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與傳統工匠精神傳承

光明日報 發佈 2024-05-02T15:08:22.315064+00:00

「物勒工名」是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檢驗產品質量。它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手工業管理制度,《禮記·月令》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大量刻畫著工匠名字的出土文物說明這一制度起源很早,源遠流長。

「物勒工名」是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檢驗產品質量。它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手工業管理制度,《禮記·月令》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大量刻畫著工匠名字的出土文物說明這一制度起源很早,源遠流長。某種意義來說,「物勒工名」是我國最早的問責制,它不僅是產品質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傳統工匠精神傳承的重要保證。

「物勒工名」制度源遠流長

「物勒工名」制度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早在商周時期即有在青銅器上刻記人名的現象,但此時多是標明物品的所有者,並非製作者。將製造者名字刻上器物的情況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當時,有些器物上還出現了主造人和監造人的名字,如《殷周金文集成》所錄的「十一年藺令矛」上刻有「十一年,藺令肖狽、下庫工師臤石、冶人參所鑄鈷戶者」的銘文,記錄了令(主持者)、工師(監造者)、冶人(製作者)的名字。這種現象在變法運動開展得轟轟烈烈的秦國也大量出現。

秦朝實現了國家統一,「物勒工名」制度也隨之被進一步強化,不僅在實踐中加強考核,在法律上也得以強化,這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有具體的規定,如《工律》說「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又《效律》雲:「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這說明「物勒工名」制度在秦朝就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來。

漢承秦制,「物勒工名」制度的實施日臻完備,其顯著標誌是,這一制度已深入到官營手工業的各個方面,目前在一些銅器、漆器、鐵器、骨簽等出土文物上均發現有銘文,而且銘刻內容較為豐富,如1956年,在貴州清鎮平垻漢墓出土的漆耳杯上題字云:「元始三年,廣漢郡工官造乘輿髹丹畫木黃耳棓,容一升十六籥;素工昌、休工立、上工階、銅耳黃塗工常、畫工方、丹工平、清工匡、造工忠造,護工卒史惲、守長音、丞馮掾林,守令史譚主。」銘文介紹了產品製造的時間、地點、參與製造和監督人員的名單。這說明,在漢代,「物勒工名」制度已經相當成熟。

唐朝在承襲前代「物勒工名」制度的基礎上,對該制度進行了豐富和發展。一方面,政府為了確保官營手工業技術領域後繼有人,對手工業實行工匠徵集制度,為工匠設立「匠籍」,子弟要世襲匠籍。另一方面,政府把「物勒工名」制度和工匠的培養考核結合起來,如《新唐書·百官志》記載:「細鏤之工,教以四年;車路樂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歲終以監試之,皆物勒工名。」這一材料說明唐代對屬於「細鏤之工」的金銀工匠及金銀器製造,從工匠技藝的培訓,到產品的製造、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套嚴格的制度。由於政府注重對工匠的培訓與考核,唐代湧現出了一批技藝精湛的工匠或工匠家族。如曾參與建造昭陵、翠微宮、玉華宮等大型工程的閻立德,便是唐代傑出的建築工程師。

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發展的高峰,政府對手工業尤其是官營手工業的管理自然更加嚴格,「勒名」制度也更為規範、具體,最突出的是在工程材料上都要層層勒名。南京明城牆即為典型的代表。櫛風沐雨六百餘年,南京明城牆至今仍然雄偉堅固,其中原因很多,有一個細節格外值得關注,每塊城牆磚背後的勒名與當時嚴格的責任制是密不可分的。如在一塊「黃州府蘄水縣」銘文城磚上刻有67個字,記錄了十一級燒磚責任人:黃州府提調官同知曹振祖、司吏黃璣,蘄州提調官判官馬彝、司吏倪琦,蘄水縣提調官主簿夏時中、司吏謝原,總甲李谷雲、甲首葉邦泰、小甲徐貴,窯匠黃益,造磚人夫何興。這是目前南京城牆上發現的責任層級最多的一塊。據此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結構嚴密、層次分明的質量責任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上到府縣官吏、下到具體做磚的窯匠、民夫,包括基層的總甲、甲首、小甲等管理或者經辦人員都要把名字刻在磚上。這種精確到人的責任制,有效加強了制磚工序的管理和監督。

「物勒工名」制度何以長期延續

我國古代「物勒工名」的手工業管理制度歷史悠久,在保證產品或者工程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一制度之所以產生並長期延續,主要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

