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外語學校姦殺案:17歲男子強姦16歲女生,怕被告發將其掐死

和平說事 發佈 2024-04-09T12:47:05.290575+00:00

新東方外國語學校曾經發生了一起令社會震驚的姦殺案:17歲的男學生王某將16歲的女學生姚某拖進了教室,強行與姚某發生了性關係,並因為怕姚某告發他強姦,於是又用手緊緊的扼住了姚某的脖子,令姚某窒息死亡。

新東方外國語學校曾經發生了一起令社會震驚的姦殺案:17歲的男學生王某將16歲的女學生姚某拖進了教室,強行與姚某發生了性關係,並因為怕姚某告發他強姦,於是又用手緊緊的扼住了姚某的脖子,令姚某窒息死亡。

據被害人姚某的母親李潔稱:女兒姚某乖巧懂事,成績優異,因為想要出國深造,所以在2015年3月前往北京新東方外國語學校讀書。

平時姚某經常與母親講述自己的學習生活情況。案發前,姚某還向母親抱怨同學王某總是找她麻煩。直到5月19日晚上,李潔再也無法聯繫上女兒,發微信也一直未回復。

第二天,李潔接到女兒學校的電話,說她的女兒姚某與王某出去後一夜未歸。

但學校告訴李潔,王某曾發過簡訊給老師,姚某是和自己在一起,很安全。但作為母親的李潔仍然不放心,連夜從山東開車到了北京。此時學校的老師和李潔都不知道,姚某已經死亡。

還在趕往北京路上的李潔從姚某的同學處了解到,女兒在不常去的6層一教室內被發現,但已死亡多時。

原來,在2016年學校元旦晚會上,擔任晚會主持人的姚某引起了王某的注意。晚會結束後,王某就向同學要到了姚某的微信,並加為好友。之後,二人偶有聊天,但聯繫並不緊密。次月,王某向姚某表達了愛意,但姚某以學習為由拒絕。

王某求愛姚某不成,便將姚某騙到了教室內,並且強姦了姚某,因為怕姚某相老師以及她的家長告發,於是就扼住了姚某的脖子,將姚某掐死。

在姚某死亡後,王某曾到一家酒店裡過夜,因為害怕,企圖在酒店的浴缸里割腕自殺,但還是怕死,自殺未遂。

後來,王某借了同學電話打電話給他的母親,母親知道後,想要通過學校和老師給李潔帶話,問這個事情能不能夠用錢解決,因為王某母親呂某是背景某商貿公司總裁,家裡有錢,但是李潔拒絕了呂某的要求,一定要為自己都女兒討回公道。

而自殺未遂的王某,在被送往醫院的時候,用其母親呂某的手機打了自首電話,說自己因為過失將姚某殺害。

2016年5月20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8日,檢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在法院庭審時,王某承認自己殺害了姚某,但否認了自己強姦姚某,說他是在姚某的主動要求下,兩人發生性關係。事後姚某表示要將此事告訴老師。害怕被告發的他在情急之下將姚某勒死。

但李潔並不認可王某的說法,她說:「我親眼看到我女兒身上大量的傷。」

最終,經過法院審理查明:17歲的王某強行與16歲的被害人姚某發生性關係,因害怕姚某告發,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併罰。

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姦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後因王某不如實供述強姦犯罪事實,被認定不是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根據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以及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外,在民事訴訟方面,法院判決王某向被害人母親書面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王某母親呂某賠償被害人母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共計1400755元,補償被害人母親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本案中,原本王某強姦姚某後,將姚某掐死,屬於情節非常惡劣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應該判處死刑的,但由於王某未滿18周歲,即使是數罪併罰,也只能判處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可憐的是姚某,年僅16歲,能夠在新東方外語學校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就擔任學校的元旦晚會主持人,說明她是非常優秀的女孩,對未來充滿了夢想,但卻被王某強姦殺害了,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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