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職業性哮喘
職業性哮喘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吸入變應原後引起的以間歇性發作性喘息、氣急、胸悶或咳嗽等為特點的氣道慢性炎症性疾患。及時脫離變應原後多數患者可自行緩解或經治療緩解。
常見的八大職業性變應原
a)異氰酸酯類:甲苯二異氰酸酯(TDI)、亞甲基二苯二異氰酸酯(MDI)、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HDI)、萘二異氰酸酯(NDI)等;
b)苯酐類:鄰苯二甲酸酐(PA)、偏苯三酸酐(TMA)、四氯苯酐(TCPA)等;
c)多胺類:乙二胺、二乙烯二胺、三乙基四胺、氨基乙基乙醇胺、對苯二胺等;
d)鉑複合鹽;
e)劍麻;
f)β-內醯胺類抗生素中的含6-氨基青黴烷酸(6-APA)結構的青黴素類和含7-氨基頭孢霉烷酸(7-ACA)結構的頭孢菌素類;
g)甲醛;
e)過硫酸鹽:過硫酸鉀、過硫酸鈉、過硫酸銨等。
臨床表現
典型的職業性哮喘表現為工作期間或工作後出現喘息、氣急、胸悶、咳嗽等症狀。症狀發生與工作環境有密切關係。其中由高分子量職業性變應原誘發的速發性哮喘反應,具有接觸工作環境—哮喘發作—脫離工作環境—哮喘緩解—再接觸再發作特點。由低分子量職業性變應原誘發的職業性哮喘則表現為遲髮型哮喘反應,哮喘反應出現在下班後的某段時間,因而易被人們忽視或誤診。
診斷及分級標準
1、輕度哮喘
從事接觸職業性變應原工作數月至數年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出現發作性喘息、氣急、雙肺哮鳴音,可伴有咳嗽、咳痰,脫離變應原可自行或通過治療很快緩解,發作間期無症狀,肺功能正常,再次接觸變應原可再發作;並至少具備一項特異性變應原試驗(特異性變應原試驗包括:a)作業現場支氣管激發試驗b)實驗室變應原支氣管激發試驗c)變應原特異性IgE抗體檢測d)特異性變應原皮膚試驗)結果為陽性;
b)哮喘臨床表現不典型,但有實驗室指征(非特異性支氣管激發試驗或運動激發試驗陽性,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或最大呼氣流量日內變異率或晝夜波動率≥20%)之一異常者;並至少具備一項特異性變應原試驗結果為陽性。
2、中度哮喘
一般在輕度哮喘的基礎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再次接觸變應原後,哮喘反覆發作,脫離變應原亦不能很快緩解;
b)夜間哮喘間歇發作,每月≥2次,影響活動和睡眠;
c)發作間期一秒鐘用力呼氣容積(FEV1)<80%預計值或PEF<80%個人最佳值,FEV1或PEF變異率≥20%,治療後肺通氣功能可恢復正常。
3、重度哮喘
一般在中度哮喘基礎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難治性哮喘;
b)治療後肺通氣功能障礙仍不能完全恢復,呈持久性肺通氣功能異常;
c)並發氣胸、縱膈氣腫、肺心病等。
治療原則
1、職業性哮喘診斷確立後應儘速調離原職業活動環境,避免和防止哮喘再次發作。
2、對急性哮喘發作的治療效果取決於發作的嚴重程度以及對治療的反應。治療目的在於儘快緩解症狀,解除氣流受限和低氧血症。藥物及用法主要是重複吸入速效β2受體激動劑、口服或靜脈使用糖皮質激素、吸入抗膽鹼藥物和靜脈應用氨茶鹼等。嚴重哮喘發作合併急性呼吸衰竭者,必要時予以機械通氣治療。
3、對慢性持續期的治療應根據病情嚴重程度選擇適當的治療方案,以抗炎及對症治療為主要原則。強調長期使用一種或多種哮喘控制性藥物,必要時可口服最小控制劑量的糖皮質激素。
4、對緩解期的治療以抗炎為首要原則,其治療目的是控制氣道的慢性炎症、預防哮喘的急性發作,使用的藥物以吸入糖皮質激素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