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為逃避檢查掉頭逆行,肇事後逃逸!高安警方:行拘

江西政法 發佈 2024-04-06T17:51:57.646622+00:0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但是,有部分駕駛人對此項規定置若罔然,發生交通事故以後,為逃避責任抱著僥倖心理逃離現場,最終還是被民警查獲。近日,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件回顧

心存僥倖 肇事逃逸

2月24日22時許,高安市交警大隊城北中隊民輔警在瑞陽大道例行酒駕檢查,一輛白色小車贛CW67**臨近檢查點,為逃避檢查,突然掉頭逆行。在逃離過程中,不顧現場民警勸阻,強行駛離,撞壞了道路中央防護欄和過往車輛,事故發生後駕駛員並未下車處理,而是駕車駛離現場。

法網難逃 後悔不已

事發後,城北中隊民輔警連夜開展調查取證,通過大量走訪摸排、調取視頻監控、分析車輛行駛軌跡,發現肇事車輛停放在某修理廠,未見肇事司機。民警鎖定車輛後聯繫車主,確定了駕駛該車的肇事嫌疑人艾某。隨之,民警通過電話告知其儘快到交警大隊處理該案。艾某於2月27日來到城北中隊投案自首,對自己於2月24日晚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

據了解,駕駛員艾某前一天飲酒到深夜,途經瑞陽大道時發現有交警路查,擔心體內還含有酒精,怕交警檢測出酒駕,於是選擇沖卡逃離現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艾某以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處以行政拘留10日,駕駛證記6分,罰款1000元的處罰

下面來跟大家通俗地說一下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幾個方面。

交通參與者

無論是行人、非機動車、摩托車、機動車,甚至現在比較流行的共享單車、共享電單車、共享汽車,只要有碰撞、人傷甚至疑似導致交通事故行為的存在,他就構成交通事故的一個構件。

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惡意離開,或者明確事故存在而不停下來把事故處理妥善,或者未報警、未留下聯繫方式,讓公安機關或第三方參與的人認為,整個過程中有逃逸的惡意在裡面,就構成肇事逃逸。

交警提示:駕駛車輛上路行駛,應穩駕慢行,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應立即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保護現場,千萬不要一走了之,逃是沒有出路的,帶來的反而是法律的嚴懲!

內容來源:暢行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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