯罪,還受了傷害,要按照調查結果和誓言實行賠償。」

該特許狀條款處處維護學者的利益。正是因此項特許權,在接下來的30年間,巴黎大學快速地發展成為一個極具凝聚力的學人共同體。但是,學者沒有徹底地從世俗習俗管理中擺脫出來。

保護教師和學生人身安全

巴黎大學的部分教師和學生是神職人員,神職人員首要特許權是人身保護特許權,任何以暴力攻擊神職人員要被處以絕罰,除非在面臨死亡威脅時,他向自己的主教或神父表示懺悔,並得到寬恕,否則只有教皇才能解除他所受的處分。傷害神職人員的人身就招致絕罰,犯罪者不需要經過法庭審判就已經被處絕罰,他必須懺悔,行補贖的善工,向教皇請求寬饒。

為了吸引外來學者和打消學者遷移的念想,菲利普二世首先考慮保護其人身安全,巴黎市民必須宣誓尊重巴黎城教師和學生特許權,主動提供信息,以防止任何人傷害和虐待他們。1200年國王特許狀規定:「全體巴黎市民宣誓,無論誰看到有人傷害教師和學生,任何人不能退縮不管不顧。如果有人非自衛而毆打教師或學生,尤其是使用棍棒或石子作武器,任何人遇到這種情況不能視而不見,要麼把壞傢伙抓住送往法庭,要麼出庭證明事實。」

針對傷害巴黎城教師或學生的人,一般要嚴格審查犯罪者的罪行,如果罪行確鑿,法官根據犯罪性質和情節輕重實施懲罰。該特許狀規定:「至於被抓住的人,罪行是否有問題,法庭、法官、教士、俗人或其他法定人員開展合法調查。如果經過充分調查,法官查明被告犯罪,法官立即按照犯罪性質和情節輕重加以懲罰,犯人可以拒絕承認這種事實,單純出於自衛,除非他用探水神裁法證明自己。

倘若犯人罪行成立,不得通過服兵役或做苦役的方式免於囚禁。」該法令出台之後,市民不敢輕易挑釁教師或者學生,倘若傷害教師或學生,其將要受到司法審判,遣送至城堡法庭接受審理。教師和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保護,吸引了不計其數的學者來到巴黎城。

保護教師和學生私有財產

巴黎大學學生來源不僅是一種社會維度,也是一種地理維度。根據現有文獻資料描述,巴黎城學生主要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是中間階層,年齡一般在14-16歲之間。第二類是貧困學生。第三類是學生具有一定身份和社會地位,要麼是社會高層,要麼出身貴族,要麼擁有教會財產,要麼中產家庭。

所以,部分學生家境殷實,具有不菲的私人財產,並且成為市民或官員的覬覦對象。巴黎城教師的收入來自於學生繳納的學費。學生在上課之前繳納費用,費用根據個人或集體原則確定。此時,教師具有商人身份。其中,部分教師是神職人員,神職人員擁有薪酬。部分教師也是身價不菲。

為了防止教師和學生財產被侵占,1200年國王特許狀明確規定:「巴黎城學者不論犯了什麼罪,法官不能侵犯其財產。倘若學者動產按法查封,要在教會法庭宣判查封之後,把它查封並看守起來,目的是按照教會法庭的裁判,處理這些動產。」該法條是附加條款,其出台的目的保護學者的私人財產安全,也是保障學者私人財產免於被教會法庭之外的執法機構扣押或沒收。

為了使上述法令得以遵守,現任市長和巴黎城市民在學人共同體面前宣誓,宣誓誠心實意執行上述法令。未來,不論誰擔任巴黎市長,在他任職的第一或第二個星期,要到巴黎教堂,要在教師和學生面前宣誓,保證嚴格遵守上述法令,並把該誓言精神傳達到其治下的機構。通過此方式保護巴黎學人共同體特許權得以落實。

1200年國王特許狀堪稱巴黎大學的創立契約,奠定了巴黎大學作為學人共同體的身份地位。於是,巴黎大學將這份特許狀視為王權認可其合法性身份的最早的權威憑證。歷史學術界也由此認定,中世紀巴黎大學的正式形成時間不晚於1200年。

1200年國王特許狀所規定的特許權不僅屬於巴黎大學,也屬於教師和學生,這是巴黎教師和學生團結鬥爭的結果。這些特許權給予了巴黎大學一個寬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促進了巴黎大學的發展和繁榮。但是,1200年國王特許狀並未對巴黎大學的組織機構、辦公人員和組織成員給予正式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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