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詳解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時,如何以「核定徵收」的方式來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首先,明確個體工商戶與經營所得的定義,
再次,為何「核定徵收」和如何「核定徵收」,
最後,計算和繳納「核定徵收」的稅款。
何為「個體工商戶」?
我們知道「個體工商戶」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人」之一。
- 「所得人」並不是我們一般概念中的自然人,從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可以看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人」分為: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
那具體來講,個人所得稅中的「個體工商戶」到底是什麼呢?
先看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還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包括:
- 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 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中,「個體工商戶」不僅僅是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還包括依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和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何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
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所以,「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就包括:
- 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 依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 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個體工商戶」為何「核定徵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前提:正確地計算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和損失。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所以,凡是取得「經營所得」的「所得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若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同時,我們再來看一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這是稅務機關以稅收征管的視角,針對所有的納稅人和所有的稅種執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我們來總結一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這條規定:
若納稅人有如下情形,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 第一、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如果納稅人沒有設置帳簿或者擅自銷毀帳簿的;
- 第二、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殘缺不全,導致難以查帳的;
- 第三、已發生納稅義務,卻不辦理納稅申報或者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所以,從稅收管理的角度看,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採取查帳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是取決於納稅人的帳冊建制是否完善和會計核算是否準確。
對於個體工商戶來說,《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帳簿標準有兩種,一種是複式帳,另一種是簡易帳。
符合以下表格所列示的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設置帳簿。
個體工商戶作為廣大的納稅人之一,也受《稅收徵收管理法》約束,在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時,若有「核定徵收」的情形,稅務機關便有權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進行「核定徵收」,徵收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如何「核定徵收」
「定期定額」並不是僅僅針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來規定的,而是對個體工商戶的所有稅收進行核定徵收的一種方式,針對自身情況對「經營所得」進行「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的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以及不同城市其他合理的徵收方式。
對於「個體工商戶」來說,《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批准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帳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是以「定期定額」的方式徵收管理。
「定期定額」作為「核定徵收」方式中的一種,主要應用於「個體工商戶」。
什麼是「定期定額」
「定期定額」就是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徵收方式。
簡而言之,「定期定額」就是通過核定「營業額」或者「所得額」,來確定「應納稅額」。
對於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來說,計算「應納稅額」之前,還需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通常「應納稅所得額」由下列公式得出:
應納稅所得額=「營業額」或者「所得額」×應稅所得率
核定「定額」的方法
「定額」具體的核定方法,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帳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核定「定額」的程序
-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
如何計算「核定徵收」的應納稅額
提示: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區分兩種情形:
- 若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 若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則實行查帳徵收,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PS:對於第一種情形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將在本篇文章中詳細講解。另一篇文章針對第二種情形(查帳徵收)進行講解,文章連結在這裡。
實行「定期定額」的核定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 6 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經營所得適用 5% 至 35% 的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 30000 元的 |
5 |
0 |
2 |
超過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過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過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過 500000 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應納稅所得額
「定期定額」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由稅務機關通過規定的核定方法和核定程序「核定」而來,與「查帳徵收」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同,並不是依據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計算」而來。
但是核定之後,個體工商戶並不能一勞永逸,若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應當以實際的發生額為計稅依據,進行申報繳納稅款,若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低於定額」,應當按照定額申報繳納稅款:
- 發票開具金額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的,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稅款。
- 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稅款。
-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
如何繳納「核定徵收」的應納稅額
基本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簡單來說,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後,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彙算清繳。
如何預繳?
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按「核定徵收」辦理的個人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據此申報表和上述「定期定額」的相關規定,我們得出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以「定期定額」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
當月(季)預繳稅額=截至本期的全年應納稅額-超定額當月(季)前的實際繳納稅額-每月(季)核定的應納稅額×剩餘核定月(季)數
其中:
截至本期的全年應納稅額=(超定額當月(季)前的累計所得額+超定額當月(季)的實際所得額+超定額當月(季)後的核定所得額)×應稅所得率×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季核定的應納稅額=每(月)季的核定所得額×應稅所得率×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何彙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取得經營所得,按查帳徵收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適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最後強調一下,本篇適用實行以「定期定額」核定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查帳徵收的疑問可諮詢麥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