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總結(2023.3.5更新)

麥小穗財稅 發佈 2024-04-07T19:34:47.292879+00:00

本篇詳解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時,如何以「核定徵收」的方式來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首先,明確個體工商戶與經營所得的定義,再次,為何「核定徵收」和如何「核定徵收」,最後,計算和繳納「核定徵收」的稅款。何為「個體工商戶」?我們知道「個體工商戶」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人」之一。

本篇詳解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時,如何以「核定徵收」的方式來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首先,明確個體工商戶與經營所得的定義,

再次,為何「核定徵收」和如何「核定徵收」,

最後,計算和繳納「核定徵收」的稅款。

何為「個體工商戶」?

我們知道「個體工商戶」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人」之一。

  • 「所得人」並不是我們一般概念中的自然人,從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可以看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人」分為: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

那具體來講,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到底是什麼呢?

先看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還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包括:

  1. 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2.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 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中,「個體工商戶」不僅僅是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還包括依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和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何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

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所以,「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就包括:

  1. 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 依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 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個體工商戶」為何「核定徵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前提:正確地計算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和損失。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所以,凡是取得「經營所得」的「所得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若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同時,我們再來看一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這是稅務機關以稅收征管的視角,針對所有的納稅人和所有的稅種執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我們來總結一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這條規定:

若納稅人有如下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 第一、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如果納稅人沒有設置帳簿或者擅自銷毀帳簿的;
  • 第二、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殘缺不全,導致難以查帳的;
  • 第三、已發生納稅義務,卻不辦理納稅申報或者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所以,從稅收管理的角度看,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採取查帳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是取決於納稅人的帳冊建制是否完善和會計核算是否準確。

對於個體工商戶來說,《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帳簿標準有兩種,一種是複式帳,另一種是簡易帳。

符合以下表格所列示的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設置帳簿。

個體工商戶作為廣大的納稅人之一,也受《稅收徵收管理法》約束,在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時,若有「核定徵收」的情形,稅務機關便有權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進行「核定徵收」,徵收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如何「核定徵收」

「定期定額」並不是僅僅針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來規定的,而是對個體工商戶的所有稅收進行核定徵收的一種方式,針對自身情況對「經營所得」進行「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的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以及不同城市其他合理的徵收方式。

對於「個體工商戶」來說,《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帳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是以「定期定額」的方式徵收管理。

「定期定額」作為「核定徵收」方式中的一種,主要應用於「個體工商戶」。


什麼是「定期定額」

「定期定額」就是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簡而言之,「定期定額」就是通過核定「營業額」或者「所得額」,來確定「應納稅額」。

對於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來說,計算「應納稅額」之前,還需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通常「應納稅所得額」由下列公式得出:

應納稅所得額=「營業額」或者「所得額」×應稅所得率


核定「定額」的方法

「定額」具體的核定方法,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帳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核定「定額」的程序


  •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

如何計算「核定徵收」的應納稅額

提示: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區分兩種情形:

  1. 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2. 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則實行查帳徵收,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PS:對於第一種情形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將在本篇文章中詳細講解。另一篇文章針對第二種情形(查帳徵收)進行講解,文章連結在這裡

實行「定期定額」的核定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 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所得適用 5% 至 35% 的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 30000 元的

5

0

2

超過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過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過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過 500000 元的部分

35

65500

應納稅所得額

「定期定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由稅務機關通過規定的核定方法和核定程序「核定」而來,與「查帳徵收」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並不是依據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計算」而來。

但是核定之後,個體工商戶並不能一勞永逸,若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應當以實際的發生額為計稅依據,進行申報繳納稅款,若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低於定額」,應當按照定額申報繳納稅款:

  • 發票開具金額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的,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稅款。
  • 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稅款。
  •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

如何繳納「核定徵收」的應納稅額

基本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簡單來說,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後,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彙算清繳。

如何預繳?

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按「核定徵收」辦理的個人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據此申報表和上述「定期定額」的相關規定,我們得出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以「定期定額」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

當月(季)預繳稅額=截至本期的全年應納稅額-超定額當月(季)前的實際繳納稅額-每月(季)核定的應納稅額×剩餘核定月(季)數

  其中:

截至本期的全年應納稅額=(超定額當月(季)前的累計所得額+超定額當月(季)的實際所得額+超定額當月(季)後的核定所得額)×應稅所得率×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季核定的應納稅額=每(月)季的核定所得額×應稅所得率×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何彙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按查帳徵收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最後強調一下,本篇適用實行以「定期定額」核定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查帳徵收的疑問可諮詢麥小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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