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委外的陌生人到底是催收還是非法討債組織,網友:證據?

壹家媒 發佈 2024-03-30T00:47:31.280568+00:00

話說回來,別管我們欠錢還是不欠錢都會接到一些陌生人的催債電話,或許是因為朋友借的貸款逾期,也或許是自己的親屬好友借的網貸逾期,但如果自己沒有借過貸款的話,這些所謂的「催收」給我們打電話就涉及到了違法,因為我們沒有義務幫助他們督促任何人去還錢,也沒有責任幫助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催債,要知道,如果幫助他們的話,極其有可能不僅會失去朋友或親屬好友,還有可能間接幫助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實施犯罪行為啊!

話說回來,別管我們欠錢還是不欠錢都會接到一些陌生人的催債電話,或許是因為朋友借的貸款逾期,也或許是自己的親屬好友借的網貸逾期,但如果自己沒有借過貸款的話,這些所謂的「催收」給我們打電話就涉及到了違法,因為我們沒有義務幫助他們督促任何人去還錢,也沒有責任幫助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催債,要知道,如果幫助他們的話,極其有可能不僅會失去朋友或親屬好友,還有可能間接幫助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實施犯罪行為啊!

有很多網友總認為,如果我們不欠網貸平台的錢,他們就不會給我們打電話催收,更何況,我們是真的在這些P2P平台上借過錢呢?

而這些網友的「認為」其實存在著主觀上的錯誤,因為如果我們真的欠他們的錢,他們應該通過法律渠道起訴我們,也可以通過提供證據證實我們是真的欠了他們的錢,而至今為止,我們不僅沒有遭到這些P2P平台起訴,反而有很多年輕人起訴網貸平台,難道這些網友都不想想為什麼呢?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這些P2P平台之所以不敢通過司法渠道解決雙方的債務問題主要還是,他們認為欠他們的錢,這個理由不明確,大家要知道,我國對於民間借貸的綜合年化利率是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綜合年化利率的話,那就屬於高利貸或超利貸了,而這種貸款模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更何況,現在的問題是,有很多年輕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他們已經履行完法定的還款義務,說白了就是不欠他們的錢。

反而依據相關的法律條款來說,年化綜合利率超過法律規定標準的,借款人是有權要求P2P平台返還,而目前大部分年輕人如果真正仔細核算他們債務的話,到底誰欠誰的錢都還不一定。

或許就是因為這些原因存在,這些P2P平台如果起訴這些他們認為逾期的年輕人的話,不僅會暴露是沒有相關資質的,甚至還會他們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員的「軟暴力」催收行為牽連,反而會「得不償失」。

大家可以仔細回想一下,在最近這幾年裡,這些P2P平台認為逾期的年輕人所接到的電話為什麼會被認為比較特殊呢?首先,P2P平台委外人員在催收的過程中害怕暴露自己的位置,他們使用的是一種虛擬撥號軟體,而這種軟體可以自動生成虛擬的手機號碼和座機號碼,最關鍵的是,這種軟體生成的這些號碼是來自全國各地的,這樣就會給我們一種「假象」,那就是無法準確找到他們的身份信息,而因為他們使用的都是虛擬號碼,在他們催收的過程中滋生的刑事問題根本無法解決。

有些網友會認為,可以向P2P平台投訴他們啊!而大家難道不覺得他們才是真正的蛇鼠一窩嗎?

當現在的年輕人遭受侵害以後,他們首先想到的是核實這些侵害他們的陌生人身份信息,也就會出現很多年輕人在遭受到這些陌生人侵害之後,就撥打涉及到的P2P平台客服投訴或者要求他們提供這些陌生人的身份信息,而在這個時候,這些陌生人使用的虛擬撥號軟體第二個用處就出現了,那就是這些P2P平台拒絕提供這些陌生人的身份信息,而虛擬撥號軟體就是他們隱藏他們和這些陌生人關係的一個重要環節。

除此之外,這些P2P平台實際運營地址和企業信用信息中的地址也不一致,也可以說,如果受害者到這些P2P平台註冊的地址是找不到他們的,因為他們害怕受害者會找上門,畢竟他們做的是發放高利貸和逼迫受害者償還高利貸的非法金融產品,如果被受害者找上門的話,他們的境遇只會比找上門的受害者更加悲催。

P2P平台委外人員到底是不是「催收」?為什麼他們在催收的過程中如同「非法討債」組織呢?

從現有的基本情況來看,P2P平台委外的催收「合法」也只是P2P平台或這些「催收」自己說的合法,而當我們要求這些P2P平台核實他們委外催收人員或公司合法性的話,就會出現不僅P2P平台不敢提供這些催收的身份信息,就連這些催收所屬公司的基本信息都不敢提供。

因為他們知道,在這幾年裡,這些催收幾乎把所有人都逼到了「絕境」,如果真的暴露了這些催收人員身份信息或他們所屬公司基本信息的話,後果會怎麼樣,大家都能想像的到,而要說,這些P2P平台委外的陌生人到底是「催收」,還是「非法討債組織」,那就用這幾年這些P2P平台委外的催收在催收的過程中的行為表現,大家就會一致認定,他們委外的陌生人就是非法討債組織。

這些P2P平台利用這些陌生人的特殊身份實施強迫性催收或敲詐勒索,其實就是一種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在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他們還會通過非法的方式向這些犯罪分子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而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而所催收的債務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這種行為就是催收非法債務罪,最關鍵的是,這些所謂的催收並不是單主體運營,而是群主體運營,在侵害受害者的過程中一般都是多人參與侵害行為,這就是典型的「涉黑」行為,大家還會認為這些所謂的陌生人是合法的「催收」嗎?

聲明:本稿件為原創稿件,備案號為202303121711E,轉載必須註明「壹家媒」來源,私自轉載或轉載後惡意投訴我們,我們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