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古代律令國家衛府制度為何能長存?

史論 發佈 2024-04-25T14:41:12.613545+00:00

古代日本的大和朝廷以中國大唐法律制度為藍本,以公元世紀中葉的大化改新為起點,建立起以律令制為基礎的古代天皇制律令國家,是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古代日本的大和朝廷以中國大唐法律制度為藍本,以公元世紀中葉的大化改新為起點,建立起以律令制為基礎的古代天皇制律令國家,是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

律令制,就是指以律、令為基礎的政治法制制度,「律」指刑法,「令」主要指行政法。

出於守衛及保護天皇貴族的需要,作為律令體制的一環,衛府制度也被引入日本,作為日本歷史上最早的制度化中央武裝力量,日本古代律令國家的衛府制度,與中央政治情勢聯繫緊密。

所謂衛府,是日本奈良、平安時代負責天皇、皇居和京城警衛機構的總稱, 不隸屬於任何機構,直接對天皇負責。

律令制國家建立後,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將這些武裝力量作為一種制度固定下來,並對其進行了強化與改造。

一方面,日本古代律令制衛府制度因為外來儒佛思想與日本本土神道思想的交織與相互作用,呈現出了上層建築(律令官僚制) 與社會基礎(舊氏姓制) 相互依賴和矛盾的兩重統治結構及神國性特點。

另一方面,由於國家的政治統治形態具有時代性,亦具有深層次的民族性,基於日本古代律令制衛府制度,作為中央武力的這一特殊地位,其與律令國家,尤其是中央政治權力的發展與變化息息相關。

衛府制度史屬於日本古代律令國家軍事制度歷史的範疇,是制度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一國家的軍事制度往往與該國的國體與政體息息相關,一國軍事制度的制定與實施也與其經濟、社會等方面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

日本衛府制度的歷史條件

有若干重要的歷史條件,促使著日本衛府制度在該時代的逐步建立。

其一,是日本官位位階制的建立。

在大化改新以前,大和朝廷採取的是以「氏姓」為基礎的統治體制,到聖德太子執政時期,開始對這種體制進行改革,實施了「冠位十二階」。

所謂「十二階」,就是把群臣的官職重新規定為十二等,分別授以不同的職稱,分授不同顏色的冠以作標識。該制的特點,在於官位只按才幹和功績授予個人,可晉升但不能世襲。

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氏姓制度的世襲制,推進了貴族的官僚化和以天皇為首的官制的形成。

大化改新後,隨著官僚體制的建設加速,「 十二階」又先後改為「十三階」、「十九階」與「 二十六階」,位階數不斷增加與細化。

到天武十四年,除天呈外的所有官員均被納入冠位制中,自此天皇一人總攬編制身份秩序的大權,「 一君萬民 」的律令國家理念得以逐步貫徹。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冠位制度的確立為真正脫離了氏姓性質的令律制衛府官員的出現,乃至「衛府」作為律令體制的官司而建立,提供了條件。

其二,是日本「法」的出現與戶籍制度的確立 。

大化改新後,隨著中央集權的不斷加強,曰本古代律令制國家最終確立。在《大寶令》、《養老令》中,均存在著對於衛府制度的相關規定,為衛府制度有序且有效地運行提供了條件 。

由於令制衛府制的重要兵力——衛士來源於全國範圍的農民之中,中央朝廷對於全國人口的把握就成為該制實現的重要前提與條件。製作戶籍是國家掌握人口狀態的重要方式。

由此,國家掌握了大範圍的人口狀態,從農民中徵發衛士成為可能。

其三,是日本與中國的交往及其對中國文物的吸收。

日本的律令國家是仿照中國所建,令制下的衛府制亦是如此。雖然在建制與規模上,日本的衛府制度不及中國唐朝禁軍之龐大與複雜; 但從其職能與相關法律規定上來看,明顯受中國制度的影響,可稱為唐 朝制度的「簡化版」。

本方面衛府制度的建立,與該國同中國的交往及其對中國相關制度的吸收,有著密切的關係。 唐朝文化與制度,在大化改新及日本律令國家的建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伴隨著世紀初期全國性造籍的完成,兵士從一般農民中徵發的設想得以實現。

