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醉酒女子後!見朋友也去強姦而未制止,兩人行為不構成輪姦?

聽訟網 發佈 2020-08-20T17:54:36+00:00

案情:王某以慶祝生日的名義邀請張三、李四及小麗一同吃飯喝酒,小麗感覺一個女孩子不太方便,順便叫上了朋友小吳;幾人吃吃喝喝一直到夜裡十一點多才結束飯局,這時的小吳已經醉的不省人事了;五人打車到酒店後因為只剩一間雙床房,天又已經很晚了,也沒想那麼多直接開房住下了,感到有些的擠的三名男

案情:王某以慶祝生日的名義邀請張三、李四及小麗一同吃飯喝酒,小麗感覺一個女孩子不太方便,順便叫上了朋友小吳;幾人吃吃喝喝一直到夜裡十一點多才結束飯局,這時的小吳已經醉的不省人事了;五人打車到酒店後因為只剩一間雙床房,天又已經很晚了,也沒想那麼多直接開房住下了,感到有些的擠的三名男性想了想乾脆將兩張床挪到了一起,當成大通鋪睡下了。

次日凌晨3時許,張三起床去衛生間後,看到醉酒熟睡的小吳,突然心生邪念,再加上借酒壯膽,他直接就過去脫掉了小吳的短褲內褲,與之發生了性關係,而後匆匆將其衣褲套上準備睡覺,緊張之下也沒注意李四已經醒來看到了這一切;而後李四也起意對小吳實施了姦淫,張三見到李四也對小吳行了不軌,低聲喝止了幾句,但並未成功阻止李四的行為。

次日小吳清醒後報警,兩人被提起公訴,溫州市龍灣區法院對此案作出的判決是:被告人李四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張三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兩人賠償被害人小吳精神損失10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柯美兵、董慶不服,提出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是一起已經早已完成判決的真實案例,其中引發的爭議是張三李四的行為構不構成輪姦,所謂輪姦,性質上屬於強姦罪的共同正犯,指的是兩名以上男子基於共同強姦犯罪的故意,對同一婦女分別實施強姦行為。

觀點一認為,通常輪姦罪犯的犯罪意圖不一定是有預謀的、臨時起意乃至強姦過程中達成一致的情形也很常見,本案中被告張三在行不軌時沒有與李四溝通,但他見到李四對被害人進行侵害時也沒有有效制止,而是目睹一切發生;至於李四,在張三喝止之後仍執意對被害人進行了侵害。

也就是兩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明知對方要侵害被害人,所以可以認定為雙方在犯罪過程中達成了犯罪聯絡。再加上被害人也確實受到了輪姦罪中連續兩次的侵害,因此二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輪姦。

另一觀點則認為,張三實施侵害時李四隻是單方面看到了,與張三並無交流,更無幫助,張三既不知其清醒的狀態也不知其亦具有強姦故意,兩人不存在意思聯絡;且張三對於李四之後的侵害行為有阻止的意思,而他本身並不負有有效阻止柯美兵姦淫行為的義務。因此,兩人的犯罪行為不應構成輪姦,只能屬於強姦罪的基本犯,分別構成強姦罪。你們對此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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