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相關組織與世界遺產基金

歷史就是這麼回事兒 發佈 2024-05-06T15:23:13.803195+00:00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職責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審查成員國提交的報告,決定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批准《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中選出21名代表組成。

世界遺產委員會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職責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審查成員國提交的報告,決定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分配世界遺產基金,對締約國的遺產保護與修復工作給予財政援助。

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批准《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中選出21名代表組成。根據《世界遺產公約》規定,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6年,但目前各締約國均自願將其任期限制為4年,以便讓其他締約國有機會參與委員會,已成為慣例。委員會中選舉7名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其中包括1名主席、5名副主席、1名報告員,主席團負責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包括決定開會日期、會議的主持等。原則上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世界遺產委員會敦請相關組織協助,以提供世界遺產委員會專業意見。包括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

世界遺產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但近兩屆均因外在因素導致會議推遲。第4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原定2020年舉行,但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推遲至2021年7月。第45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原定2022年在俄羅斯喀山舉行,但因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部分成員國要求更改地點舉行而延期。

世界遺產中心

世界遺產中心成立於1992年,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轄下組織,負責世界遺產的各項相關事務,其位於法國巴黎豐特努瓦廣場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樓內。世界遺產中心負責辦理世界遺產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年度會議、向締約國提供關於準備遺址提名的建議、世界遺產基金的管理、組織當世界遺產受到威脅時的緊急行動、更新世界遺產名錄和資料庫、開發教材以提高各界對遺產保護必要性的認識等。

世界遺產基金

世界遺產基金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5條,於1977年成立,以作為世界遺產中心運作、世界遺產審查、專家諮詢、教育宣導材料、活動舉辦,以及緊急援助活動的經費。世界遺產基金在2022-2023兩年期的經費為590萬美元,另外還有40萬美元用於向處於緊急危險(例如由於火災、洪水或戰爭)的場所提供緊急援助。

世界遺產基金的主要來源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16.1條,世界遺產中心定期向締約國收取分攤費用。另外世界遺產基金也接受個人與組織指定特定用途、或是不指定用途的捐贈。

世界遺產登錄

各締約國需要首先對該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稱為預備名單,原則上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申報。之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提名,世界遺產中心會對於如何準備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協助。提交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先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獨立審核,評估報告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開會討論是否將提名遺產「入選」至《世界遺產名錄》。委員會有時作出「補充資訊」、「退回重報」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信息,或者決議「無法入選」。「無法入選」提名項目除非有新科學事證,否則不得再次申請。

預備名單

預備名單(Tentative Lists,或稱暫定清單)為各締約國在登記為世界遺產前,向世界遺產中心提交的名錄。各締約國在提名登記《世界遺產名錄》前,該項目至少需要在預備名單內超過一年,世界遺產中心鼓勵締約國至少每十年重新審查和提交其預備名單,預備名單需要以英文或法文撰寫。

原本不允許向世界遺產委員會登記和推薦不在預備名單上的項目,但2003年巴姆大地震使得伊朗巴姆古城受到嚴重損壞,之後在2005年修訂的《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增列當不可預見的情況需要緊急註冊時,可以采「緊急登記建議」方式登記不在預備名單上的項目。

當預備名單中獲得締約國提名的項目在世界遺產委會審議通過,該項目就會從締約國的預備名單中刪除。

世界遺產的命名

世界遺產的官方名稱以英文與法文表示,諮詢機構實地調查時可能提出建議以更好的描述該項目。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名稱亦可以更改,例如1979年通過,編號第31號的項目,原登錄名稱為「奧斯威辛集中營」,後來改為「前納粹德國奧斯維辛-比克瑙集中營(1940-1945年)」,以強調其為納粹德國時期的設施。另外,1996年通過,編號第757號的愛爾蘭斯凱利格·麥可島項目,原登錄名稱採用英語名稱「Skellig Michael」,後為尊重當地文化,改用蘇格蘭蓋爾語名稱Sceilg Mhichíl。

保護區與緩衝區

有破壞景觀爭議的世界遺產:(左)英國倫敦塔與後方的碎片大廈、(右)德國科隆主教座堂

世界遺產項目需要界定其保護區與緩衝區,保護區為該項目需要保護的核心區域,緩衝區可視需要設立或不設立。緩衝區的構想源自於自然保護區,而文化遺產同時應用此概念。在法國,歷史古蹟規定為周邊500米,世界遺產則未限定緩衝區範圍。《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修訂版規定,世界遺產預設為要設立緩衝區,若無設置要說明理由。

緩衝區不具有遺產價值,但其作為核心保護區域與一般區域的緩衝,緩衝區內會限制開發。另外,未列入緩衝區,但可能有影響的區域,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也需要列入管理。例如英國倫敦塔附近的碎片大廈未在緩衝區內,但其超過300米的高度影響了倫敦塔的景觀,世界遺產委員會曾對表示關注,但沒有採取任何進一步措施。部分人士認為限制過多將會妨礙城市的整體發展。

另一個案例為德國的科隆主教座堂,因為附近高樓層建築的興建將破壞其景觀,科隆主教座堂於2004年被列入瀕危遺產,甚至一度被討論是否要從《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但在2006年其由瀕危遺產除名。它是首例以周邊開發對景觀的破壞為由,而被列入瀕危遺產的案例,當時引發廣大的爭論,部分人士擔心,未來各歷史名城都會出現類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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