在此基礎上,軍團制建立,衛士制度的出現也成為可能。 日本衛府制度的建立,也與當時東亞整個歷史環境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以6、7世紀不安定的東亞地區國際與各國國內局勢為背景,大和朝廷著手加強軍事方面的建設;以冠位制的建立、律令法的編纂與戶籍制度的建立,以及日本對中國唐朝相關制度的學習等為條件,日本逐漸建立起律令國家體制下的衛府制度 。

衛府制度的發展與演變

衛府制度作為日本律令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長久地存在於歷史中。隨著歷史環境的變化與時代的發展,特別是政治情勢的變化,該制度在數量與名稱上均有一些調整與改變。

從衛府的數量來說,衛府制度的變化可簡單概括為:從五衛府到六衛府、從六衛府到八衛府,以及從八衛府到六衛府等三個階段 。

一、從五衛府到六衛府

「五衛府」,指的是《養老令》中所規定的衛門府、左、右衛士府 , 以及左、右兵衛府。「六衛府」,是在五衛府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全新的中衛府 。 為何要已有五個衛府的情況下,增置一中衛府?其原因恐在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五衛府的主要兵力——衛士出現不足的情況。

以和銅三年遷都平城為節點,衛士逃亡現象嚴重,衛士制度面臨嚴重的危機。由於遷都時期需要大量的勞役,衛士在負擔警備任務之餘,有時還要直接參與土木工程的建設,帶給他們很大的負擔,直接導致嚴重的逃亡現象。

在此狀況下,衛士的人數與質量很難得到保證,衛府運行也受到影響。為了彌補衛士不足帶來的武力空虛,朝廷需要一種新的武裝力量。

另一方面,當時的政治情勢也推動了中衛府的建立。

聖武天皇希望遏制長屋王的勢力,藤原氏也希望建立自己的武裝力 量以壓制長屋王,並掌握朝廷內部的兵權。 恰逢此時,伴隨著莊園的出現,日本地方上的大土地所有者勢力興起。 他們為了實現自己 的政治訴求,與藤原氏勾結,為中衛府提供了武力來源。於是,與藤原氏密切相關的中衛府建立起來。

二、從六衛府到八衛府

不同於由五衛府到六衛府只是單純地增加了一個衛府, 從六衛府到八衛府,實際可分為「從六衛府到七衛府,再由七衛府到八衛府」的過程。

六衛府至八衛府的變化過程較為複雜,其中包含了新的衛府的設置、改稱,武裝力量的重新分配等問題。這些變化,與當時的政治情勢有著密切關聯。

長屋王之變後,藤原氏的勢力曾盛極一時,後朝廷實權落入橘諸兄手 中,但鎮壓藤原氏叛亂後,橘諸兄勢力漸趨衰落。孝謙天皇即位後,重新重用藤原氏。

這些變化,就是藤原氏重掌政權後,進一步擴充與其密切聯繫的中衛府勢力之舉。

三、從八衛府到六衛府

至8世紀末9世紀初,日本衛府制度又出現了一次較大的變動。期朝廷對原中央武力進行了重新的整合。

首先,外衛府被廢除,近衛、中衛兩府並行。遷都平安京後,再次進行官制改革,近衛府改為左近衛府、中衛府成為右近衛府。之後,衛門府被廢止併合並於左右衛士府,左右衛士府最後又改名為左右衛門府。

至此,曰本的衛府制度,由令制五衛府出發,最終定型為左右近衛 、左右衛門、左右兵衛組成的六衛府制度。

小結:

日本律令國家的衛府制度在建立後,在當時中央政治形勢和社會發展狀況的影響下,經歷了一系列數量、名稱上的變革與整合,最終定型為六衛府。

結語

所謂「日本古代律令國家」的衛府制度,包含著「日本」與「律令國家」兩個關鍵的限定詞。作為「律令國家」的衛府制度,該制呈現出與日本古代律令國家發展的同步性特點。

日本古代律令國家衛府制度的建立並非一蹴而就,而是歷經了一段時期的歷史過程。在其初建之時,古代日本朝廷一方面對傳統倭王身邊的武力加以改造,並將之納入衛府制度中;另一方面又遵循律令原則並仿照中國的相關制度,建立起全新的衛士之制。

伴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與時代的發展,衛府機構的設置曾出現一些變化,經歷了五衛府一六衛府一八衛府一六衛府的不同階段,並在前後兩個時期內呈現出不同特點與狀態。

參考文章:

  1. 《日本古代律令制國家的形成與特點》 作者:婁雨婷 來源: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 《日本古代律令國家衛府制度》 作者:崔曉 來源:首都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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