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販電子菸近七萬被判拘役並處罰金

平山普法 發佈 2020-01-02T08:06:34+00:00

□法制日報記者  徐 鵬  □ 法制日報通訊員 田航遠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 法制日報記者  徐 鵬

  □ 法制日報通訊員 田航遠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間,米某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從張某某(另案處理)處,通過網購,先後購買「HEETS」「萬寶路」「FIIT」品牌的IQOS電子菸彈共計241條,購買金額共計68780元。到貨後,被告人米某某分別在微信朋友圈和其打工的電玩商鋪內,銷售上述電子菸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米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中的相關禁止售賣行為,數額達68000餘元,情節嚴重,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開展新型捲菸產品鑑別檢驗工作的通知》中明確:IQOS、GLO、PLOOM、REVO四類新型捲菸產品中含有菸草特徵性成分,屬於菸草製品,納入捲菸鑑別檢驗目錄。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戶應當從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發證機關的監督。由於我國尚未進口IQOS菸草製品,因此持證戶暫時不得上櫃銷售IQOS。本案中所涉及的電子菸系國外進口,經營這種走私的電子菸產品,違反國家菸草專賣法,屬於非法經營。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