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小伙被婦女兩次強姦,女朋友憤而與其分手,如何評價婦女的行為?

大案現場 發佈 2020-10-28T01:06:09+00:00

二十四歲的李某網上聊天時,認識了四十歲婦女孫某,兩人聊得比較投機,通過聊天,孫某了解到了李某精通電腦。

【 案例 】

二十四歲的李某網上聊天時,認識了四十歲婦女孫某,兩人聊得比較投機,通過聊天,孫某了解到了李某精通電腦。

2018年8月一天下午,孫某告訴李某,自己家電腦壞了,請幫忙維修。

李某為了能按時回家,一下班就直奔孫某家,一到孫某家,穿著簡單暴露的孫某直接將李某領進臥室,因為電腦就在臥室里。

不一會,電腦修好了,孫某留李某共進晚餐,李某考慮女朋友一人在家,就拒絕了,但經不起孫某的再三挽留,吃飯時,孫某白酒紅酒啤酒輪番上,一會兒,李某就喝醉了。

孫某將李某抱上床,脫掉李某衣服,由於李某醉得厲害,無力反抗,孫某與李某發生了兩次性關係。李某回家後,女朋友在其身上發現了女性的痕跡,憤而與其分手,李某越想越生氣,於是報警。

本案由他人轉述而來,案件的真實性不可考,但現實中類似案件確有發生,筆者只想藉此案來闡明某一刑法原理,從過去婦女強姦男性無處罰根據,到現在可以定罪量刑,算作普法吧。

筆者在分析本案例前,仍假設本案事實已查清,據以定罪的證據已充分。如對筆者觀點有異議,敬請討論或指正。

對婦女強姦男性定罪量刑已有刑法依據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因此,自2015年11月1日起,婦女強姦男性的行為涉嫌強制猥褻、 侮辱罪

所謂猥褻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行為。但是對男性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姦淫行為。由於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對象僅限於女性,因此,婦女對男性實施的強姦行為,無法認定為強姦罪,只能定性為強制猥褻、侮辱罪。

本案中,孫某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制猥褻、侮辱是指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對他人實施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男性對女性的強姦行為,但女性對男性的強姦行為構成本罪。

本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強姦罪的行為手段相同,所謂暴力,是指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強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如,採取麻醉、醉酒等方式,使得他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其進行猥褻。

本案中,孫女士採取用酒灌醉的方式,使得李某無法反抗、不能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結語:

實踐中,我們經常聽說的基本都是男性對女性的性侵害,女性性侵男性的案件很少聽說,但聽說的少絕對不代表發生的少,婦女對男性實施性侵的案件,實踐中並不鮮見,只所以很見之於報端,這與被性侵的男性難以啟齒,羞於說出有口關。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女性對男性的性侵害及強姦行為,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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