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亨利——英國早期司法審判機構,對君王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對酒談歷史 發佈 2024-04-26T12:05:13.194686+00:00

引言:英國司法制度源遠流長,博大精深,不僅有著淵博的文化環境,更有無比深厚的文化底蘊,這為後續司法有效開展提供了穩定的條件。

引言:

英國司法制度源遠流長,博大精深,不僅有著淵博的文化環境,更有無比深厚的文化底蘊,這為後續司法有效開展提供了穩定的條件。

早在5世紀中期,英國人就通過大量團體組織,以及司法改革建立了大致的框架,這些框架對後續英、美、法、德國家制度的建立,都提供了穩定的政治依據,同時,這些體制也為後續司法形成,建立了穩定的社會環境條件。

英國與其他殖民地不同之處在於,英國是獨立的個體,並不是一個團體,且它無論在經濟上也好,文化、政治上也罷,皆處於穩健上升一個階段,在行政上,英國沒有司法部門,司法

政治事務一般都在其英國首都大本營,由軍機大臣行使,並設有獨立的辦公室以及看管部門、經營部門、管理部門作為日常事務的總結與匯報。

除了行政部,還有以司法為代表的司法部、稽查部、以及法律部,皆為負責律法的有效開展與行政職能權利的部門。

革新與司法——10世紀英國普通法院的法律職能

在英國,每個公民都有應盡的法律義務,在行政人員上,行政大臣、主管大臣等都是全國的司法部門的重要首腦機構,還有特定的法律機關供其社會服務,主要負責立法、監察、行政三種服務。

大臣主要負責管理法院行政系統,以及行政機構,監察,負責批評與改正行業策劃督查,以及行業的標準,以及向參政員、議政員提出修改意見、法律意見策劃等,管理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從介紹、入職、培訓、考證、福利等制度,以及負責提供後勤保障與後勤物資包等。

參政員主要負責的職能,是體現在秩序與管理上,監察、督促上,甚至對外部機關也要實行相應的法律效力,以及總的責任與義務,在法律面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則處理事務。

同時,監察之中還有主管懲罰、懲戒機關機構。其機構內部還設有刑事、國際、監獄、財政、財務等綜合報表。

在一些特定的機構上,還設有帶有法律辯護人的律師,律師是經過英國早期的司法改革,得以最終定型的,並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改革、創新,才有了現今律師職業。

英國所有律師,均由司法機構主管,除了無業律師,律師要通過考證,才會最終取得律師資格證的,這與教師職業趨同化,甚至司法機構對律師的管理,也做了明確而又規範的管理制度。

律師分為從業、不從業兩種方式。從業屬於國家,不從業則屬於不被認可的、沒有資格證的律師。這也便是英國最早期,司法演變律師的準則規範。

英國司法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分層律師,與現階段的本質意思趨同。

英國司法主要是因為地位,而產生的對應權利。英國事務司法組織機構是國家法律委員會,該會由政府直接管轄,首腦是英國亨利三世,主要負責擔任出庭律師以及高級法院辯護的律師。

因其兩者所處地位不同,條件與待遇也就各不相同。但本質上,皆統一實行一個原則一個職能,就是管理職能與至上原則

英國律師普遍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在英國,沒有統一的立法,也沒有統一的人均分配額,社

會比重人口加上律師比重總額就等於法律,根據不同的社會環境,因此,這種被人所限制的法律,也就有不同的職能,對人也就有不同的影響。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律師主要業務主要包括起草、下發等。起草是出庭、開庭、辯護證明。下發是下發所屬地域機構機關,進行下發籤字,同意方可加入作為辯護主訴人或公訴人。

英國目前有五類律師,即普通、地區、海外僑民、中級、高級等。英國人對於律法格外苛刻、嚴明公正,主要明確立法,禁止通過授權人的名義或辯護人名義,為出庭收取額外任何費用,

否則就是相對違法的,要將這個辯護人除名在外,永不得以律師名義公眾於世。

司法與公民——法律革新改革對公民有哪些影響

無論人類社會如何發展,社會生活水平如何進步,公正公明的法律制度,一直都是大多數民眾賴以生存的基礎,而這些美好憧憬,也正是新時代我們所倡導的。

尤其是在西方英、德、美等國家,沒有律法約束的民族,就像一個空殼,尤其是過去沒有特權階級的民主社會條件下,公正嚴明,反而就成了生存發展基本要素。在這種情況下,至今仍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律法制度就此誕生。

其次,在貢獻上,這不僅是歐洲人對亞歐國家文明建設的貢獻,也是對整個世界發展文明的貢獻。

法律職能與效力,最早起源於司法機構,是英國人賴以維持社會發展的階級要素,是社會發展的核心所在,無獨有偶,這也正是後來完善而成的法律。

最早它普遍用於司法機構嚴查機關以及發展機關,由於它後來被亨利所改革,以致於,後期法律制度沒有得到太多的完善,導致了後期有滯後蕭條的現象出現,但在後期經過改革,它還是重歸於世,面向了大眾,更多的新聞媒體,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促使君王、社會法律更為完善的英國,對現代社會的影響

政治上,英國法律、律法標誌著英國至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政體,標誌著英國從此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

為英國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提供了良好的生存條件與生存基礎,也為後續英國第一部立憲法案頒布提供了條件,使得律法真正意義上高於君王權利,標誌著權利至上原則被徹底破除,建立了新的政體。

同時,也為限制英國過早走向封建化道路,提供了法律保障與法律依據,對世界資產階級基本理論都產生了無比深厚的影響。

結語:

英國是最早的憲政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於社會環境,而組成的帶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機關。英國君主立憲制政體,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封建權利,給民眾有了更多的保障,讓曾經的百姓由恐慌變成了安穩,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英國制度是相對其他封建主義國家來說,最健全的體制,同時,也為後續提供了必要的先決條件。

參考文獻:

《英格蘭史》

《英國律法》

《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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