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要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

河北新聞網承德新聞 發佈 2021-08-05T16:40:39.126819+00:00

河北新聞網12月5日訊(記者桑珊)今天,河北省教育廳公布《河北省學校安全事故處置辦法》,安全事故糾紛「能調盡調」,杜絕不顧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現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賠錢息事,自12月1日起實施。

河北新聞網12月5日訊(記者桑珊)今天,河北省教育廳公布《河北省學校安全事故處置辦法》,安全事故糾紛「能調盡調」,杜絕不顧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現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賠錢息事,自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適用學校為河北省區域內和河北省管理的學校,具體包括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及取得許可的非學歷教育機構。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內發生的和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

發生安全事故後,辦法規定,學校應當立即啟動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及時開展救助受傷人員。發生 1 人以上死亡、3 人以上重傷和影響較大的安全事故,學校黨委書記或校長要負責牽頭處置,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同時,市、縣兩級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專家諮詢庫,為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於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

學校協商、調解安全事故糾紛時,應當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五人並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

對於受傷學生、傷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經濟補償要求的,學校應當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先行與其協商,確定補償金額。補償金額限定在一人五萬元以內,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通過校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補償限額可以適當降低。

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調解、訴訟過程中,杜絕不顧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現象。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賠錢息事。經履行調解、訴訟等程序,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應當積極按照確定的金額給予賠償。

此外,辦法還規定,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包括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等8種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侵權責任,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及學校應當予以支持。公安機關等對以上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快訴快審,依法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查糾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按照幹部管理規定對責任人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安全事故查處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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