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誘捕4隻斑鳩緣何撤案

七台河檢察 發佈 2020-05-13T08:36:58+00:00

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獲知該案後,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通過多次討論案件定性,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撤銷該起涉疫非法狩獵案。



  湖南長沙一市民趙某在小區樓頂設置鐵籠誘捕野生鳥類,遭到群眾舉報,被執法機關當場查獲。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獲知該案後,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通過多次討論案件定性,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撤銷該起涉疫非法狩獵案。

  家住開福區某小區的趙某無意中發現樓頂時常有斑鳩出現,於是萌生了抓來飼養的念頭。他將捕獵用的鐵籠放在樓頂平台牆角處,放置大米誘捕斑鳩。2019年5月至9月期間,趙某誘捕斑鳩4隻,後一直飼養。今年2月,趙某將其中2隻斑鳩宰殺,蒸熟給父親食用。此時的趙某還不知道,自己早已觸犯了法律。

  接到舉報後,公安機關查獲剩餘2隻斑鳩,又在趙某所住單元樓頂發現其設置的鐵籠。經查,趙某抓獲的斑鳩被鑑定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國家保護的有益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600元。公安機關認為,趙某在禁獵期、禁獵區獵捕野生動物,涉嫌非法狩獵罪。

  開福區檢察院獲知此案後,指派檢察官主動提前介入。「這一系列獵捕行為,是否真的涉嫌犯罪?」與公安機關溝通、討論案件後,承辦檢察官產生了與犯罪嫌疑人趙某同樣的疑問。

  對此,開福區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小組展開了討論,並提出意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其中『情節嚴重』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第二種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現有證據只能證實趙某是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要定罪還應確定其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是否在禁用範圍內。」

  經審查,趙某獵捕斑鳩的地點在居住小區樓樓頂,不是野外樹林等野生動物聚集區,獵捕的工具、方法是在鐵籠中投放米誘惑斑鳩,不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明確列舉的禁用工具、方法,也不具有與列舉的禁用工具、方法同等程度的危害性,且趙某狩獵的斑鳩沒有達到20隻。綜合全案分析,該院審查認定趙某的狩獵行為顯著輕微,不構成非法狩獵罪。遂於4月7日向公安機關發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建議對趙某進行行政處理。後公安機關接受了檢察機關意見,撤銷該案。

  因該案發生在疫情期間,犯罪嫌疑人的父親食用了野生動物,故開福區檢察院建議對其採取就醫檢測、隔離防護等措施,對案發現場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小區及時消毒,以消除安全隱患。

來源:檢察日報 張吟豐 胡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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