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撫順特剛維權案出一審判決 股民一審勝訴獲陪比例為17%

同花順財經 發佈 2020-12-21T17:17:49+00:00

2020年12月18日,浙江方廣律師事務所孔聰律師團隊收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投資者訴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特剛」,股票代碼:600399)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判決結果投資者勝訴,但一審法院只支持投資者17%的投資差額損失由上市公司承擔。

2020年12月18日,浙江方廣律師事務所孔聰律師團隊收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投資者訴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特剛」,股票代碼:600399)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判決書,判決結果投資者勝訴,但一審法院只支持投資者17%的投資差額損失由上市公司承擔。

案件回顧:

撫順特鋼因2010年至2017年連續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於2019年12月26日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自行政處罰下達後,孔聰律師團隊代理25名投資者至瀋陽中院起訴維權,後因疫情原因,案件中途延期開庭,至2020年8月24日我們 代理的案件才在瀋陽中院開庭審理。

本案件的爭議焦點為:1.撫順特剛公司虛假陳述陳述行為的揭示日應當如何確定;2.撫順特剛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準日和基準價應當如何確定;3.撫順特剛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中旬,我們陸續收到該案件的一審判決書,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統性風險等因素對股價影響為83%,撫順特剛公司應對原告 投資差額損失的17%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我們收到的是一審判決,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若不服本案判決,都可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麼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序。

維權索賠持續徵集中:

浙江方廣律師事務所、孔聰律師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可索賠條件20114月14日至2018130日期間有買入撫順特剛600399)股票,並且在2018130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進行索賠報名。

決定維權的投資者在列印對帳單時不要只列印上述可索賠條件中的時間段,建議按照我們通知的準備,否則後續法院/對方在審查材料時會要求重新補充。

維權小貼士:可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律師風險代理,投資者獲賠前律師不收取股民任何費用。點擊關注「孔聰律師」,知曉最新維權動態。

維權索賠報名入口:

投資者可在新版同花順APP首頁更多特色服務裡面找到維權平台入口,進行報名索賠以及查詢最新維權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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