提升產品質量的要求。周平王遷都後,原有的統治秩序被打破,國家間的競爭和對抗不斷升級,春秋戰國時期國家間戰爭頻繁,諸多諸侯國在戰爭中灰飛煙滅。《管子·兵法》指出「器械巧,則伐而不費」,說明在冷兵器時代,武器裝備的質量對戰爭的勝負影響極大。面對生死存亡的嚴峻形勢,各國都紛紛提升了對武器裝備的質量要求,「物勒工名」的責任追究制度便應運而生了。因而我們注意到,這一時期勒名的多為戈、矛等戰爭利器。另一方面,在古代社會,官營手工業產品多提供給統治集團享用,「犀象珠玉,……石山隱飾,金銀錯鏤,窮極麗靡,轉相夸咤」(《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這些物品對質量的要求自然很高。統治集團積極助推「物勒工名」制度也是為了滿足其自身奢侈生活的需求。

社會分工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手工業發展迅速,技術更為複雜、成熟,同時新的生產部門不斷湧現,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考工記》記述了木工、金工、皮革、染色、刮磨、陶瓷等六大類工種,反映出當時中國所達到的科技及工藝水平。越來越細緻的社會分工,讓生產技術日益專業化,一件產品的完成需要多個工種的配合,只要一個環節出了問題,便會影響整個產品的質量。這就需要一種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來保證產品的質量,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能夠有效地進行追責,在這種形勢下,「物勒工名」制度的產生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一些技術精湛的私營手工業者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紛紛借鑑官營手工業「物勒工名」的做法,主動在商品上刻下自己的名號,來標識和推銷自己的產品,這便成為商標的雛形。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的民間陶器上便出現了「咸完里奢」「咸沙里突」的字樣。這些手工業者在陶器上刻上自己的住處和名字,以與他人區別開來,目的在於彰顯自己精湛的製作技術。到了宋朝,便形成了產品的品牌和商標。後來一些品牌成為百年老字號,出現了如「張小泉」剪刀、「王麻子」刀剪、洛陽老城的「濟世堂李占標膏藥」等著名的品牌,這些名稱本身成為產品質量過硬的符號象徵。可見,民間手工業者的推動也是「物勒工名」制度得以發展的重要因素。

「物勒工名」制度與傳統工匠精神

自古以來,我國先民就注重追求工匠精神,如《禮記》雲「差若毫釐,謬以千里」,《考工記》指出,「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傳統的工匠精神主要包括精益求精、敬業專一、誠實守信等內容。「物勒工名」制度對傳統工匠精神的形成和傳承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精益求精。中國古代工匠極為重視生產技術上的精益求精,《詩經》中即有「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說法,切、磋、琢、磨都是在生產中反覆進行加工的動作,可見早在先秦時期工匠們就重視產品加工中的質量問題了。「物勒工名」制度之下,統治者制定了嚴格的質量監管體系,工匠們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對產品的質量要求也很高,如在製作車輛時,要求車輪達到的技術要求是:「規之以眡其圜也,萭之以眡其匡也,縣之以眡其輻之直也……」(《考工記》)。意即車輪圓不圓,輻與牙相交處是不是直角,上下車輻是否成一條直線,兩個輪子沉入水中的深度是否相等都認真對待,一絲不苟。在追求產品質量的過程中,工匠們逐漸形成了精益求精的意識。

敬業專一。「物勒工名」作為一種制度長期約束著工匠這一群體,對其產生的精神影響是很大的,在這種要求和壓力之下,工匠必須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認真勞作,兢兢業業,久而久之就內化為「敬業專一」的意識和實踐。《禮記·月令》有雲,「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這裡的「誠」就是敬業專一的體現,其要求是「毋或作為淫巧,以盪上心」「必功致為上」,指出優質的產品應當是「精良的」,而不是「奇異的」,而精良的產品必須通過敬業專一的「功致」生產出來。

誠實守信。我國先民十分重視誠信,唐代名臣魏徵說「德禮誠信,國之大綱」(《貞觀政要·誠信》),把誠信作為治國之大綱加以強調。誠信精神在「物勒工名」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體現。「物勒工名」制度下,每一件產品都有明確的責任人,政府對不合格產品的追查和處理也十分嚴格。《秦律·雜抄》規定:「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也就是說在士兵使用武器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質量問題,武器的製造者將被罰款,甚至被追責。「物勒工名」制度讓「以次充好」的行為沒有生存空間,彰顯了對消費者的誠信。

(作者:莊華峰,系安徽師範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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