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後,首個年終獎來啦!小心雷區:多給1元可能少拿8萬

好得靈工 發佈 2019-12-30T11:16:09+00:00

馬上就要元旦了,我們即將告別2019,迎來嶄新的2020年,這就意味著,公司要給員工發年終獎的日子也越來越近了。

馬上就要元旦了,我們即將告別2019,迎來嶄新的2020年,這就意味著,公司要給員工發年終獎的日子也越來越近了。

我們今天就來給大家就年終獎復盤,幫助大家做到稅收優化:

首先,我們所說的年終獎,在稅法上稱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

法律規定

根據財稅[2018]164號文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年終獎稅務優化的核心問題有兩個:

1. 年終獎是否併入綜合所得?

2. 年終獎發多少?

1.年終獎是否併入綜合所得?

首先,先來說說年終獎是否併入綜合所得的問題。

根據政策,居民個人可自行選擇年終獎是否併入綜合所得。

筆者的一位朋友,月收入大約8000元左右,每月扣除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社保及公積金1400元,同時還有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贍養老人三項專項附加扣除,共計4000元。年終獎為3倍的月薪,也就是24000元。

在發年終獎的時候,未選擇將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結果他為年終獎繳納了720元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果他選擇併入綜合所得,則全年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

(8000-5000-1400-4000)*12+24000=-4,800<0。

此時他無須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是否併入綜合所得,主要看居民個人的月薪減去基本減除費用、專項附加扣除等各項扣除之後是否小於0。

如果結果小於0,則年終獎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可使得個人所得稅稅負更小。


2.年終獎發多少?

其次,再來說說年終獎發多少的問題。

由於年終獎的速算扣除數存在缺陷,根據新的稅率表,年終獎存在以下6個雷區,極端情況可能會發生多發1元,到手少8.8萬的情況,因此年終獎的金額必須避開這些區間。

雷區1:36001元——38566.67元

雷區2:144001元——160500元

雷區3:300001元——318333.33元

雷區4:420001元——447500元

雷區5:660001元——706538.46元

雷區6:960001元——1120000元

年終獎除了存在上述雷區外,同時也存在著最佳配置金額,以最佳配置金額發放年終獎,會使得稅收最優化,具體如下:

【注意】

①上述的數字均包含本數

②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X-年終獎金額

③上述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各項扣除後的金額,即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社保、公積金、專項附加等。

但是,不同的公司薪酬政策不同,一些企業的年終獎可能無法落到上述最佳配置金額上,甚至有可能會落在雷區之中。

修改公司的薪酬政策或者改變員工的收入結構,也可能遇到各種阻力,此時應該如何進行稅收優化呢?

這又可分三種情形來看:

情形一:年終獎小於最佳配置金額

此時只能通過改變員工的薪酬結構,如果企業和員工都有稅收優化的意願,則可以協商將部分月薪調整為年終獎發放,但是會使得員工的收入延後。

情形二:年終獎大於最佳配置金額

此時可以將年終獎拆分為兩部分進行發放,一部分為年終獎最佳配置金額,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而另一部分則可以視同當月月薪,併入綜合所得計算。

情形三:年終獎落於雷區之內

思路同情形二,將年終獎進行拆分:

舉個例子:某高管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年終獎為100萬,如果不對年終獎進行拆分,則其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000,000*45%-181,920+1,000,000*45%-15,160=702,910元

如果將年終獎拆分為66萬與34萬,66萬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34萬併入綜合所得,則其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340,000*45%-181,920+660,000*30%-4,410=614,670元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