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拉克略時期,拜占庭軍役地產的形成與發展

北齋talk 發佈 2024-04-11T01:35:04.325487+00:00

#歷史開講#約498年,阿納斯塔修斯一世(491—518年)以現金薪水取代了口糧與裝備的發放,將過去的強制徵兵制改成了募兵制。

約498年,阿納斯塔修斯一世(491—518年)以現金薪水取代了口糧與裝備的發放,將過去的強制徵兵制改成了募兵制。這套募兵制度也順利運作至查士丁尼一世時期,但由於查士丁尼四處用兵,加之受查士丁尼大瘟疫的影響,收入減少而軍費開支增加,因此在其統治中後期,軍餉便曾數次拖欠,莫里斯更是因欠發軍餉遭受叛亂身死。

616年,喪失了大量土地於波斯人手上的希拉克略,便將現金薪水減半,以裝備代替。至636年雅穆克河戰役拜占庭帝國徹底失去埃及與敘利亞的領土之後,據學者推算,此時的拜占庭帝國,必須以565年時四分之一的收入,以維持三分之二的士兵數量。

在此財政窘境之下,難有開源之手段,只能將節流作為變革的重心,軍事開支自然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部分學者認為,「以田代餉」就是希拉克略採取的重要行動之一。此處的「田」即為「軍役地產」,領受這份地產的士兵便是「農兵」。

軍役地產的形成

在討論農兵制,尤其是農兵制的分類之前,首先要理清軍役地產的概念。所謂的軍役地產,其第一次在文獻中出現的時間是10世紀。在君士坦丁七世的一份法令中規定,所有支持兵役的土地現在都必須進行登記,即使是那些以前從未登記過的土地。

顯然,不是所有士兵擁有的土地都能稱之為軍役地產,畢竟向士兵或退伍士兵分配土地的行為在羅馬共和國與羅馬帝國的歷史當中由來已久,不可能到10世紀才以專業術語的形式出現在法令當中。

根據西方學者的討論與定義,它不應簡單理解為士兵及其家庭所擁有的地產,而應該理解為與兵役綁定的、作為士兵薪酬一次性給予的地產,而且在10世紀的法律當中對其出售有所限制。

實際上學者對軍役地產的研究與他們對軍區制的研究方法類似,都是根據後期(尤其是馬其頓王朝)的史料來倒推史料貧乏的黑暗時代的相關情況,以得出他們的結論。但這種論證實際上是缺乏直接證據的,容易得出以偏概全的結論。

希拉克略時期的情況

由於軍役地產第一次見諸文本是在10世紀,因此其具體的形成時間,在學者之間頗有爭議。而且由於它是軍區制的核心內容,因而認同軍區制是由希拉克略創建的學者,基本都認為軍役地產在同一時間形成,但正反雙方實際上都沒有關於此時期的直接證據,論證基本來源於推測。

例如奧斯特洛格爾斯基在其《拜占廷帝國》中對於軍役地產的出現,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論據,只是指出軍役地產與農兵制彌補了徵兵方法不足,並使國庫窘境得到緩解,並認為查士丁尼二世向小亞細亞遷移的斯拉夫人便是作為農兵定居在軍區里,但是分配土地一事並未見諸史料,也無法論證土地與兵役是否綁定。

首先,從財政角度來看,特里高德指出,希拉克略在616年的減薪措施使得士兵基礎年薪從一年5諾米斯瑪下降至一年2.5諾米斯瑪;亨迪也指出,席哈克羅納斯時期給士兵的每4—5年一次的附加捐贈為3個諾米斯瑪,僅相當於578年的三分之一。

此外,大量考古遺蹟顯示,在7世紀中期至9世紀中期這兩個世紀的時間內,出土銅幣數量急劇減少,部分學者認為以此可以證明在康斯坦斯二世時期,國家已經減少了以現金作為發放軍餉的手段,並以此與軍區制與軍役地產的出現聯繫在一起。

士兵薪資的下降必然需要用其他手段作為補償,這些似乎都能作為國家需要進行「以田代餉」的合理前提。但實際上,拜占庭當時的財政問題並不一定有如上述數據顯示出來那樣嚴重。

7世紀至9世紀出土銅幣的減少,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因為這兩個世紀因拜占庭城市的衰落與轉型,大量的市場活動從城市轉移至農村或城堡外圍所導致的,這與當時拜占庭士兵分散駐紮的狀況正好吻合。另據最近考古發掘的成果,在希臘、南義大利等地也發現了大量希拉克略與康斯坦斯二世時期的銅幣。

此外,貨幣流通的減少與以物易物的增加,會影響貴金屬貨幣的實際購買力,導致「減薪」後的薪資數據不一定能反映其真實的收入水平。此外,國家採取了多樣化的手段來填補這一財政空缺。哈爾頓提及過8世紀中葉的一個案例的裁決:如果士兵離開家庭,其岳父有權收回他在女婿裝備投資的一部分,此裁決證明了士兵的家庭也承擔了一部分供養士兵的財政義務,其回報可能是給予士兵家庭的特權。

另據亨迪對6世紀至10世紀軍隊薪水制度的研究,在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除了年度的基本薪水以外,還有附加捐贈,其在578年仍保持完整,641年時仍保有其殘存形式。而在君士坦丁七世時期,這種附加捐贈演變成了對軍區軍隊每四年周期性計算並輪流支付的薪水,在中間的演變過程當中,其目的是能定期滿足一支軍隊的合理需要的同時減輕國家的財政壓力。

而幾乎是與銅幣的鑄造與發行的減少同步,曾經負責管理帝國絲綢生產與銷售的關務專員的作用已經逐漸轉變成向士兵出售武器與裝備,表明大規模和普遍的現金支付給士兵不再被認為是供應和裝備軍隊的必要條件。例如,在早期士兵的裝備屬於國家,不能成為士兵的私人財產;但在利奧三世時期的法典《法律選編》當中,已經認為戰馬、馬鞍、盔甲等屬於士兵的私人財產。

同時,亨迪在研究7世紀末的印章時指出,當時國家通過國家倉庫向斯拉夫人提供和出售裝備和武器,以換取他們入伍。而根據塞奧法尼斯記載,在692年查士丁尼二世帶領包含30000斯拉夫人的軍隊與阿拉伯人作戰時,起初拜占庭一方占有優勢,但斯拉夫人的指揮官在接受阿拉伯人一袋金幣的賄賂與欺騙後帶領20000斯拉夫人倒戈使拜占庭大敗。

倘若如奧斯特洛格爾斯基所言,查士丁尼二世是通過分配土地的方式使斯拉夫人入伍,斯拉夫人沒有理由在己方占有優勢時輕易地臨陣倒戈——尤其是他們的家屬都仍在拜占庭控制之下。因此很可能拜占庭採取的方式是向斯拉夫人出售裝備與武器,甚至以強迫的方式使其背上債務並以軍役償還,使得斯拉夫人懷恨在心,才導致了他們的最終背叛。

總而言之,相比「以田代餉」,「以物代餉」的證據更為充分。尤其是這些措施都在希拉克略之後採取的,若希拉克略當時已經採取了「以田代餉」的方式緩解財政窘境,那「以物代餉」的措施就顯得多餘了。

可見,雖然拜占庭當時確實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但由於經濟情況的波動,實際上經濟壓力並沒有部分學者想像中大,同時拜占庭所採取的分攤養兵支出、輪流發薪、裝備私人化等方式,使得「以田代餉」並不是當時解決財政問題的唯一途徑。

而從後世立法情況來看,在普遍被認為是8世紀伊蘇里亞王朝時編撰的《農業法》的第18、19條中,規定了占用他人棄耕土地的農民需要承擔該土地的稅收並繳納額外費用,陳志強教授認為這是當時拜占庭帝國稅收「聯保制」的證據,但當中卻沒有提及同樣情況下兵役如何處理,這只能說明此時兵役尚未與土地關聯。

綜上所述,在「陳舊的管理統治機器已經停止運轉」的情況下,希拉克略沒有足夠的精力、人才與時間實施「分田地」,因而史料之中也完全沒有記載。但是,正如軍區制的形成一樣,希拉克略時期無疑是軍役地產形成的關鍵時間節點之一。因為部隊一般只需要在邊境地區駐紮,同時反覆更換駐紮地,或進行長期的遠征,這實際上排除了對自己土地的持續耕作的可能性。

但雅穆克河戰役之後,軍隊撤回小亞細亞駐軍,面對阿拉伯人長期掠奪式的侵擾,拜占庭的軍事戰略逐漸發生轉變,決定性的戰役減少。結合城市轉型,拜占庭開始實施以拖延要塞和設防城市的抵抗為基礎的領土防禦戰略,這一系列因素致使軍隊長期的本地化駐紮成為可能,這無疑是後世軍役地產形成的基礎。

軍役地產的形成過程

能夠確定的是,軍役地產不是希拉克略有意為之的改革,至少至利奧三世時也尚未形成。考慮到直至10世紀軍役地產才見諸法律文本,其間無論是法律還是其他史料對此均隻字未提,有理由認為其形成過程是由下而上的社會緩慢變化,而非由上而下的國家改革行為。

目前關於其形成過程學界至今尚未有公論,只能結合間接證據做出符合邏輯的推測。軍役地產的形成有兩個核心問題,一是土地的來源,二是兵役義務從「屬人」至「屬地」的轉變。關於土地的來源問題,目前學者當中有兩種推測,一是由特里高德與亨迪分別提出的帝國莊園分配說,即認為士兵的土地來源於皇室領地的轉讓,實際上就是以田代餉以換取士兵服兵役。

二是士兵購買說,哈爾頓支持此觀點。特里高德反對士兵購買說的原因之一,是他認為「7世紀中期的大批貧困士兵無法一下子就購買到足夠的土地來養活自己」。就筆者看來,特里高德的反對很難成立,他的觀點實際上是建立在他的主要論斷之一,即軍區制是康斯坦斯二世的創造之上的,因此才會將時間段限定在「7世紀中期」。

但從上文對「以田代餉」與「以物代餉」的論證來看,國家並不需要在短時間內以以田代餉的方式解決兵役問題,尤其是在《法律選編》中並沒有實施了以田代餉的跡象,反而在當中體現出了對士兵私有財產的側重保護,為長期內的士兵購買說提供了可能。

在莫里斯時期法律規定,若父親在服役中死亡,則允許長子入伍並繼承其津貼與級別,這顯然只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即至少在查士丁尼以後至希拉克略以前,尚未引入廣泛的世襲兵役制,仍以金錢招募為主。

世襲兵役制的具體引入時間目前難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哈爾頓提出的希拉克略時期重新引入世襲兵役制的結論缺乏明確證據,而莉莉則認為在雅穆克河戰役後的長期駐軍過程當中,軍隊與當地農民不可避免地發生越來越緊密的聯繫乃至混雜,世襲兵役制就在這個過程當中出現。

但無論如何,最晚至利奧三世時期,便已形成了穩定的世襲兵役制。在世襲兵役制發展的過程當中,士兵與駐地的聯繫越來越緊密,而且士兵的財產在國家的保護下得以積累,而土地便是最好的投資方式,同時國家也因為大量無人耕種的土地而樂見其成,因為這既能使休耕地得以復耕,又能為國家帶來更多稅收。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